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訴李某強等人銷售假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生産銷售假藥 懲罰性賠償 多部門聯動 行刑民銜接

【要旨】

針對生産、銷售假藥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綜合發揮多種檢察職能,依法能動履職。一方面,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針對行政機關在履職整改過程中發現的生産、銷售假藥的犯罪線索,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多部門聯動,發揮“法治共同體”的最大效能。另一方面,針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生産、銷售假藥的刑事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充分發揮民事公益訴訟的獨特價值。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2020年8月,李某強在未取得藥品生産、經營許可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雇傭張某朋在河南省宜陽縣香鹿山鎮生産名為“蟻力神”“植物偉哥”等20種藥品,通過網際網路在全國範圍內進行銷售,使用銀行卡轉賬等方式收取銷售款共計人民幣429.45萬元。沈某珍通過網路平臺,從李某強等人處購買“蟻力神”“植物偉哥”等41種藥品,在網際網路平臺上對外銷售,通過網路轉賬等方式收取銷售款共計7.15萬元。經鑒定,上述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應按假藥論處。

【調查和訴訟】

2019年5月,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鄂城區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藥品監管相關公益受損線索後,經上級檢察院指定,于同月9日對鄂州市、鄂城區兩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藥品監管職責進行行政公益訴訟案立案,並於同月15日,向市、區兩級市場監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收到檢察建議後,市場監管部門高度重視,對全市成人用品銷售店全面排查,並在此過程中向鄂州市公安機關移送生産銷售假藥刑事案件線索。公安機關根據該移送線索按照犯罪行為發生地地域管轄原則立案偵查,並通過追溯上游犯罪,成功偵辦了受害消費者遍及全國多個省份的李某強等3人生産、銷售假藥案。

2020年12月,鄂州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鄂城區院依法啟動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程式。經公告,無適格主體就該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2021年6月1日,鄂城區院向鄂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李某強、張某朋、沈某珍等生産商、零售商分別按銷售價3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懲罰性賠償金共1309.81萬元,並在國家級媒體上賠禮道歉。

2022年3月1日,鄂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庭審主要圍繞以下焦點展開:一是本案中違法行為是否造成了消費者的實際損害問題;二是本案懲罰性賠償金額的計算問題。檢察機關認為,是否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以是否存在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造成食品安全潛在風險為前提,不僅包括已經發生的損害,也包括有重大損害風險的情形。同時,李某強等3人的生産、銷售假藥行為跨越了2019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訂實施的節點,鄂城區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的意見也得到了法院支援。

同年3月10日,鄂城區人民法院以生産銷售假藥罪分別判處李某強等三人十一年三個月、五年、一年三個月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同時對檢察機關提出的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全部予以支援。一審判決後,李某強等人以量刑過重、罰金和懲罰性賠償金過高為由提起上訴。同年8月5日,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違法行為人製造假藥,並利用網路進行銷售,數量多、範圍廣、獲利大,嚴重損害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堅持系統觀念,依法能動履職,綜合運用公益訴訟檢察、刑事檢察等多種職能手段,探索行政公益訴訟與行政執法銜接配合、刑事檢察與公益訴訟檢察雙向互動的辦案模式,提升了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執法、司法保護合力,充分發揮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威懾效果和司法指引功能,為守護人民群眾美好生活貢獻檢察力量。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支援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起訴

重慶市雲陽縣某副食店、胡某銷售假冒白酒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支援起訴 消費者權益保護 跨省域協作  

【要旨】

針對跨省域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白酒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通過統籌公益訴訟檢察與智慧財産權檢察職能,強化協作履職,支援並促成川渝兩地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聯合起訴,督促侵權人通過公益服務實現公益修復,推動營造良好消費環境,服務保障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重慶市雲陽縣某副食店先後多次向重慶市雲陽縣、四川省巴中市等地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白酒,銷售金額共計41601.1元。2021年8月27日,該副食店經營者胡某因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其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白酒的行為,侵犯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訴訟】

2021年8月,重慶市雲陽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雲陽縣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發現該案線索。因該案涉及川渝兩地眾多消費者權益保護,受害面廣,社會影響較大,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簡稱重慶二分院)依法能動履職,組織二分院、雲陽縣院一體化統籌辦案。同時,依託川渝檢察協作機制,積極與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檢察院進行溝通,圍繞案件資訊共通共用、公益訴訟檢察履職、跨省域案件管轄等事項開展辦案協作。

2021年11月,重慶二分院將案件線索移送給兩地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隨後,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與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均表示將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並申請檢察機關支援起訴。為節約司法資源、提升辦案效率,川渝兩地檢察機關經充分溝通研判,就跨省域支援起訴管轄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決定由兩地檢察機關共同協助調查取證、提供法律諮詢,並由重慶二分院支援兩地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共同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2022年5月11日,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內,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向法院申請作為共同原告參與訴訟。訴訟期間,重慶二分院針對公益修復方式深入開展社會調查評估,積極協助川渝兩地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探索由侵權人參加消費宣傳、消費教育等公益活動並支付活動經費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以確保公益修復精準化、實效化。2022年10月18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支援起訴意見,當庭判決被告某副食店、胡某公開賠禮道歉,並在2年內參加4次消費宣傳、消費教育等消費領域公益活動,每次活動支付的經費不低於1萬元;如被告不履行以行為賠償損失,則應支付124803.3元賠償金至原告專門賬戶用於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活動。

【典型意義】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僅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更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川渝兩地檢察機關充分運用川渝檢察協作機制,在辦理跨省域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強化協作配合,通過支援兩地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共同提起跨省域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推動築牢公益保護防線,凈化消費領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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