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關於對玉蟾街道原野市場1批次鱸魚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2-04-01 02:16:34 編輯:陳宣海 點擊:
近日,因瀘縣玉蟾街道原野市場辦公室旁4號攤位巫建平銷售的1批次鱸魚(淡水魚)不合格,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原文如下:

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於對四川省瀘州市瀘縣玉蟾街道原野市場辦公室旁4號攤位巫建平銷售的1批次鱸魚(淡水魚)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2年第1期)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的《關於39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46號)》,涉及我市瀘縣玉蟾街道原野市場辦公室旁4號攤位巫建平銷售的1批次鱸魚(淡水魚)不合格。現將該批次不合格産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單編號:SC21510000687231548;樣品名稱:鱸魚(淡水魚);生産(加工、購進)日期:2021-08-24;被抽樣單位名稱:四川省瀘州市瀘縣玉蟾街道原野市場辦公室旁4號攤位巫建平;被抽樣單位地址:四川省瀘州市瀘縣玉蟾街道原野市場辦公室旁4號攤位;標稱生産企業名稱:/;標稱生産企業地址: /;不合格項目:磺胺類(總量)。

二、生産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標稱生産企業名稱為“/”,無法開展核查處置。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一)産品控制情況

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10月19日向四川省瀘州市瀘縣玉蟾街道原野市場辦公室旁4號攤位巫建平送達了上述不合格産品監督抽檢的《檢驗報告》等材料,並實施了現場檢查,未發現上述不合格批次産品。

經查明:當事人購進該批次鱸魚(淡水魚)19.5公斤,貨值1014元,違法所得78元,因全部用於抽樣和被使用故無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造成磺胺類(總量)不合格的原因為生産環節造成。

(三)行政處罰情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鋻於當事人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並能如實説明其進貨來源。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5日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瀘縣市監罰字〔2021〕444號】:對當事人免於處罰。

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

以上主要資訊來源於瀘州市場監管部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文書資料。任何單位、個人如需轉載發佈本機關公示資訊,應註明資訊來源、原標題等,不得通過采編、增減資訊等方式,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資訊內容,造成不良後果須自負法律責任。

(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