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平,綽號“黑皮”、“黑哥”,四川遂寧市大英縣原副縣長、公安局原局長。2018年1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紀委調查。幾天后,遂寧市監察委員會對陳小平採取留置措施,這是四川省首例實施留置措施的案件。
從2012年以來,陳小平利用職務之便,在遂寧地區建立了穩定的犯罪團夥,肆意斂財。擔任大英縣公安局長時,7個月內就收到現金賄賂522萬。
除了斂財,他還曾借給自己上級、遂寧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唐某勇700萬,在對方未能償還時,找人圍堵、恐嚇,蹲守威脅。
日前,因犯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尋釁滋事罪,陳小平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上訴後,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職務斂財
7個月收現金522萬元
1999年,陳小平從警校畢業後,進入遂寧市公安局工作,先後在禁毒、刑偵等部門工作,落馬前,他已任大英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一年半時間。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他和被告人洪志、洪波與劉德均、龍巧等人長期糾集在一起,在遂寧地區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形成較為穩定的惡勢力犯罪團夥。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該團夥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保護,收受賄賂,同時利用該團夥成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016年,陳小平從遂寧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政委調任大英縣公安局局長。從市局到地方局擔任一把手,陳小平更是將手中的權力,當作斂財的工具,長期為洪志在串通招投標活動中提供幫助和保護,多次以買車、過生日、過年、旅遊等名義收受洪志賄賂共計52.68萬元。
為洪志辦理取保候審提供幫助,先後收受洪波所送賄賂120萬元。陳小平還將其中20萬元送給遂寧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原副局長魏某。
此外,2014年,陳小平還在洪志涉嫌串通招標的犯罪行為中給予幫助。次年,四川堯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建項目存在違反招投標法的情況。為逃避處罰,公司董事長黃某堯找到報告人陳小平幫忙,並送給陳小平30萬元。陳小平將其中的25萬元送給李某,讓李某向時任遂寧市發改委招投標管理科原科長彭某軍説情。
在兼任大英縣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副指揮長、第八工作小組組長期間,陳小平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熊某平等人賄賂共計10萬元及一部華為保時捷手機。
通過洪志,陳小平認識了洪波,當時洪波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浙江浦江縣公安局網上追逃,陳小平三次飛往浙江省金華市,為洪波及其他涉案人員變更強制措施提供幫助。後來,陳小平、洪波、洪志三人約定,陳小平為洪波洪志二人經營的網路賭博活動提供幫助和保護。
在任局長這段時間,僅2017年5月至12月期間,陳小平就先後八次收受洪志、洪波、龍巧所送現金共計522萬元。
索非法債務
圍堵蹲守市公安副局長
除了充當洪波等人的“保護傘”,陳小平還以1.5%至2%的月息向袁某等人借款,再以3.5%至4%的月息出借給他人,牟取利息差,涉案金額約1.4億元。
在借貸過程中,謝某亮以月息4分向陳小平借款450萬元,期限一年。後謝某亮無力歸還。陳小平便假意將債權轉讓給樊某科等人,並授意樊某科等人採用貼身跟蹤,持續騷擾、口頭威脅等方式索要債務。
有穩定的犯罪團夥,有資金,陳小平做事更加大膽。
2014年至2016年,他與自己的上級,遂寧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唐某勇發生債務糾紛,唐某勇分兩次向陳小平借款共計700萬元,未能按時償還。為索取非法債務,2016年以來,陳小平和洪志共謀,多次指使龍巧、楊某等到唐某勇工作單位及住處滋事,採用吵鬧、拒不離開辦公室、電話威脅及蹲守等方式,恐嚇唐某勇及其家人,嚴重影響唐某勇的工作和生活。
一審後上訴
辯稱受賄金係開賭場所得
2017年6月,洪志因涉嫌行賄罪,被監視居住。2017年8月,洪波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金華市浦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月,因涉嫌行賄罪,陳小平被遂寧市監察委留置,同年4月2日被逮捕。
2019年,四川省遂寧市船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小平犯受賄罪、尋釁滋事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四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隨後,陳小平等人提起上訴。
在庭審中,陳小平辯稱不屬於惡勢力保護傘、受賄金額應為20.34萬元,522萬元係開設賭場所得。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小平作為公安局長,自身存在維護社會治安,懲治違法犯罪的職責,卻與上訴人洪志、洪波共同商議開設賭場,參與20%乾股的非法獲利分配,為賭場提供了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乾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提供的乾股的,以受賄論處”,其提出的522萬元係開設賭場所得和受賄金額20.34萬元與查明的事實、法律規定不符。
除此之外,陳小平還稱被遂寧市公安局外提協助偵破一殺人案件,構成重大立功。法院認為,陳小平當時是作為遂寧市公安機關刑偵支隊痕檢技術員,對該案進行現場勘查,提取現場痕跡物證是工作職責所需,應盡之責,屬於履行職務行為,不構成立功。
最終,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封面新聞 劉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