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陽法院:窮盡措施“執行不能”,司法救助溫暖民心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2-03-30 19:55:16 編輯:陳宣海 點擊:
“執行不能”是指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核查確無財産可供執行,客觀上不具備執行條件,即使法院窮盡一切措施,也無法執行到位。“執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類是自然人債務,如被執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貧困等原因確無履行能力導致案件終結本次執行或終結執行;另一類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債務,如被執行人無力繼續經營、瀕臨破産無可供執行財産,或者處於無人員、無財産、無辦公場所“三無狀態”等。

“執行不能”與“執行難”有何區別?

“執行不能”與“執行難”有明顯的區別。“執行難”是被執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執行的情形。對於金錢給付類案件來説,“執行難”是被執行人“有錢未還”,“執行不能”是被執行人“沒有錢還”。

典型案例

2020年6月,孫某駕駛無號牌二輪電動車搭乘陳某沿彌陀分路由分水往彌陀方向行駛至彌分路時,與余某駕駛的由董允壩蔬菜基地往傘裏方向行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使陳某受重傷,法醫評定意見為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損傷(人損),右踝關節功能部分喪失,評定為十級傷殘。事發後,陳某因賠償問題與孫某協商無果遂將孫某訴至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後法院依法判決孫某賠償陳某醫療費、續醫費等53000余元。

判決生效後,孫某未按時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賠償義務,劉某于2021年7月依法向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審查後,法院依法立案執行,按照程式向被執行人孫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産令等相關法律文書。

執行過程中,執行幹警對被執行人彭某的財産按照法律程式進行了多方查詢,發現其名下只有危房三十平米,無處置價值。同時,到被執行人居住地村社進行調查走訪,了解到被執行人孫某患有急性腦梗死伴有腦出血、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無工作能力致使生活困難,黃艤鎮政府給予低保救助,確實無力履行賠償義務,該案只能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本案中,被執行人無財産可供執行且家庭情況特殊,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

面對孫某無力履行義務的現狀,並結合申請人的實際困難,執行幹警根據國家相關政策主動為劉某申報司法救助,並親自到相關部門協助其辦理申報手續。

典型意義

在司法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的被執行人屬於完全喪失履行能力、核查確無財産可供執行,已經不具備執行條件,即使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措施,也無法執行到位的情形,這類案件被稱為“執行不能”案件。針對此類情況,執行幹警根據國家政策申請司法救助,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解決其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讓當事人切切實實感受到司法溫暖。(江陽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