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出爐!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1-02-06 12:04:11 編輯:陳廷波 點擊:
案例是“鮮活的法治”,是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生動印記。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在人民法院參與社會治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雅安中院)經過層層篩選,最終評選出“黃某等15人涉毒惡勢力犯罪集團案”等10件案例為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件,群眾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對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示範引領作用。
1、黃某等15人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以來,被告人黃某以提供生活開支和免費吸食毒品為手段,先後糾集了被告人黃某某、熊某、彭某某、王某等多名刑滿釋放人員實施毒品犯罪和從事高利放貸,獲取非法利益,逐漸形成了以黃某為首要分子,熊某、黃某某、彭某某為重要成員,吳某某、王某、周某等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從2017年11月至案發,該犯罪集團在黃某組織、策劃、指揮下,大肆從成都、眉山等地購買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在滎經縣販賣、容留他人吸毒、製造毒品,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黃某等人還將部分違法所得20余萬元向社會非法發放“高利貸”,並以索取毒資、“高利貸”等債務為由,採取語言威脅、滋擾恐嚇、暴力毆打、強行帶離等手段,先後對多人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雅安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等人以販賣毒品為主要犯罪活動,並將毒品犯罪所獲取的非法利益用於發放“高利貸”以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維持和支撐其活動,在此過程中,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組織結構層級明晰,社會影響較為惡劣,已經形成惡勢力犯罪團夥。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判處主犯黃某、彭某某、黃某某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對首要分子黃某限制減刑;對熊某、曾某某判處無期徒刑,對其餘10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對毒資、毒贓、違法所得等依法予以追繳和沒收,同時,充分適用罰金刑、沒收財産刑,摧毀其經濟基礎,斬斷其利益鏈條,剝奪其再犯罪能力。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曾某某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本案係惡勢力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毒品犯罪禍國殃民,貽害無窮。對制毒販毒始終保持零容忍,堅決依法嚴厲打擊,是我們國家一貫的刑事方針,黑惡勢力操縱經營毒品犯罪活動,更是使毒品犯罪的危害加倍放大,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聚焦精準打擊的重點領域之一。本案中,黃某等人組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販賣、容留他人吸毒、製造毒品,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該案也是雅安首例涉毒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社會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人民法院堅持依法嚴懲方針,對首要分子及主犯處以極刑,極大的震懾了有組織涉毒犯罪,為三年禁毒人民戰爭和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書寫了雅安中院的重要篇章。
2、李某某等11人訴張某某等3人排除妨害糾紛案
基本案情:李某某等11人與張某某、趙某係某小區同一單元業主,趙某的母親劉某某、張某某的丈夫陳某某長期居住該小區。2017年6月23日,該單元全體業主簽訂了《既有住宅電梯協議書》,均同意增設電梯,劉某某、張某某也在協議上簽字同意增設電梯。2017年6月29日,該單元業主與某電梯有限責任公司簽訂《電梯設備買賣安裝合同》,將電梯設備、安裝、鋼結構井道的設計、製作、安裝等發包給該公司。在電梯土建施工過程中,劉某某以其不是業主,陳某某以其未簽字同意為由,多次在現場阻撓施工,致使電梯增設工程停工。
裁判結果: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雨城區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李某某等11人的訴訟請求。宣判後,李某某等11人提起上訴,雅安中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作為業主在增設電梯申請表上簽字的行為,對房屋共有人陳某某具有約束力。劉某某作為登記業主趙某的母親長期獨自在該小區居住,以自己名義繳納物管費,在其他業主向其表明準備申請加裝電梯需要全體人員簽字同意的情況下,亦在申請書上簽字同意增設電梯,其簽字行為應當構成表見代理,且登記業主羅某一直在雨城區工作、生活,其母親一人獨居,必然會有生活上的聯繫與交往,應當推定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母親簽字的事情。故劉某某上述簽名行為應當對登記業主趙某具有約束力。
綜上,案涉電梯增設項目已經得到全體業主一致書面同意,現張某某、陳某某、劉某某阻止施工的行為,違反省、市關於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相關精神,也有違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
