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預防和減少非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倡導電動車和摩托車騎乘人員佩戴安全頭盔,提高安全防護意識,眉山公安交警公開曝光10起未佩戴安全頭盔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以此警醒廣大騎乘人員。
案例一:2021年06月09日,周某駕駛川ZSF035號小型轎車,沿眉山市東坡區工業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修文鎮英雄村6組6-8號”外路段時,與前方由東向西斜向橫過工業大道的由李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二輪車(搭載劉某)發生碰撞,致李某、劉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電動二輪車駕駛人李某和搭乘人員劉某均未佩戴安全頭盔,事故造成劉某頭部受傷,加重了此事故損害後果。
案例二: 2021年07月09日,楊某駕駛川Z258219號電動車沿眉山市東坡區登州路由東往西行駛至登州路與高燈街交叉路口時,與汪某駕駛的川ZA7906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楊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楊某駕駛電動車未佩戴安全頭盔,造成頭部受傷,加重了事故損害後果。
案例三:2021年04月14日,吳某駕駛川ZPT631號小型轎車,沿仁壽縣貴平鎮紅星路南沿線(貴平段)往觀寺場鎮方向行駛,11時45分,該車行駛至天宮村與紅星路交界路口,吳某因操作不當與對向由劉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電瓶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四:2021年07月11日,陳某駕駛川A240BQ號牌小型普通客車與馬某駕駛的川Z289174號牌電動二輪自行車在丹棱縣南苑市場路口相撞,造成馬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馬某在駕車行駛至事發路段時,因對前方道路、車輛觀察不力,採取避讓措施不及時,在兩車相撞時,因並未佩戴安全頭盔,撞擊力使得其頭部、面部多處受傷。在本次事故中,馬某承擔主要責任。
案例五:2021年07月11日,鄧某駕駛的川Z1MP21號牌小型普通客車與夏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在丹棱縣張場鎮街道相撞,造成夏某受傷及兩車受損。夏某在行駛至事發地點時,對前方道路觀察不力,未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導致兩車相撞,因未佩戴安全頭盔,造成其倒地後面部、鎖骨等多處受傷。在本次事故中,夏某承擔主要責任。
案例六:2021年07月14日,黃某駕駛川Z126223號電動二輪車,沿丹棱縣丹棱鎮興隆村村道從唐河場鎮方嚮往龍鴣村方向行駛,15時00分許,行駛至丹棱縣丹棱鎮興隆村村道新隆村廣場外路段時,撞倒從左至右橫過村道的行人袁某,造成袁某受傷,川Z126223號電動二輪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七:2021年4月29日,鄧某駕駛川Z5X78號小型普通客車從仁壽縣城區往珠嘉鎮順龍村方向行駛。17時10分許,該車行駛至珠趙路約5KM路段時,在避讓王某駕駛的無號牌三輪車的過程中,由於超過路段佔道和駕駛操作不當,與對向李某(未佩戴頭盔)駕駛的無號牌三輪車相撞,造成李某受傷住院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八:2021年6月30日,姜某騎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東坡區岷東大道時,不僅逆行還闖紅燈,與張某駕駛的川ZUP083轎車相撞,姜某由於騎車時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當場被撞倒地不起,受傷較重。
案例九:2021年03月08日,張某(未佩戴安全頭盔)駕駛無號牌電動二輪車搭乘曾某沿國道213線從仁壽縣大化鎮方嚮往成都市方向行駛。07時15分許,張某駕駛該車沿慢車道行駛至國道213線仁壽段2347KM+20M下緩坡直線路段處時,在實施左轉變更車道橫過公路的過程中,致該車與沿國道213線從仁壽縣城區方嚮往成都市方向超速行駛在快車道上、由陳某駕駛的川Z0UW28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張某、曾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後經認定張某、陳某共同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案例十:2020年6月25日,余某駕駛電動二輪車在湖濱路南四段,與突然橫過公路的李某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余某頭部受傷。事故中余某駕駛電動二輪車未佩戴安全頭盔,加重了事故損害後果。(眉山公安交警支隊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