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4日20時12分,眉山公安交警直屬二大隊接到報警在眉山市東坡區甘眉大道與康定大道交叉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
大隊接警後立即趕到現場對事故進行勘察。民警發現駕駛人吳某所駕駛的車輛無任何碰撞,不像剛發生過事故,在現場進行調查詢問時吳某的陳述也漏洞百齣,自相矛盾。出於職業敏感,立即意識到這起交通事故很有可能暗藏蹊蹺,便反覆詢問對方事發經過、行車軌跡等,因吳某無法陳述事故發生的經過,被交警識破。在進一步的調查後,吳某主動交代,“我是被朋友叫來頂包的”!隨後民警找到肇事人郎某,而郎某也主動交代,為了逃避酒駕處罰,而找人頂包的事實,在事故發生後,通知了好友吳某駕駛川Zxxxxx號小型轎車前來“頂包”,自己駕駛肇事車輛逃離事故現場。
目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郎某、吳某處以罰款拘留的處罰。
民警提醒:“頂包”的行為違返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吳某的行為已構成提供虛假證人證言影響公安機關依法辦案。發生交通事故後現場逃逸讓他人“頂包”,隱瞞事實,逃避法律責任是一種極其錯誤的違法行為。應主動承擔責任,及時報警,積極配合交警處理,切勿使用各種手段企圖“瞞天過海”,否則將面臨更為嚴厲的處罰。(眉山市交警二大隊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