李某某等11名業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請求張某某、陳某某、劉某某排除妨害,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在該小區電梯增設的實施至完成過程中,張某某、陳某某、劉某某不得進行阻礙。二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該案係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引發訴訟的典型案例。隨著老齡化社會來臨,居住在老舊小區的“懸空老人”越來越多,對城市老舊小區進行改造加裝電梯的需求日益強烈,為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係政府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滿足老齡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項實事工程。電梯安裝或許會給底樓住戶的採光造成一定影響,但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原則,底樓住戶應當給予其他業主安裝電梯的便利並接受一定的限制。
本案中,3名被告作為底樓業主代表最初在加裝電梯申請書上簽字且相互之間對簽字行為是知情的,表明其對該棟樓加裝電梯事宜是同意的,現被告方反悔並實施阻撓,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方停止妨害,使電梯施工方能夠繼續實施電梯加裝工程,充分保障了各類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保障社會民生,起到了良好的導向作用。
3、宋某等8人惡勢力犯罪團夥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宋某係刑滿釋放人員,自2011年起,宋某陸續糾集被告人王某某等8名社會閒散人員,長期以互相拆借資金、介紹借款人員等形式對外發放高利貸。對不按時還貸的,宋某糾集王某某等人採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敲詐勒索、隨意毆打、暴力強迫回收股份等手段,實施了多起犯罪事實,形成了黑惡勢力犯罪團夥。
該黑惡勢力犯罪團夥在雅安市雨城區共實施3起非法拘禁、1起敲詐勒索、4起尋釁滋事、1起強迫交易等犯罪,導致被害人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甚至自殺輕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雨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等8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已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宋某係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對被告人宋某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並罰,判決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二十二萬元;對其餘7名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一審宣判後,宋某等3人提起上訴。雅安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本案係涉黑惡勢力犯罪團夥的典型案例。黑惡勢力發展一般有個演變過程,由黑惡勢力團夥逐漸發展壯大為黑社會犯罪性質組織,在此過程中需要大量資金的支撐,獲取資金的渠道有很多,其中就包括通過發放高利貸進行斂財,由於高利貸高出國家規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高利貸必然與暴力討債行為相結合。
本案中,宋某等人組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強索高利貸債務,並多次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犯罪活動,社會影響惡劣。人民法院依法從嚴從重懲處這一黑惡勢力,保持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打擊勢頭不減、力度不降的態勢,充分保護了多名被害群眾的合法權益,使專項鬥爭深入人心、贏得民心,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對於引導民眾選擇合法借款渠道、遠離高利貸具有一定警示教育意義。
4、張某某等9人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2018年8月起,張某某、聶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成都德鑫廢舊回收有限公司先後購入廢舊鉛蓄電池數量不低於200噸,在未採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下,雇傭多名工人使用砍刀、機具拆解廢舊鉛蓄電池,廢舊鉛蓄電池的外殼部分用機器破碎,部分直接露天堆放,拆解的廢舊鉛蓄電池內板(鉛篦)投入“反射爐”進行提煉,同時加入覆膜砂(鐵屑)等,提煉出粗鉛。
廢舊鉛蓄電池拆解、破碎過程中産生的含酸廢液除一部分儲存在車間內收集池外,其餘在添加石灰的沉澱池中進行簡單酸鹼中和後,未經有效處理的重金屬廢液通過暗管直接排入廠外河溝,經太平河匯入玉溪河;廢舊電瓶拆解中産生的酸霧、冶煉過程中煙塵內二氧化硫直排外環境;露天堆放的廢舊鉛蓄電池外殼附著的廢液和鉛泥遇雨後混入雨水排入外環境。
經環保部門認定,張某某等人非法處置的廢舊鉛蓄電池屬於危險廢物,危廢代碼HW49 900-044-49。經檢測,現場土壤中銅和鉛含量超標準限值;露天沉澱池、電瓶內液體收集池中PH值、銅、鎘、鋅、鉛、總砷均不符合標準限值。
裁判結果:雨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等9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對其餘7名被告人分別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不等,並處罰金。
一審宣判後,本案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抗訴、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本案係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環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準確認定本案非法處置的危險廢物廢舊鉛蓄電池數量,是本案定罪量刑的關鍵;充分評判犯罪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受損後果,是進一步發揮環境司法功能,追究各被告人民事責任以及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科學修復的基礎。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等人通過直接破拆廢舊鉛蓄電池後採用“反射爐”提煉粗鉛的方式已經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人民法院依法對張某某等9名被告人判處刑罰,嚴厲打擊了污染環境犯罪,震懾了其他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行為,切實保護了雅安的生態環境,為建設“天府之肺·熊貓故鄉”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準確認定危險廢物和非法處置行為方面具有參考價值。
