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於對四川省瀘州市瀘縣玉蟾街道原野市場辦公室旁4號攤位巫建平銷售的1批次鱸魚(淡水魚)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2年第1期)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的《關於39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46號)》,涉及我市瀘縣玉蟾街道原野市場辦公室旁4號攤位巫建平銷售的1批次鱸魚(淡水魚)不合格。現將該批次不合格産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單編號:SC21510000687231548;樣品名稱:鱸魚(淡水魚);生産(加工、購進)日期:2021-08-24;被抽樣單位名稱:四川省瀘州市瀘縣玉蟾街道原野市場辦公室旁4號攤位巫建平;被抽樣單位地址:四川省瀘州市瀘縣玉蟾街道原野市場辦公室旁4號攤位;標稱生産企業名稱:/;標稱生産企業地址: /;不合格項目:磺胺類(總量)。
二、生産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標稱生産企業名稱為“/”,無法開展核查處置。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一)産品控制情況
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10月19日向四川省瀘州市瀘縣玉蟾街道原野市場辦公室旁4號攤位巫建平送達了上述不合格産品監督抽檢的《檢驗報告》等材料,並實施了現場檢查,未發現上述不合格批次産品。
經查明:當事人購進該批次鱸魚(淡水魚)19.5公斤,貨值1014元,違法所得78元,因全部用於抽樣和被使用故無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造成磺胺類(總量)不合格的原因為生産環節造成。
(三)行政處罰情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鋻於當事人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並能如實説明其進貨來源。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5日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瀘縣市監罰字〔2021〕444號】:對當事人免於處罰。
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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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