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訴後,江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立即組織當事雙方進行調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梁女士和黃女士的兒子都只有12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所進行的只能是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在未經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獨自購買價值幾百元的手機,顯然與他們的年齡、智力不相符。經調解,雙方同意對紅米手機扣除80元折舊費,對蘋果6手機扣除100元折舊費,由商家退還剩餘款項。
對此,江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廣大經營者:為避免不必要的消費糾紛,商家要本著誠信經營的角度出發,在發現未成年人購買手機等高價值商品時,理應勸阻,或是要求其在家長陪同下進行購買。此外,家長也要引導和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消費觀。(杜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