5、魏某某等5人非法狩獵、非法持有槍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12日,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在未獲得相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狩獵許可的情況下,被告人魏某某等5人相互邀約攜帶非制式槍支3支、獵狗6條,前往滎經縣花灘鎮光和村光華山附近狩獵,獵殺毛冠鹿1隻,其共同對被獵殺的毛冠鹿拔毛清理,並將毛冠鹿的肉分成5份,參與狩獵的被告人每人分得1份。
經鑒定,5名被告所持槍支均係以火藥氣體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具有殺傷力,所獵殺的野生動物種類為毛冠鹿,屬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經滎經縣林業局評估,被獵殺的毛冠鹿價值人民幣3000元。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滎經縣花灘鎮國道108線小地名三大灣處被公安機關擋獲,後其餘被告人經規勸、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滎經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魏某某、徐某某、酉某甲、酉某乙、楊某某經事前共謀,違反狩獵法規,在新冠肺炎疫情明令禁獵期間使用禁用工具進行狩獵,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非法狩獵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並罰判處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對其餘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六個月不等,並處或單處罰金。依照民法相關規定,判處各被告人共同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人民幣三千元並公開賠禮道歉。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一審宣判後,本案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抗訴、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本案是疫情防控期間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典型案例。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野生動物保護問題引起了公眾的極大關注,雅安具有得天獨厚的生態環境條件和種類繁多的野生動植物資源,近年來,在保護全市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安全和平衡上做出了許多努力。
本案中,魏某某等人非法獵捕殺害“三有”保護動物毛冠鹿的行為,與建設“美麗雅安、生態強市”背道而馳,違反了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對魏某某等人判處刑罰、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公開賠禮道歉,不僅讓非法狩獵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社會公共利益損害進行救濟,更對潛在、有類似行為的人有著警示和震懾作用,起到了辦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
該案也是大熊貓國家公園雅安片區法庭成立以來審理的第一起案件,敲響了全國大熊貓國家公園法庭“第一槌”,標誌著大熊貓國家公園雅安片區法庭實質化運作,具有里程碑意義。
6、胡某某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胡某某係某公司旅遊大巴司機,2020年5月16日,胡某某駕駛客車搭載乘客從西昌客運站開往成都方向途中,違規變道超車,因雨天路面潮濕加上操作不當,導致車輛與道路中央護欄相撞後側翻。此次事故造成2名乘客當場死亡,4名乘客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胡某某及其餘29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車輛及高速公路不同程度受損。
經四川西華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涉案客車部分乘客座椅安全帶的功能在本次事故前已失效或部分失效,部分乘客座椅安全帶損壞,事故過程中未能對乘客起到可靠有效的保護。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六支隊三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某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裁判結果:石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未安全文明駕駛大型客運車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6人死亡、多人受傷,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屬情節特別惡劣。依據刑法相關規定,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一審宣判後,本案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抗訴、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本案係特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機動車、駕駛人員數量猛增,由於人、車、路、環境等道路交通系統的要素不完善、不協調,安全出行知識缺乏,法治觀念不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然多發。
本案中,由於被告人胡某某違規變道超車,再加上運業公司疏于管理,客車本身配套安全設施老化未及時維護,導致此次特大交通事故造成眾多人員傷亡,引起社會公眾廣泛關注,涉案兩車輛是否存在別車和追逐競駛行為以及胡某某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兩個焦點問題,一度引發網路熱議。
