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 成都中院制定規則規範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0-04-28 01:08:35編輯:陳姝悅

4月27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市委政法委、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總工會市婦聯、市關工委等十三個單位召開2020年成都市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聯席會。會上,成都中院與市檢察院、市婦聯公佈了反家庭暴力8個典型案例,對外發佈了《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並於即日起實施。

據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臧永介紹,《規則》的制定和實施能夠讓基層法院在操作上更加明晰,當事人只要提供相應證據就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讓社會上可能遭受家暴或者正在面臨家暴的人知道這個規則,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根據《規則》,凡是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家庭成員,都可以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家庭成員並不僅僅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媳等。

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有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係家庭成員或者共同生活,存在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包括申請人陳述、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醫院診斷證明、身上的傷痕、傷情照片、傷情鑒定意見、被申請人悔過書或保證書、被申請人帶有威脅、恐嚇內容的資訊、錄音、知情人的證人證言等。

法院在受理申請後,將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此外,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包括禁止施暴令、禁止騷擾令、遷出令或獨佔令、禁止聯絡令、遠離令、禁止查閱令、限制探望權令和其他命令等八種措施。其中,禁止查閱令明確提到,禁止被申請人查閱申請人及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相關資訊。

據了解,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陳榮麒)

成都法院2020年度反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吳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吳某某與被申請人楊某某2009年相識後成為男女朋友,並居住在一起。2018年農曆春節過後吳某某向楊某某提出分手,楊某某同意。2018年4、5月,楊某某開始對吳某某進行跟蹤、騷擾、毆打並強行闖入吳某某的住所和工作場地,限制吳某某的人身自由,搶奪吳某某住所的鑰匙、手機,在吳某某住所地張貼污衊、辱罵、威脅吳某某的材料。吳某某多次向住所地、工作場地所在的派出所報警,楊某某在經警察教育、警告之後仍屢教不改,並且變本加厲騷擾吳某某。吳某某向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

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經審查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裁定:禁止楊某某對吳某某實施暴力行為;禁止楊某某對吳某某及其家屬實施騷擾、跟蹤、接觸;禁止楊某某接近、進入吳某某的住所及工作場所。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同居關係的一方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不僅預防和制止的是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還包括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同居關係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同居關係的一方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人民法院也可依當事人申請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