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卿某等11人涉嫌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招搖撞騙罪等多項罪名一案,庭審時間累計18余小時,並當庭作出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間,為實施共同犯罪,以卿某為首的劉某、秦某等11名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並在內部形成較為固定的組織架構體系和分工,從事違法罪犯活動,形成了以卿某為首要分子,劉某、秦某、石某某、王某某為重要成員,李某、陳某某、肖某某、毛某、達某某等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卿某多次組織上述被告人在德陽地區採取持兇器威脅、辱罵、恐嚇、滋擾等手段,對德陽地區特定的吸毒、販毒人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招搖撞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並將違法所得主要用於供養集團內部成員吸食毒品及其他揮霍。
庭審中,法庭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卿某等人多項犯罪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有關證據,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質證,法庭辯論階段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11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最後陳述。
法院經審理認為,自2017年以來,被告人卿某糾集被告人劉某、秦某、石某某、王某某、肖某某、毛某、達某某、陳某某為逞強耍橫,無事生非,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卿某、劉某、秦某、石某某、李某、杜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要挾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卿某、劉某、秦某、李某冒充人民警察進行招搖撞騙,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被告人卿某、石某某、王某某提供吸毒場所和吸毒工具,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旌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判決被告人卿某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招搖撞騙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劉某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犯招搖撞騙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九個月,並處罰金八萬元;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招搖撞騙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判處被告人秦某、石某某、王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八年四個月到一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馮巍 肖鸛霖 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