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縣:小小財務股長挪用公款3600余萬元,獲刑十五年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0-05-29 18:43:26 編輯:羅鎮 點擊:

“被告人李萬英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判決將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李萬英案涉財産用於退賠被害單位石棉縣公路養護段。”近日,石棉縣人民法院對石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石棉縣公路養護段財務股股長兼出納李萬英犯挪用公款罪一案進行宣判。

這也是石棉縣成立以來查處的涉案資金最大、影響範圍最廣的違紀違法典型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

被告人李萬英係石棉縣公路養護段財務股股長兼出納。在其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挪用公款的犯罪。


2013年起,李萬英與張某某(另案處理)合夥投資小水電站,為籌集投資電站資金李萬英通過民間高息借貸了大量款項。

2014年12月,因到期債務無法償還,李萬英開始從石棉縣公路養護段公賬上挪用公款用於償還民間高息借款、營利性活動等支出。

截止2019年1月期間,李萬英利用職務便利,以支付“人工費”“工程款”“退保證金”等名義,採用轉賬、取現的方式先後361次挪用石棉縣公路養護段公款3600余萬元,用於歸還在從事營利性活動中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資入股水電企業、個人消費等支出。

另查,被告人李萬英在案發前退還了部分被挪用的公款,大部分公款因客觀原因未能退還。作為一名基層財務人員,李萬英持續挪用公款時間之久、挪用金額之巨,實屬罕見。

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萬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3600余萬元,用於營利活動、歸還營利性活動所欠借款本息、或個人消費等支出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萬英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從輕處罰。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石棉縣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