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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首個“國家憲法日”

發佈時間:2014-12-04 09:59:20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楊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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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 我們所説的要弘揚的“憲法精神”究竟是什麼?

 

•莫紀宏: 我們説的憲法精神和法治精神是一個概念。憲法精神和法治精神本身是相通的。憲法精神有四個精神:第一,憲法是一個基本法,它是一種法,你要把它當做一種法,對人們的行為是有約束作用的。過去很多人認為某個行為違法,但不違憲。所以,它有一個問題,只要不違法我就不擔心,違憲沒事,沒有把憲法當成一個法看待,這就不行。所以,憲法精神首先一點,憲法是個法。

第二,憲法是一部根本法,意味著憲法是所有法律法規賴以産生的前提。一旦當法律法規相互之間發生矛盾的時候,它又起到協調統一的作用,它能夠維護憲法法律的權威,這是憲法精神的一個重要體現。

•莫紀宏: 第三,憲法精神強調法律至上,因為憲法是人民制定的,不可能有誰還有超越人民之上的權威,這樣就講“憲法至上”,而憲法至上就是法律至上,就是法治要有權威。

第四,我們可以看到,憲法還通過規定國家機關怎麼來行使權利,規定公民的根本權利,使得國家機關知道怎樣根據憲法行使自己的職權,依法用權,讓公民有維權意識,通過憲法來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恐怕能起到這樣一種作用。

所以,我覺得憲法的精神主要是有上面四點,最核心的就是一種法治精神,就是一種法律至上的精神。

•中國網: 其實對於世界所有國家來説,憲法都是一國的根本大法,那中國的憲法內容有什麼特點呢?

•莫紀宏: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主要是規定一個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應該説我們可以看世界上所有國家的憲法條文,主要是分為三方面的內容。第一,關於這個國家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的一些基本特徵,比如這個國家怎麼構成,包括領土,基本的政權的性質,政權的組織方式,經濟制度和文化制度等等這些最基本的,能夠突出這個國家特點的這樣一些內容。

第二,因為現在憲法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通過憲法的方式來賦予公共權力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國家職能,所以,第二部分內容就是通過憲法的方式來設立相應的國家機構,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並且按照憲法的方式賦予他們相關的憲法職權,當然任何機關都不能超越憲法來行使自己的職權。

•莫紀宏: 第三,任何國家的憲法都是來處理國家和個人之間關係的,這個國家你要獲得統治的合法性,必須要向公民有承諾,有一些要保障公民最基本權利的承諾。同時,在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通過之後,世界各國已經開始在憲法中保障公民或自然人享有一些基本人權,所以憲法方面第三個內容是國家機關如何向公民或者自然人來履行承擔保障基本人權的法律義務。世界各國的憲法主要是這三個方面的內容。

•莫紀宏: 我國的憲法應該説也是這三個方面的內容,現行憲法主要是四章,加上序言。第一章是總則,就是規定我國的性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以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在總則中總共32條明確規定了我們基本的經濟制度,文化制度等等一系列的基本國家制度。第二章是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這是強調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憲法下面你有怎樣的基本權利,這些基本權利是國家要通過國家機關履行義務來保護的。當然公民在行使基本權利的過程中,你也要向國家履行基本的義務,包括服兵役、納稅、遵守憲法法律義務等等。第三部分是國家機構,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人大、民主區域自治、地方機關、法院、檢察院等等這樣一些內容,構成了依照憲法來行使國家權力的機構。第四部分是關於國旗、國徽、首都的規定,國家象徵的規定。

•莫紀宏: 應該説我國的憲法基本的結構和內容和世界各國的憲法都是一樣的,當然我們憲法中也有一些不太一樣的地方,有中國特色的。在總綱部分,我們的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比如現在我們看到的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權,這是在單一制國家給予特別行政區法律上很大的自治權,這在國外可能沒有。國外要麼是單一制,要麼是聯邦制,沒有這樣一種在憲法下面的特別的地方行政區域。

另外一個是,在憲法中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這塊,我們也有一些自己的特點。比如像憲法第51條規定,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違反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的權利和自由,這是作為一個總體的抽象的原則,我們是強調得比較具體。另外,我們的憲法中有關於“五講四美三熱愛”等內容,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內容在憲法裏是比較突出的。

•莫紀宏: 我們的憲法還有另外一些特點。我們的憲法不是在多黨制下的憲法,是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産生的憲法,是黨領導全國人民通過總結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實踐經驗,把黨的政策轉化為體現全國人民意志的,由全國人大來加以修改。當然憲法的制定權是由人民來制定,我們的憲法修改權是由全國人大來修改。不管怎麼説,堅持黨的領導是我國憲法的一個重要的特點和原則。

•中國網: 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的憲法是經歷了幾次修改,能否給我們簡單回顧一下這個過程?這其中您認為最有里程碑意義的是哪一次呢?

•莫紀宏: 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憲法的發展有這樣一個歷史。首先,建國初期沒有憲法,主要是由1949年9月29號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作為臨時憲法,根據共同綱領我們建立了建國初期的法律制度,包括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等等,也根據共同綱領發佈了很多法律,比如像《土地法》、《婚姻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建立了建國初期的法律制度。

1954年召開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同時通過了我國第一部憲法,它是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這部憲法是比較全面和科學的,是由毛澤東同志親自起草的。後來,到了文革期間,由於受到極“左”思想的影響,54憲法就被75憲法給取代了。1954年的憲法是106條,到了75憲法的時候就成了30條。粉碎四人幫以後,在1978年又制定了78憲法60條,主要的原則還是75年憲法的“要堅持無産階級繼續革命”的理論,所以這部憲法也是帶有極“左”思潮的憲法。

•莫紀宏: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之後,實現了工作重心的轉移,從以階級鬥爭為綱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這樣一個時代主題。所以,首先對78年的憲法進行了兩次小的修改,一個是1979年,還有一個是1980年。1979年主要通過修改1978年的憲法恢復了1954年的憲法規定的像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的制度;1980年修改主要是取消了“大鳴、大放、大字報”等文革時期的這樣一種極“左”的權利。

1982年12月4號通過了現行憲法,也就是82憲法。從1982年的憲法到現在基本面沒有變,只是中間經過了四次修正。第一次是1988年,主要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1993年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寫到了憲法裏;1999年是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寫入了憲法;2004年是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憲法。這幾次憲法的修改和1978年兩次修改不太一樣,它是以修正案的方式。累計到2004年,憲法的修正案總共有31條。現在,1982年憲法有138個條文,有31個修正案,這是我們目前憲法的狀況。

•莫紀宏: 哪次修改最重要呢?我們可以看到,憲法修改分兩種類型,一種是全面修改,一種是部分修改。應該説,1954年的憲法是我們第一部憲法,54憲法全面修改有三次,75年、78年和82年,作為全面修改憲法來説,1982年憲法是一部最好的憲法,它適合了我國改革開放的要求和社會主義現代化法治建設的特點。

作為部分修改,像1979年、1980年是對針對1978年(憲法)修改的,1982年憲法到現在是有四次修改,這四次修改應該説每次修改都非常重要,最突出的還是1999年和2004年。1999年修憲的時候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寫進了憲法,2004年把“國家尊重保障人權”寫進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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