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陽法院案例入選2021年四川法院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2-04-22 03:57:00 編輯:陳宣海 點擊:

近日,在四川高院、重慶高院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聯合新聞發佈會上,四川高院發佈了2021年四川法院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江陽法院審理的一件刑事案件名列其中。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間,在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被告人孫某通過淘寶網、微信等向他人購買電子書籍後,通過微信、QQ等向被告人趙某等不特定人員銷售電子書籍兩萬餘冊,非法經營額達200萬元。

2015年年底開始,被告人趙某使用淘寶網對外銷售電子書籍。2018年1月以來,為銷售電子書籍,被告人鐘某自建網站“天天kindle”並負責網站的維護和管理,被告人趙某則利用該網站銷售電子書籍。在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被告人趙某通過網路下載、向被告人孫某等人購買等方式收集電子書籍後,通過微信、QQ等向被告人趙某甲等不特定人員銷售電子書籍七千余冊,非法經營額達15萬元。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間,在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被告人趙某甲通過網路下載、向被告人趙某等人購買等方式收集電子書籍後,通過微信、QQ等向不特定人員銷售電子書籍五千余冊,非法經營額達16萬元。

裁判結果

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在涉案作品、錄音製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證據證明涉案複製品係非法出版、複製發行,且出版者、複製發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錄音製作者許可的相關證據材料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未經錄音製作者許可”。本案中,涉案電子書數目眾多且權利人分散,在案證據能夠證明部分涉案電子書係非法出版、複製、發行,且本案被告人無法提供其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證據材料,亦無證據證明權利人放棄權利、涉案作品的有關權利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權利保護期已經屆滿等,可推定被告人所銷售的電子書享有著作權且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被告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遂判決被告人孫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趙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趙某甲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鐘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案件宣判後,被告每人平均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義

隨著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通過資訊網路提供他人作品,逐漸成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主要犯罪方法,而電子書亦成為著作權的重要載體。本案係通過網路售賣電子書的新類型犯罪案件,涉及網路電子書證據收集和評價、電子書權屬及數量認定等問題,具有典型性。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面對涉案作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難題,在是否“未經許可的”認定上,法院圍繞涉案複製品是否係非法出版、複製發行,被告人能否提供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綜合判斷,進而認定被告人傳播電子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本案在取證、定性、異同性比對等方面的認定,有理有據,深度契合了打擊新型智慧財産權犯罪的現實需要,有力震懾了類似違法犯罪行為,對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版權生態具有重要意義。(江陽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