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緊壓實主體責任
《通知》明確要求食品攤販應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條例》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實施經營過程式控制制,主動接受、積極配合監督,保證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攤販經營者應當到經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並提交身份證明、住所、聯繫方式、健康證明等材料,並在其攤位明顯位置懸挂登記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承諾書》,並且嚴格遵守不得摻假摻雜、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禁止性規定”。
健全責任分工體系
《通知》要求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明確了區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市場監管部門、區縣衛生健康部門、區縣城市管理部門等部門以及村(居)委員會各自職責。
強化監督管理
《通知》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時段的管理。同時要求加強對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對食品攤販從業人員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並按要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