瀘州公安交警開展“撤傘除篷”專項行動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2-10-28 16:44:35 編輯:劉軍 點擊:
10月28日上午,瀘州公安交警在長江大橋橋頭處,對過往摩托車、電瓶車、三輪車進行設點專項檢查。10分鐘內,5輛加裝傘篷的電瓶車、摩托車被交警攔下,交警在進行口頭警告的同時,向駕駛員發放“不得加裝傘篷裝置告知書”,並責令駕駛員對其車輛上加裝的傘篷裝置進行現場拆除。
被攔下的電瓶車車主楊太寶稱,自己的電瓶車裝上傘篷後,感覺駕駛途中風阻比之前大,但他覺得慢慢開應該就沒問題。雖然知道加裝傘篷的行為是違法行為,但他覺得其功能主要是擋風擋雨,就沒考慮是否安全的問題。
瀘州交警二大隊橋南中隊民警郭懷玉介紹,電瓶車、摩托車加裝擋雨篷、傘具是非常危險的行為,因其車輛結構特性,行駛中穩定性不高、安全風險大、事故多發。
案例回顧:加裝車擋雨篷傘具,開得慢也危險
摩托車加裝遮雨篷,就算開得慢也危險,今年以來,瀘州三區四縣類似事故案例並不少見。
案例一:2022年7月16日,楊某駕駛摩托車搭乘妻子行至古藺縣石屏鎮某路段與對向小車會車時操作不當,以及加裝雨篷影響車輛平衡,摩托車衝出路側翻至公路下方,造成妻子當場死亡。經查,楊某未靠右行駛、加裝雨篷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負事故全責。駕乘人員均未戴安全頭盔加重了損害後果。
案例二:2022年8月1日,黃某芳駕駛無牌三輪摩托車行至瀘縣玉蟾大道某路口時,因傘篷遮擋視線未注意觀察黃某昌超速駕駛的小車,兩車相撞致黃某芳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黃某昌因超速負事故主責。
案例三:2021年10月13日,羅某駕駛無牌兩輪電動車往龍馬潭區石洞新區方向行駛時,因傘篷遮擋視線,未注意觀察對向周某駕駛的小車,兩車相撞致羅某被撞飛到路旁頭部著地,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因非法加裝傘篷、未佩戴安全頭盔、無證駕駛、行經交叉路口未減速等違法行為,羅某負事故主責。
消除隱患:瀘州將開展“撤傘除篷”專項行動
二輪摩托(含電動)車方便、靈活,在生活中被廣泛使用,但因其車輛結構特性,行駛中穩定性差、安全風險大、事故多發。特別是非法加裝車擋雨篷傘具,進一步增加了安全風險,埋下隱患。
近年來,瀘州市範圍內,二輪摩托(含電動)車因加裝“傘、篷”引發的交通事故也時有發生,而且,這類違法行為極易加重事故後果和造成二次交通事故。為進一步保障人民群眾出行安全,切實消除該類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瀘州市公安交警近期啟動了“撤傘除篷”專項整治行動。
據了解,從即日起至2023年初,按照“全警統一思想、全市統一行動”的工作原則和“重點通道必設卡、重點時段必嚴查、重點人群必宣傳”的工作思路,瀘州將通過加強道路通行管理、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非法加裝“傘、篷”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現場撤除“傘、篷”,廣泛宣傳二輪摩托(含電動)車非法加裝“傘、篷”交通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法律責任等為主要措施,形成專項整治高壓嚴管態勢。實現該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大幅度減少,涉及此類車輛的交通事故率明顯降低。
交警提醒:
法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不得加裝遮陽傘、雨篷等妨礙安全行車裝置。公安機關依法可處罰款,並責令恢復原狀。
加裝車擋雨篷傘具有三種危害。危害一:影響了視野、增加行駛盲區。危害二:平衡受影響、更易失控碰擦。危害三:部件埋隱患、加重二次傷害。
為了自身和他人安全,請摩托(含電動)車駕駛員切勿加裝車擋雨篷傘具,更應杜絕無牌無證、酒駕、超速超員等嚴重違法行為。駕乘摩托(含電動)車均需規範佩戴標準安全頭盔,有效保護駕乘人員生命安全。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依據《瀘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規定: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不得加裝遮陽傘、雨篷等妨礙安全行車裝置。。公安機關依法可處罰款,並責令恢復原狀。
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大家共同維護,希望廣大摩托車(含電動)駕乘人員理解支援,守法規、講文明、共建安全文明瀘州。(曾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