人民法院在本案庭審過程中,當庭對不同角度拍攝的事故現場監控視頻予以播放,最大程度的還原了事故發生前兩車輛行駛狀況,確定兩車不存在別車和追逐競駛行為,胡某某的行為也不具備與放火、決水、爆炸相當的危險性,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網路熱議的問題進行了及時有效的回應。
本案的宣判,有利於引導教育廣大交通參與者、道路運輸從業者自覺守法,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對不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司乘人員和疏於安全管理的運輸公司也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7、某礦業公司、萬某等人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23日,被告單位某礦業公司與萬某簽訂《礦山渣石地質災害整治合作協議》,由萬某在公司指定的區域內以“礦山渣石地質災害合作整治”的名義主要生産加工建築用砂石,該公司抽取每立方米7元的管理費。隨後,該公司指定其採礦權範圍以南約150m處的國有礦山及其租用的集體土地作為萬某採料和加工生産場所,由萬某組織人員和機具進場採挖礦石加工出售。
案發後,經四川省礦産資源儲量評審中心和四川省自然資源廳審查認定:截止案發時,萬某非法開採砂石(原礦)資源量為26179立方米,造成礦産資源破壞價值數額475410元,毀壞林地0.2556公頃,且開採區域現已形成高陡邊坡,採礦後的鬆散堆積體易致地質災害發生及且過往人員和下方河道造成一定的安全隱患。
裁判結果:天全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某礦業公司(以下簡稱礦業公司)與被告人萬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借“礦山渣石地質災害整治”之名,無許可證擅自採礦價值475410元,其行為不僅造成礦産資源破壞,還造成0.2556公頃的森林植被毀壞,形成地質災害隱患,危及過往人員安全,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採礦罪。
一審法院以非法採礦罪判處礦業公司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非法採礦罪判處萬某、蒲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一年不等,並處罰金;判決礦業公司和萬某退賠國家損失人民幣475410元;判決礦業公司和萬某對其非法採礦行為毀壞的0.2556公頃林地進行生態環境修復,如未按要求履行修復義務,則應連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34955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蒲某某提起上訴。雅安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本案係非法採礦破壞生態環境的典型案例。近年來,黨中央提出五大發展理念,強調“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國家對於資源環境保護的力度不斷加大,廣大人民群眾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的意識也不斷強化,但仍有些少數企業和個人的環境資源保護意識淡薄,在利益驅動下進行破壞資源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
本案中,某礦業公司與萬某的非法採礦行為不僅導致國家礦産資源的非法消耗,而且還造成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處非法採礦的犯罪行為,同時責令行為人及時履行生態環境修復義務,排除非法採礦行為帶來的地質災害隱患。
本案的宣判,宣傳了公益訴訟有關知識,向社會講授了一趟生動的資源環境保護法治課。該案審理前後,川報觀察等多家媒體對案件予以密切關注和報道,並被中國環境資源審判網刊載,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對推動企業和個人自覺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起到了良好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8、張某訴某鎮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行政強制案
基本案情:原告張某係某村組村民,其居住的房屋係2007年6月原告之父張某甲申請遷建住房後,經審核批准另行選址建造。
2017年2月28日,當地市政府發佈徵收土地公告,徵收土地範圍包含案涉房屋所在村組。2017年3月28日,當地市國土資源局發佈關於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2017年12月14日,張某與所在村組簽訂農地補償款分配協議。2018年9月5日,當地規劃建設和安全生産環境保護局委託省地質礦産勘查開發局區域地質調查隊,對張某家屋腳下邊坡開展應急調查工作。2018年9月7日,省地質礦産勘查開發局區域地質調查隊出具調查報告,建議受邊坡威脅的農戶進行避讓搬遷。2018年10月29日,當地鎮政府作出關於限期實施避讓搬遷的通知並送達原告。2018年12月19日,原告的房屋被拆除。
裁判結果:雨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某的房屋被拆除,但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程式和規定實施了地質災害應急措施,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不符合《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和程式,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依據行政法相關規定,判決確認被告某鎮政府拆除原告張某房屋的行為違法。
一審宣判後,本案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抗訴、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本案係房屋徵收拆遷行政強制的典型案例。程式合法不僅是行政權力規範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維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機制,在房屋徵收拆遷補償過程中,行政機關不僅要做到實體合法,也必須做到程式正當。
本案中,《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賦予縣級人民政府在發生地質災害時,劃定地質災害危害區並加以公告,並通知、組織人員、財産轉移以及避讓搬遷等措施,而並未將該職權授予鄉(鎮)政府,故在法律沒有明確相應授權性規範的前提下,鄉(鎮)政府無權將涉地質災害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該鎮政府拆除原告龍某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一方面,保護了原告方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警示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行為時更加注重主體適格、程式正當,避免保護行為成為違法行為。
