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佈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第二批)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2-07-25 10:26:38 編輯:劉軍 點擊:
瀘州市市場監管系統聚焦社會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聲稱減肥壯陽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品質違法和加油站計量作弊、“神醫”“神藥”等虛假違法廣告、醫療美容領域虛假宣傳、翻新“黑氣瓶”和劣質燃氣具、超期未檢電梯、面向未成年人開展“無底線行銷”等違法行為,主動作為,勇於擔當,查辦了一批具有典型性和影響力的案件。
案例一:合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違規收取垃圾處理費、電梯能耗費等費用案
案情介紹:2021年10月25日,合江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對當事人違規收取垃圾處理費、電梯能耗費、裝修管理費等費用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在負責物業服務期間,違規收取了小區3000余名業主的垃圾處理費、電梯能耗費、裝修管理費等費用共計130余萬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國務院令第585號《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合江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3月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給予罰款52.07萬元的行政處罰,為業主挽回經濟損失130余萬元。
案例二:瀘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瀘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對商品(牦牛骨髓複合肽)作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2022年5月12日,瀘州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在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正在對80余名60歲以上老年人進行會銷,會銷時宣稱産品可預防多種疾病。經查,當事人現場未能出示與宣傳內容有關的證明材料;經營的牦牛鞭標示保質期24個月,未查見生産日期;經營的雪蓮花外包裝標示有散熱除濕、止痛、活血通絡,對醫療風濕疾病有特殊療效等內容。執法人員現場對涉案物品採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該案貨值金額34.33萬元,違法所得30.65萬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經營的牦牛鞭未標示生産日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案違法所得30.65萬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數額巨大的情形,屬於犯罪行為。瀘州市局已依法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三:瀘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王某等8人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2年3月28日,瀘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管局對王某、車某、魏某等8戶經營成人用品的店舖進行檢查時均發現標識為保健食品或者經營者自稱為保健食品的産品,當事每人平均無法提供産品的合法來源,執法人員對涉案産品採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經對部分涉案産品抽樣檢驗,被檢産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或“他達那非”等藥品成分。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瀘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管局已將上述8戶經營戶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違法犯罪案件移送瀘州市公安局江陽區分局立案偵查。
案例四: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四川省瀘州市某曲酒廠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介紹:2022年1月21日,瀘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産經營場所內的“國賓”酒的外包裝標識、形狀與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第8259056號、第3286683號、第1719161號註冊商標”及“第1621086號外觀設計專利”相近似,執法人員現場對涉案産品採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經查,當事人生産的該“國賓”酒與“國窖1573”酒在外包裝盒拼接方式、顏色、標示文字佈局以及酒瓶瓶身的外觀形狀以及文字圖形資訊佈局等包裝裝潢相近似,容易使普通消費者誤認為兩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繫,構成商品混淆事實。本案違法經營額為6.91萬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瀘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沒收用於實施混淆行為的産品、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敘永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瀘州某酒業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蒸汽壓力管道案
案情介紹:2022年3月15日,敘永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安裝蒸汽發生器及相連的蒸汽壓力管道後,在未經過安裝監督檢驗的情況下直接投入使用。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指令書》,要求當事人對該條蒸汽壓力管道申報檢驗,在未檢驗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
處理結果:當事人使用未檢驗的蒸汽壓力管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敘永縣市場監管局要求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壓力管道,並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古藺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四川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向消費者作虛假宣傳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案
案情介紹:2021年11月10日,古藺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開展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以電話銷售方式從事商品銷售活動,其話務廳部分工位的電腦螢幕顯示有“獼猴桃話術”、“48元古藺面引線話術”頁面,分別載有“……獼猴桃中含有鈣、鉀、硒鋅等17種氨基酸。可以提高免疫力,減低血液中的膽固醇,並且獼猴桃中還含有葉黃素可預防白內障……”等內容。經查,當事人自行擬定了《古藺面熱線話術》、《九寨藏蜜熱線話術》、《足浴盆熱線話術》、《茶葉38話術》、《牙膏28話術》、《獼猴桃話術》等內容,由電話銷售人員(接線員)用於在電話銷售的過程中向消費者介紹、宣傳相關商品,已構成經營者對商品作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本案銷售金額共計145.53萬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古藺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3月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給予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瀘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介紹:2022年3月15日,瀘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成品庫房查見涉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産品及包材若干,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涉案産品採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在未得到商標註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白酒産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第230457號“郎”商標、第9713869號“郎”立體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本案違法經營額10.86萬元,違法所得0.47萬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瀘州市市場監管局已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産品、沒收違法所得0.47萬元、罰款17.38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瀘州市納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瀘州某玻璃製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案情介紹:2022年4月25日,瀘州市納溪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車間內一台叉車正在使用,該叉車屬於特種設備,最近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為2020年3月,定期檢驗報告上標示的下次檢驗日期為2022年3月,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叉車有效期內檢驗合格的證明文件。執法人員現場依法對超過檢驗合格期限的叉車採取了查封的行政強制措施。
處理結果: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瀘州市納溪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並給予罰款0.9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瀘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瀘州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不執行政府定價和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案
案情介紹:2021年1月20日,瀘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收取終端用戶電費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間,未按政策規定足額下調電價,造成商家多付電費累計81.87萬元。另查明,當事人在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間因未執行文件規定,在電費中加收供電服務費,造成商家多付款累計102.64萬元。瀘州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退還上述款項,為200多戶商家挽回經濟損失166萬餘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瀘州市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1.09萬元、罰款55.3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瀘州市龍馬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瀘州某整形美容有限公司未經審查發佈醫療廣告案
案情介紹:2021年11月2日,瀘州市龍馬潭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廣告監測平臺資訊,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發佈的“好皮膚到韓美”“大眼睛小翹鼻”“中國整形實力派”等戶外廣告內容與取得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及《醫療廣告成品樣件表》的內容不符,另查明當事人通過微信小程式發佈超出其經營範圍的虛假醫療廣告;現場還查見當事人使用過期醫療器械“氯化鈣”的行為。本案過期醫療器械的貨值金額185元,廣告費用共計30.7萬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第四十六條,以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瀘州市龍馬潭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給予罰款27.78萬元的行政處罰。(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