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峨眉山市檢察院向樂山市檢察院移送一起非法捕撈水産品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樂山市檢察院就該案向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經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王某某在禁漁期使用電魚方式非法捕撈水産品,對野生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判決其購買魚苗進行增殖放流,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
2019年5月31日淩晨2時許,王某某攜帶電瓶等電魚工具,在峨眉山市勝利街道趕山河內電魚,民警現場查獲電魚工具一套和非法捕撈的漁獲物5.4公斤。王某某電魚的行為不僅造成魚類的直接死亡,電流還對自然水域內魚類的性腺造成破壞,導致魚群不育,不能進行繁殖活動,嚴重影響魚類的種群延續,生物多樣性遭到破壞,經鑒定該案受損的漁業資源直接損失總價值3240元,間接經濟損失不低於7560元,合計10800元。檢察機關認為,王某某在禁漁期,使用禁用方法,在天然河流內捕撈水産品,其行為造成漁業資源受損,破壞生態環境,致社會公共利益被損害,需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遂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王某某承擔10800元生態修復賠償金並在縣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2021年9月29日,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並支援了檢察機關的訴請。
10月8日,樂山市、峨眉山市兩級檢察院聯合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峨眉山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在峨眉山市九里鎮臨江河邊開展非法捕撈水産品民事公益訴訟案增殖放流。考慮到被告的實際情況,增殖放流分為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2021年10月8日,第二階段為2022年3-6月,兩次放流總額合計10800元。放流過程中,檢察院、法院辦案人員對放流魚苗數量進行現場清點,查看了魚苗健康狀況,隨後在農業農村局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由被告王某某將價值4000元魚苗投放入臨江河中。本次投放的魚苗生命力和適應能力極強,能有效恢復臨江河內魚類生態環境,這種“以補代罰”的方式,既讓被告接受了教育,又使破壞的生態環境得以修復。
下一步,峨眉山市檢察院將立足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秉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懲罰犯罪、保護環境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作用,與相關職能部門攜手打擊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為守護峨眉美好家園貢獻檢察力量。(張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