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上午,被告人楊某在自貢市大安區人民法院及大安區農業農村局、大安區人民檢察院的共同見證下,在大安區北環路雙河口大橋下釜溪河岸邊實施了漁業資源保護和生態修復增殖放流活動,共投放魚苗2萬餘尾。
據了解,被告人楊某通過網路購買了可視錨魚釣竿,于2020年10月24日至28日,連續多日在自貢市大安區北環路雙河口大橋下釜溪河岸邊使用該可視錨魚釣竿捕獲鯉魚五條、青魚一條,共計重約5.7公斤。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楊某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大安區農業農村局認定,該捕撈器具可視錨魚釣竿為禁用漁具。
2021年1月6日,大安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楊某非法捕撈水産品一案提起公訴,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大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多次在天然水域禁漁期內使用禁用工具可視錨魚釣竿捕撈水産品,破壞漁業資源和天然水域生態環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同時,被告人楊某的犯罪行為,對部分魚類的食物鏈造成影響,破壞天然水域的漁業資源和水生態環境,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履行生態修復義務。被告人楊某的行為除了要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遂以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同時判令楊某在自貢市大安區北環路雙河口大橋下釜溪河岸邊增殖放流規格為1.8-2.0寸鯉魚魚種4392尾、白鰱魚種17568尾。
據悉,增殖放流有利於對漁業資源損失進行生態環境的修復,同時也是對社會公眾的法治宣傳,有利於全社會形成保護水産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廖志全 朱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