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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的車位親朋停車還收費?成都一小區“一車一位”規定引爭議

來源:華西都市報    時間:2020-01-16 09:56:55    編輯:杜雨格


成都市青羊區中鵬花園“一車一位”規定引發業主質疑。
 
該小區的私家停車位。
 
業委會工作人員向記者出示的管理規約顯示,小區嚴格執行“一車一位”。
 
  如今,不少小區都施行停車位“一車一位”的管理模式,即,一輛車只能固定停放在一個車位,如果換停另一輛車,則會被收取臨時停車費,問題來了,如果業主家有兩到三輛車,或者一個車位備案兩輛車牌號,是否該另行收取停車費?
 
  1月14日,家住成都市中鵬花園C區的業主金女士向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反映,她就遇到了這一“困擾”。2019年10月,金女士在該小區購買了一個車位,白天,司機會來接送她和家人工作,會把車停在該車位,夜晚,則由金女士自己的車來停車,到了12月份,業委會突然通知她,司機的車輛需要按照120元/月的費用繳納停車費。
 
  金女士很納悶,自己花錢買的車位為什麼不能自己做主?如果包月只能包一個車牌號,卻不是一個車位的使用權,那麼購買車位的意義在哪?於是,她將該小區業委會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規定。
 
  吐槽 司機停我車位還收費
 
  中鵬花園C區,位於成都市青羊區蘇坡中路附近,有600多戶業主。停車樓有單獨的編號,共5層,有303個商品停車位,負一層為非機動車停車場。
 
  去年10月,金女士花了10多萬元在小區購買了一個車位,車牌號綁定的是自有車輛號牌“川A×××91”,使用期限至2039年2月19日。
 
  平時,由於工作原因,會由司機開著號牌為“川A1×××2”的車輛,接送金女士及其家人上班;晚上,她自己的車輛會停放在該車位。
 
  原本,金女士以為,自己購買了一個車位,所有權在自己手上,但到了去年12月份,小區業委會通知她,需要對司機的車輛按照120元/月的標準收取停車費,理由是《中鵬花園C區管理規約》有規定“小區內停車嚴格執行一車一位,絕不允許多車共用一個車位。”
 
  據金女士描述,在這之前,她曾採用過租車位的方式進行停車,每月兩百元,後來小區停車位價格進行公示售賣之後,有人勸她買一個車位更省心一些。於是,她便按照要求購買了車位,並在去年9月取得車位所有權。
 
  記者在其提供的一份“不動産權證書”中看到,她購買的車位位於車庫3層60號,權利類型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構築物)所有權。
 
  她覺得“一車一位”的規定不合理。
 
  走訪 有人理解也有人反對
 
  14日下午,記者來到該小區。在門口馬路邊,設有40個機動車臨時停車位,並按照市區四類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其中,一個臨時停車位起價2元/1小時以內,一小時以後每小時加收1元(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在同一臨停位停放時間不足15分鐘車輛,免收停車服務費。停放時間為白天8:00—19:00,在下午3點過,大部分車位已經停有車輛。
 
  中鵬花園C區大門進門處設有停車桿,進出車輛會顯示收費明細。此時在小區內部劃分的臨停位置,已經停靠了很多車輛,有些車輛停在通道上。
 
  停車場設有單獨的樓棟,金女士的車位在第3層,與她同一樓層的車位,多以租用和購買形式設置,劃分了私家車位和年租車位。
 
  但在部分車位上,有些上著地鎖,有些則落滿了灰塵。金女士告訴記者,其實很多車位因為價格過高,並沒有銷售出去。
 
  而在小區走訪期間,業主們也表達了對“一車一位”的看法。有部分業主稱,業委會“一車一位”和另行收費規定可能存在“一刀切”的嫌疑,只為了便於自己收費,不考慮業主自身意願;也有業主表示理解,因為存在一個車位綁定三到四輛車的情況,業委會出於安全和成本考慮,既防止有人鑽空子,也便於管理。
 
  爭議 業主將業委會訴諸法庭
 
  金女士覺得,小區“一車一位”規定的不合理之處在於,自己購買了車位並取得所有權,那麼就應該享有自由安排哪輛車停靠的權利,“比如我買了一個房子,我的親戚好友要來住,等於説我進你小區這道門,我還要另外給錢?”
 
  她告訴記者,司機的車輛號牌也在小區業委會處進行過備案,按理説不應該再另行收費,可現在,業委會卻説突然收費,侵害了自己的權益,“難道我的親朋好友不能在我的位置上停車嗎?”
 
  於是,她將小區業委會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一車一位”的規定,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該起訴狀,並下發了先行調解告知書。這份起訴狀顯示,原告為金女士,被告為成都市青羊區中鵬花園C區第四屆業主委員會。
 
  同時,她也提出疑問,業主是否有權出租自己的車位?一個車位是否可以輪流停放兩輛車?業委會是否可以出臺規定約束業主?
 
  業委會回應
 
  “一車一位”是按照規定辦事
 
  14日下午,記者也跟隨金女士來到該小區業委會辦公室。只有一名工作人員在場,她告訴記者,該小區屬於“自治”模式,由全體業主自行服務管理,由業主委員會行使物業管理權。
 
  這名工作人員向記者出示了一份2019年1月印發的“中鵬花園C區第四屆業主委員會換屆備案資料”,其中,在第三章“物業管理”第十條規定,停車樓自有車位和私家花園內車位,每月按每車位收取管理費20元。
 
  小區停車費收取按排版氣量1.3升及低於1.3升的車輛,每月每車120元,排氣量高於1.3升的車輛和新能源車輛,每月每車200元,強調“小區內停車嚴格執行一車一位,絕不允許多車共用一個車位。”
 
  當天下午四點過,業委會相關負責人並未在辦公室,記者通過電話與其取得聯繫,對方告知,自己正在外面辦事,“根據小區管理公約,我們是依法依規在管理小區,不是根據某一個人的意願或者想法來管理。”
 
  而在中鵬社區信訪辦公室相關工作人員處,記者了解到,社區確實對金女士和小區業委會之間的糾紛進行過調解,但調解無果,金女士之後走法律途徑起訴。
 
  律師説法
 
  “一車一位”侵犯業主權益
 
  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林小明律師認為,從《物權法》的規定來看,小區業委會制定的《管理規約》中的“小區內停車嚴格執行一車一位,絕不允許多車共用一個車位”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侵害小區業主利益的嫌疑。業委會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予以糾正,或由受侵害業主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林小明告訴記者,儘管《管理規約》徵求了大多數業主的意見並獲得符合規定人數的同意後,就具有相應效力,小區業主均應當自覺遵守,但制定該《管理規約》的前提,是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相應的道德規範,從前述規定可以看出,“一車一位”違反《物權法》的規定並侵害了業主的權益因而屬無效。
 
  從法律關係上而言,既然業主已經合法取得其車位的所有權,那麼就享有該車位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其同意其他車輛停放,甚至出租自身車位來獲取收益是其享有的權利,不應當受到其他人的干涉以及阻擾。
 
  業委會出臺《管理規約》並設置“一車一位”的規定,其初衷在於方便管理和避免因出入人員複雜而影響小區安全,但好的初衷也應當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現在,不少家庭有超過一部以上的車輛,有些業主也需要在不同時段輪流停放不同車輛。”(封面新聞 宋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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