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公安局關於嚴厲打擊涉疫和冷鏈物流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1-11-10 10:43:14 編輯:陳蓉 點擊:
廣安市公安局
關於嚴厲打擊涉疫和冷鏈物流違法犯罪行為的
通   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公安廳和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部署要求,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廣安市公安局在疫情防控期間,將嚴厲打擊以下違法犯罪行為:
一、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或拒絕接受檢疫、強制 隔離、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聚眾“打砸搶”,暴力傷醫,致人傷殘、死亡的。
三、盜竊、搶劫、搶奪防疫設備物資,利用疫情實施詐騙的。
四、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交通管制等措施的。
六、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定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致使疫情虛假資訊及其他有害資訊傳播,情節嚴重的。
七、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 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 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 和保障物資,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八、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偽劣産品、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
九、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假借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名義,虛假廣告宣傳,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
十一、來自境外、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人員、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確定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報、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資訊,不配合跟蹤隨訪、檢疫排查、隔離觀察、流行病學調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二、進出車站、機場、醫院、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採取封閉式管理措施的社區(村)、企事業單位等重點地區,不按規定佩戴口罩且不聽勸阻的,拒不執行人員登記、身份核查、體溫檢測、健康碼查驗、車輛檢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十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確定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被確定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員,拒不配合所在單位和社區(村)閉環管理防控措施的。
十四、偽造、變造、買賣核酸檢測證明等證明文件,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等證明文件的。
十五、編造涉疫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
十六、擾亂醫療、防疫工作秩序,侵犯醫務人員、防疫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故意損毀醫療、防疫財産及設施的。
十七、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或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務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
十八、拒不執行人民政府發佈的有關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或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九、倒賣涉疫物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以上行為屬於行政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門處理。
當前正值疫情防控關鍵時期,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同時鼓勵人民群眾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線索。
舉報電話:110
舉報郵箱:gasgajsyhs@163.com
特此通告。
 
 
                   廣安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