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貢市貢井區人民法院成功協調解決一起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勞動爭議案件,經承辦法官走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補繳養老保險費,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張某係貢井某保安公司工作人員,由該保安公司派往某學校從事保安工作,2018年12月31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工期從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但2020年10月24日,由於張某已年滿六十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口頭通知張某終止勞動關係。張某認為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用工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導致其退休後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賠償損失36000元。
經開庭審理,保安公司對未給張某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客觀事實不持異議,但其舉示了張某入職時向公司出具的自願放棄要求公司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承諾書,故認為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過錯並不在公司。
庭審後,承辦法官針對張某的實際情況先後走訪其被派往的某學校核實張某勞動用工期限,後走訪貢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核實,2008年張某已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開戶,但未繳費,按現有政策,用人單位可依法為張某補繳養老保險費。
釋法: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係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以出具放棄繳費承諾書等形式免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確定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強制性義務,不能以任何形式加以免除。實踐中,由勞動者出具放棄繳納社會保險承諾書或用人單位以發放補助等形式變相逃避繳費義務,都是違法無效的。
出現上述情況,勞動者應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一方面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有權要求主張經濟補償金。另一方面,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明確答覆不能補辦。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故在補繳不能且勞動者已達到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年齡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其損失才實際産生。(鄧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