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進行和談的性質和政治基礎

1950年初,噶廈派至印度的談判代表兩次致信中央人民政府,要求派代表赴香港談判。中央人民政府秘書長林伯渠奉命于5月28日復信:“歡迎你們作為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前來北京商談有關西藏地方和平解放的問題。因此你們的代表團是西藏地方政府派至中央人民政府商談西藏地方事件的代表團,不能稱為西藏派赴中國外交代表團。”8月21日,周恩來總理在給印度駐華大使的備忘錄中聲明,“我們認為西藏代表團是地方性的及民族性的代表團”,並同意其以此身份和中央人民政府商談和平解放問題。談判的性質非常明確:西藏只能作為中國的一部分與中央政府談判。

和平談判前後,圍繞 “承不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等問題,達賴和噶廈的態度經歷了從“承認”到“不承認”,再到“承認”的幾次反覆和變化。最終在派出的從水路赴京的代表出發前,達賴喇嘛和噶廈給每位代表頒發了一份蓋有印章的全權證書,裏面寫有“承認西藏為中國領土”等內容。從昌都赴京的阿沛,早在動身前向達賴呈送的報告中,就明確提到公開宣佈西藏是中國領土。可見,噶廈、達賴最終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

整個談判過程,本身就是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的過程,摒棄所謂“西藏獨立”的過程。因此,承認西藏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西藏地方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和談的政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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