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食品、藥品、價格......瀘州市公佈一批典型案件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2-05-09 15:57:22 編輯:陳宣海 點擊:
“春雷行動2022”執法行動開展以來,瀘州市市場監管系統結合目前正在開展的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的要求,主動作為,勇於擔當,查辦了一批具有典型性和影響力的案件。

古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趙某某、丁某、王某、蔡某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産案

案情介紹:當事人丁某、趙某某、王某、蔡某簽訂合作協議,共同出資改造白酒生産場地,在未取得食品生産許可的情況下,于2021年12月17日起雇傭十余名工人進行白酒生産活動,古藺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生産的“高度醬香型白酒”1罐(21.83噸)、生産白酒的原輔材料及設施設備採取了查封行政強制措施,經調查,本案貨值金額84.60萬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産許可,從事白酒生産經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古藺縣市場監管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沒收“高度醬香型白酒”(21.83噸)等物品及設施設備,罰款120萬元的行政處罰。

瀘州市納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瀘州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案

案情介紹:瀘州市納溪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對當事人為某混凝土公司、某建材公司等單位供電過程中收取的電費情況進行調查,經查,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間,當事人在收取某混凝土公司和某建材公司電費的過程中,存在加收其他費用的違法行為,共計加收其他費用30.37萬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瀘州市納溪區市場監管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和罰款106.31萬元的行政處罰。

合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劉某等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案

案情介紹:2021年12月22日晚,合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合江縣公安局民警對校園周邊酒吧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未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酒類食品經營,執法人員立即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整改。2021年12月31晚,合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再次對該酒吧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資質仍在繼續營業,執法人員隨即將現場經營的酒、飲料等772件食品予以扣押。經調查,當事人于2021年9月開始正式營業,本案貨值金額76萬餘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合江縣市場監管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30.19萬元,罰款22.5萬元的行政處罰。

古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古藺某醫院從未具有藥品生産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案

案情介紹:古藺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古藺縣公安局案件線索通報內容,對當事人藥品採購情況進行調查。經調查,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當事人在開展診療活動中,其投資人楊某某在明知吳某某不具有藥品經營資質、不能夠提供藥品的購銷票據、涉案藥品來源不合法的情況下,多次從吳某某處購進藥品,用於當事人臨床治療。截至2022年1月7日古藺縣市場監管局現場檢查時,涉案藥品已全部使用,涉案貨值金額9140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從不具有藥品經營資質的個人經營者處購進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古藺縣市場監管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

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四川某電氣集團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壓力管道的安裝案

案情簡介:瀘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當事人安裝壓力管道的行為進行調查。經調查,當事人在承包某改造工程項目中,需安裝蒸汽管道和成品氣管道1049米,在自身未取得特種設備安裝資質的情況下,當事人偽造《分包合同》,冒用荊州市某有限公司的資質到瀘州市市場監管局辦理特種設備安裝告知手續,並購買不銹鋼無縫鋼管等材料,從2021年3月起進行壓力管道的安裝活動。直至案發,當事人已安裝約400米壓力管道。本案貨值金額28.66萬元,違法所得共計1.74萬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壓力管道安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瀘州市市場監管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3日內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給予沒收違法所得1.74萬元和罰款22萬元的行政處罰。

瀘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瀘州市江陽區某珠寶店違反價格法案

案情簡介:2021年11月11日,瀘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管局開展“雙十一”價格專項監督檢查,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在廣告單上標示“黃金福牌 原價:168元”等內容,經調查,當事人為了開展“雙十一”促銷活動,向消費者發放6類産品的宣傳單,標示“活動時間:11月10日—11月14日”“某鳳祥 造極週年慶入住酒城16載”“黃金福袋 原價:168元 線上支付9元 到店+90元領取”等內容,但當事人在2021年11月10日促銷活動開始之前未實際銷售過上述6類産品。

處理結果:當事人採取價格欺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瀘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管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瀘縣玉蟾街道某酒館向未成年人銷售酒案

案情簡介:2021年11月17日,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線索對當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程某銷售酒的情況進行調查。經調查,當事人在經營期間疏于管理,未嚴格認真核實進入酒館人員的身份資訊,並向未成年人程某出售了24瓶“動力火車蘇打酒(配製酒)”,且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張貼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等警示標語,本案違法所得0.019萬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向未成年人程某銷售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瀘縣市場監管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給予其警告、沒收違法所得0.019萬元和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合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合江縣某超市銷售冒用生産廠家和生産地址的“紅糖”案

案情簡介:2022年1月25日,合江縣市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查見當事人庫房記憶體放的紅糖包裝紙箱與罐體包裝標識不一致。經調查,當事人未經古藺縣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同意,設計含有“製造商:古藺縣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內容的標簽,用於委託貴州省習水某農副産品有限公司生産紅糖,並在其宣傳網頁上將古藺縣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作為生産企業向用戶介紹,執法人員對現場查見的768罐“某某紅糖”予以扣押。本案貨值金額3.76萬元,違法所得0.33萬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銷售冒用生産廠家和生産地址的“紅糖”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合江縣市場監管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沒收涉案産品768罐,沒收違法所得0.33萬元和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瀘州市龍馬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瀘州某酒有限公司生産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2年3月21日,瀘州市龍馬潭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産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查見無標簽標識的成品白酒1092件(規格:6瓶/件),以及大量包材,執法人員現場對涉案物品進行扣押。經調查,當事人生産該批白酒涉案貨值金額2.97萬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生産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瀘州市龍馬潭區市場監管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沒收涉案物品和罰款14.85萬元的行政處罰。

敘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敘永縣某母嬰生活用品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2年3月1日,敘永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未成年人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的食品“孔博士催(方便食品)”(外包裝標示:生産批號:200102;生産日期:2020年1月2日;保質期:24個月),已超過保質期。經調查,當事人經營涉案物品貨值金額為168

處理結果: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敘永縣市場監管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涉案物品和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