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不能”與“執行難”有何區別?
“執行不能”與“執行難”有明顯的區別。“執行難”是被執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執行的情形。對於金錢給付類案件來説,“執行難”是被執行人“有錢未還”,“執行不能”是被執行人“沒有錢還”。
典型案例
2020年6月,孫某駕駛無號牌二輪電動車搭乘陳某沿彌陀分路由分水往彌陀方向行駛至彌分路時,與余某駕駛的由董允壩蔬菜基地往傘裏方向行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使陳某受重傷,法醫評定意見為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損傷(人損),右踝關節功能部分喪失,評定為十級傷殘。事發後,陳某因賠償問題與孫某協商無果遂將孫某訴至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後法院依法判決孫某賠償陳某醫療費、續醫費等53000余元。
判決生效後,孫某未按時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賠償義務,劉某于2021年7月依法向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審查後,法院依法立案執行,按照程式向被執行人孫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産令等相關法律文書。
執行過程中,執行幹警對被執行人彭某的財産按照法律程式進行了多方查詢,發現其名下只有危房三十
面對孫某無力履行義務的現狀,並結合申請人的實際困難,執行幹警根據國家相關政策主動為劉某申報司法救助,並親自到相關部門協助其辦理申報手續。
典型意義
在司法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的被執行人屬於完全喪失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