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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戰“疫” 三校説“法”

來源:中國教育報    時間:2020-02-21 09:41:25    編輯:陳姝悅


  勞動者上班途中或是上班時被感染,是否能認定工傷?職工被隔離或延遲復工期間未上班,企業要不要支付工資?……近日,中國政法大學聯合西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攜手戰“疫”説“法”,為疫情防控貢獻“法治智慧”。
 
  中國政法大學相關負責人介紹,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進入攻堅期,法治是增強“社會免疫力”、提高“整體戰鬥力”的良方,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三校共同推出《同心戰“疫” 三校説“法”》專題,旨在集合3所學校的法學人才優勢,對戰“疫”期間發生的真實案例進行法理分析,普及法律知識,營造清新、健康、向上的社會環境,履行高校的社會服務職能。
 
  專題將以每週2—3期的頻率更新,案例涉及復工後的勞動者權益保護、疫情防控中的智慧財産權保護、疫情防控中的公共安全保護、疫情中謠言事件的法理分析等。
 
  勞動者上班途中或是上班時被感染,是否能認定工傷?
 
  疫情發生以來,浙江等地出臺了審理相關案件的實施意見,規定“勞動者在疫情防控期間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冠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李淩雲表示,工傷一般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新冠肺炎屬於乙類傳染病,未列入職業病目錄,因此一般勞動者在生活中或上班時感染患病或死亡,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目前,各地對這一問題的處理並不統一。地方法規(規章)對此有特別規定的,實踐中可以適用特別規定。”李淩雲説。
 
  職工被隔離或延遲復工期間未上班,企業要不要支付工資?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侯國躍介紹,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等規定,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其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
 
  他説,在職工受疫情影響而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正常勞動的職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足額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企業能否要求職工提前返崗?
 
  “不能。”針對這一問題,侯國躍表示,新冠肺炎已被國家納入乙類傳染病並被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採取停工、停業、停課等行政措施。
 
  侯國躍説,根據本次疫情防控情況,延長假期、遲延復工均屬合法政府行為,企業和職工都必須遵照執行。否則,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的規定,可能被處以警告、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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