09、李某某招搖撞騙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17日至20日,李某某趁新冠肺炎疫情後企業復工復産之機,冒充雅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化名“趙某”並佩戴蓋有“雅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察處”印章的工作證吊牌,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蓋有印章的通知等資料,租乘車輛先後到雅安市雨城區、天全縣、蘆山縣境內,對企業是否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是否為工人購買工傷保險情況進行檢查,而後以受疫情影響不便組織企業統一培訓為由,向企業發放相關資料,騙取企業培訓費、資料費。其先後對雅安市隆基建築材料有限公司、久興建材經營部等18家企業進行檢查並實施詐騙,詐騙金額共計4,600元。2020年3月20日李某某在蘆山縣蘆陽鎮文體路清風飯店外被公安民警抓獲。
裁判結果:蘆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在疫情防控期間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復工復産企業實施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和國家機關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其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以搖撞騙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對扣押在案的工作證吊牌、印章、勞動法書刊、通知、收據予以沒收;扣押在案現金退還被害單位後尚余二十五元,發還被告人李某某。
一審宣判後,本案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抗訴、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本案係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新冠肺炎疫情來勢兇猛,給許多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機,多地出現借疫情防控之名行詐騙之實的現象,詐騙手段多樣,其中就包括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
本案中,李某某利用疫情防控背景下企業復工復産的迫切需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流竄多地作案,以受疫情影響不便組織企業統一培訓為由,以收取企業培訓費、資料費的名義對企業實施詐騙,騙取錢財,其行為不僅影響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的信任,還干擾了企業正常的生産經營秩序。
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刑罰,積極幫助企業追贓挽損,最大限度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有利於營造和維護企業復工復産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和保障地方經濟發展大局。
10、張某某訴李某甲等5人贍養糾紛案
基本案情:張某某與丈夫李某某共生育六名子女,分別是李某甲、李甲、李某乙、李乙、李丙、李丁。李某某、李丁先後去世。張某某仍然隨李丁之子王某一起生活。
2017年5月2日,王某代張某某與其餘5名子女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由5名子女每人每月給予張某某贍養費用100元;張某某生病時,由王某和5名子女輪流照看,並平攤醫療費;張某某過世後,由李甲負責身後事,5名子女平均負擔喪葬費,不牽扯張某某遺産。
2019年12月11日,王某代張某某與李甲、李乙、李某甲、李丙等人又重新達成一份調解協議,協議約定,尊重張某某意願,張某某居住在王某家,由王某夫婦照顧;5名子女每人每月給400元給張某某,其中200元為生活費,200元為護理費;張某某生病,如不嚴重,在家就由王某夫婦照顧;如住院就由5名子女照顧,醫療費由5名子女均攤;張某某過世後,身後事由李甲負責,産生的費用由李甲、李某甲、李某乙、李乙、李丙等每人平均攤。
2019年12月11日的協議達成後,又因李甲等人對王某不滿,而遷怒于張某某,致在2019年12月11日達成的協議不能完全履行,張某某遂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張某某堅持與王某一起生活,不願隨5名被告生活。
裁判結果:雨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因年老無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贍養,鋻於張某某長期與王某一起生活並要求繼續隨王某生活,王某也願意繼續照料原告,出於尊重原告的意願,確認原告隨王某生活並由其照料,但應由張某某的5名子女承擔其生活費用及護理費用。
遂判決:從2020年5月起由5名被告每月各支付給原告張某某贍養費(含生活費、護理費)700元,該款于每月25日前履行,上述款項直接交給原告張某某;原告張某某從2020年5月1日以後的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由5名被告平均分擔。
一審宣判後,本案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抗訴、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本案係人民法院妥善處理贍養糾紛的典型案例。“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國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本案中,5名被告作為原告的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由於歷史原因,張某某長期與王某一起生活並要求繼續隨王某生活,王某也願意繼續照料原告。
人民法院從有利於張某某安享晚年及保障其合法權益出發,在考慮其日常生活消費和年老、聽力不好等實際,以及5名被告的經濟能力,參考調解協議,酌情判決由5名被告每人每月給付張某某相對合理的生活費和護理費,張某某提出的住院期間的醫療、護理等費用由5名被告平均分擔。尊重原告本人意願,確認原告隨王某生活並由其照料,判決由5名被告承擔原告的生活費用及護理費用。判決生效後,雙方當事每人平均服判息訴,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