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中院召開“我為群眾辦實事”——高效為民執行專項行動新聞發佈會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1-12-17 16:16:34 編輯:羅鎮 點擊:

為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讓人民群眾了解法院執行工作動態,12月16日,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了“我為群眾辦實事”——高效為民執行專項行動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專項行動開展情況。中國網、四川日報、四川法治報、四川新聞網、雅安日報等媒體參加發佈會。

發佈會由雅安中院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石彬主持。
雅安中院執行局局長程彬對專項行動重點聚焦三類案件開展情況進行通報。
一是推進涉執信訪案件實質性化解。雅安兩級法院執行局設立“週五集中接訪日”,暢通當事人溝通渠道,傾聽當事人意見,高效推進案件的執行。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長期難以解決的涉執行信訪案件實行分類施策,領導帶頭化解,力求信訪人員合理的訴求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據的法律釋明到位。自活動開展以來全市法院執行系統共接待來訪群眾18次55人。
二是推進10萬元以下小標的額案件以及涉民生案件執行到位。從“三優先”快速兌現真金白銀方式入手。雅安兩級法院專門開闢綠色通道,對涉民生案件的執行實行“三優先”,即“優先立案、優先執行、優先發放”執行款。專項行動開展至今全市法院共執結10萬元以下小標的額案件462件,執行到位755.3萬元;涉民生案件246件,執行到位866.86萬元,司法救助2人,救助4.69萬元。
三是推進涉小微企業、涉金融等案件執行到位。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充分考量和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確保執行措施的適度性和合理性。一方面,對規避執行、逃避執行的,持續加大執行力度,及時實現勝訴企業的合法權益,為小微企業回籠資金、減輕資金週轉壓力提供司法保障;另一方面,依法靈活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生産經營的不利影響,提升企業持續經營發展能力。自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全市法院共執結涉及涉小微企業案件216件,執行到位8006.54萬元;涉金融案件251件,執行到位7535.7萬元。
發佈會上,蘆山縣法院、滎經縣法院發佈兩件典型案件。
一是,雷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高某與雷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蘆山法院依法審理,判決被告雷某于十日內支付高某貨款59340.00元,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並承擔案件受理費。履行期限屆滿,雷某以無履行能力為由拒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無奈高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受理執行後,蘆山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雷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産令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雷某無視法院執行文書,多次在電話溝通中承諾願意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但始終不願意露面,也未如實向法院申報報告財産令。案件執行中,經“總對總”網路查控系統查詢,反饋雷某名下登記有轎車一輛,法院依法對其車輛採取限制性查封執行措施;另查明雷某持有四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8.4%的股權(認繳出資額:168萬元),同時將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權採取限額凍結措施。隨後,蘆山法院通過郵寄限期履行通知書和電話通知等方式,責令雷某限期向蘆山法院交付查封的車輛並配合開展處理工作。在經執行法官多次書面、電話、短信聯繫催促的情況下,其乾脆置之不理,且明確表示拒絕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
為推動法治社會建設,蘆山法院依法將其涉嫌拒執罪的材料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立案偵查,公安機關認為雷某涉嫌拒執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移送至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進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雷某主動向申請人全額支付案款。
本案中的被執行人有給付能力,為逃避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千方百計轉移、隱匿財産,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蘆山人民法院對雷某被指控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作出判決,認為被執行人雷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鋻於被執行人認罪表現較好,且法律義務已履行完畢,據此對蔣雷某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三個月執行。
典型意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意志作出的法律文書,具有權威性和嚴肅性。對於無視法律權威,妨害人民法院執行活動的行為,必須予以嚴懲,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本案中雷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拒不交出已被法院查封的車輛、且持有公司股權,涉嫌構成拒執罪。執行法院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經法、公、檢聯手,對被執行人形成強大震懾,促使被執行履行法律義務,有效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雷某也為其拒不執行行為付出了應有的法律代價。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是每個被執行人的法定義務,任何試圖通過逃避、規避等方法阻礙執行的人員,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二是,楊某某與滎經縣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楊某某係滎經縣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職工。2018年6月7日,楊某某在工作時受傷,經雅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經雅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柒級傷殘。經滎經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滎經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滎經縣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應賠償未付工資、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待遇、等費用共計198035.5元。判決生效後,因滎經縣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未完全履行給付義務,楊某某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雙方達成和解,法院遂依法裁定中止執行。近年來,公司在履行本案和解協議過程中,因停産整改等問題致分期給付款項無法到位。楊某某家庭經濟情況一直較為生活拮據,屬於建檔立卡貧困戶,發生工傷後一直在家休養,且家中尚有老母親和兩個子女需要贍養和撫育,家庭經濟困難。近兩年來,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致生活困難進一步加劇。滎經法院通過調查了解到上述情況,經院司法救助小組研究認為,符合司法救助相關法律規定,給予司法救助金30000元。
典型意義:本案係勞動爭議涉民生類執行案件,滎經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審查後,將被執行人無能力履行、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後仍未取得執行款的生活困難申請執行人納入司法救助對象,通過發放司法救助金有效緩解申請執行人困難,切實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傳處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