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七條協議”的附件及文本的翻譯
1、協議附件問題
多年來,在西藏和平解放的歷史研究中,國內外對“附件”有關問題的描述與實際情況不符,甚至嚴重失實。
據考,1951年5月28日,《人民日報》全文公佈了“十七條協議”。對協議的兩個“附件”確實沒有提及。“附件一”首次公開是1991年,“附件二”首次公開是1995年。附件一是《關於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的若干事項的規定》。這些問題屬於軍事機密,在當時是不能對外公佈的。附件二是《關於西藏地方政府負責執行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的聲明》。對於協議,如果達賴喇嘛予以承認,並返回拉薩,則和平解放西藏順理成章。如果達賴喇嘛因某種情況暫不返回拉薩,西藏地方政府談判代表團提出,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允許達賴喇嘛在執行協議的第一年內,因某種需要可以自行選擇住地,在此期間內返職時,其地位與職權不予變更。事實上,達賴接受了“十七條協議”,回到了拉薩,沒有到外國去。附件二不僅在當時,就是在以後,業已沒有公開的必要了。“附件”的制定有效地促進了“十七條協議”的簽訂,是達成協定的一個重要策略。
2、文本翻譯問題
“十七條協議”有漢、藏兩種文本。藏文本不是在漢文定稿後才譯成藏文的,而在一開始談判時就提出了兩種文字的初稿,在談判過程中條文修改過多次,每一次修改都是同步進行了藏文本的修改,得到了西藏代表認可。中央人民政府的首席談判代表李維漢雖不懂藏文,但發明瞭一套檢查辦法:請兩個翻譯,一個翻過去,另一個再翻過來,把翻回來的漢文與漢文原文對照,看有沒有出入。
據當年參加翻譯工作的黃明信先生回憶,爭論最大的是“人民”一詞。他説,在初稿上我用了“米賽”,但是西藏代表認為,這個詞指屬民,不能接受。他們主張改成“米芒”。而喜饒大師同意用“米賽”,堅決反對用“米芒”。西藏代表仍然堅持他們的意見。李維漢提出:是否就也用漢語音譯?可是西藏代表和喜饒大師都不同意。直到談判臨近結束,仍未得到一致的意見。最後李維漢決定:必須讓西藏代表不只是從協議的內容上,而且從藏文的文字上也同意接受才有利於執行,就尊重西藏代表的意見吧!這樣才決定用“米芒”。
藏族諺語説得好:“説了山大的謊,也得不到牛大的理”。達賴集團圍繞“十七條協議”製造的種種謬論,不僅改變不了歷史,相反,卻反映了他們流亡國外之後,在某些外國勢力的支援和豢養下,否定了自己人生當中曾經閃光一頁的無知。個人命運、集團利益只有順應時代潮流、社會進步,才能得到應有的歷史地位,才能得到人民的承認;反之,則為歷史所譴責,人民所唾棄。人民期待達賴喇嘛能夠認清形勢,作出正確的選擇,回到他曾經贊成和擁護的“十七條協議”的政治立場上來。(作者為中國藏學研究中心當代研究所副研究員王小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