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陽法院:典型案例告訴你,什麼是“執行不能”?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2-06-30 11:48:23 編輯:陳宣海 點擊:
現實生活中時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官司打贏了,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卻拿不到錢。很多申請執行人存在誤解,認為只要申請了執行,就可以順利拿回款物,否則就是法院執行不力。

其實有些時候,無法執行到位,法官心裏也很無奈,在執行中,有一種無奈就叫做“執行不能”。

今天酒麒麟通過典型案例,給大家科普一下什麼是“執行不能”?如何才能更好地防範“執行不能”?

典型案例:某銀行申請執行劉某信用卡糾紛案

某銀行與劉某信用卡糾紛一案,江陽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判決劉某歸還申請執行人借款本金52518.18元、違約金2484.13元、截止2020年5月29日透支利息10884.35元,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1383元。因判決生效後劉某未履行生效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某銀行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劉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産報告令、財産申報表,劉某因下落不明未向法院報告財産情況。同時,法院通過執行網路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路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門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劉某名下的財産,發現未有可供執行的財産。隨後,法院到劉某戶口所在地進行調查了解,從村委會得知,劉某全家已經很久沒有在村上居住了,村上房屋也倒塌了,當地村委會也聯繫不上他。於是,法院依法對劉某採取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措施,並反覆對劉某名下財産進行查控,仍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産。

在該案執行過程中,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措施後仍不能執行到位,遂將上述情況告知了申請方,申請方也表示理解,至此該案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結案。

典型意義:

法院窮盡一切措施,未能聯繫上被執行人劉某,且未發現劉某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産,案件仍未能執行完畢,確屬“執行不能”案件。案件經嚴格審查,按規定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方式結案,並將相關情況告知申請方,申請方也對法院調查結果表示認同和理解,但法院仍會定期核查被執行人財産,一旦發現其有財産可供執行便立即恢復執行,盡最大努力兌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酒麒麟·普法:執行不能≠執行難

“執行不能”是指因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無財産可供執行或不具備執行條件,經法院窮盡所有手段也無法執行到位的情形。

“執行難”是指被執行人有財産可供執行而不能及時執行到位。

“執行難”案件通俗地説就是“有錢不還”,給群眾的直觀感受是法院“執行不力”,但“執行不能”類案件不能得到執行不是法院執行不力,而是由於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所致,是“沒有錢還”。

“執行不能”案件法院如何做:

終結執行: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情況法院會裁定終結執行:被執行人死亡,無遺産又無義務承擔的;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宣告破産的;被撤銷、登出、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後既無財産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窮盡財産調查措施仍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産,並且已經履行完法律規定的程式,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那麼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法院還會實施其他措施嗎?這是很多申請執行人都關心的問題。“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案件將納入“終本案件庫”管理,並定期通過網路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産資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一旦發現有財産必須及時恢復執行。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産,也隨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轉破産:如果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符合移送破産審查規定的,經當事人申請或同意後,可以將被執行人企業移送破産。

老百姓如何防範“執行不能”

正確認識投資風險,交易前做好背景審查,並爭取讓對方提供保證、抵押、質押等多種形式來擔保自身的債權。

申請人可依法在訴訟前、訴訟中、判決生效後申請執行前及時提出財産保全申請。

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提供被執行人個人資訊及財産資訊。

刑事附帶民事類案件,申請執行人經濟條件極其困難,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司法救助。

江陽法院呼籲,被執行講誠信,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同時,希望申請執行人對執行工作多一份信任和理解,讓我們共同營造一個理解執行、尊重執行、配合執行的良好社會環境。(羅永成 宣沁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