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人民檢察院訴某畜牧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生産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食品安全 懲罰性賠償 企業合規
【要旨】
針對生産銷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違法行為人損害賠償責任。在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時,對於違法企業及時賠償的,可以綜合考慮企業違法行為的主觀惡性、損害結果、整改效果,以及優化生産作業流程、完善企業管理制度等合規因素,統籌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在起到懲罰、震懾和預防作用的同時,激勵企業落實合規整改承諾,完善企業管理制度。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克拉瑪依市某畜牧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畜牧公司)生産銷售的雞蛋進行抽檢時,檢出雞蛋中含有氟苯尼考成分,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且同批次雞蛋已全部銷售給消費者,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訴訟】
2022年2月,克拉瑪依市公安局食品藥品環境偵查分局按照與檢察機關簽訂的線索移送機制,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克拉瑪依市院”)移送了某畜牧公司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一案線索。克拉瑪依市院于2022年2月11日進行民事公益訴訟立案。檢察人員實地走訪某畜牧公司,現場查看雞蛋生産作業車間,了解生産過程及産品銷售情況。該公司養殖項目包含産蛋雞與生豬養殖,被抽檢出不合格雞蛋後,通過生産流程自查發現雞蛋中含有氟苯尼考成分是工作人員將雞飼料與豬飼料在同一混拌裝置中加工造成,而在生豬養殖中允許飼料添加氟苯尼考防止生豬生病,在雞産蛋期間卻不允許餵養含有氟苯尼考飼料。為查實不合格雞蛋的銷售數量及金額,檢察人員調取了某畜牧公司案發前後的出庫單據,向企業負責人、生産一線工作人員了解核實企業生産情況及産蛋雞飼養管理等情況,核實了2021年6月7日該公司以11969.28元的價格將含有氟苯尼考的雞蛋銷售給某糧油副食品店,最終銷售給不特定消費者。
克拉瑪依市院于2022年2月18日在正義網發佈公告,公告期滿後沒有適格主體提起訴訟。同年4月20日,針對某畜牧公司在生産中存在的不合規情形,檢察機關組織召開了某畜牧公司企業合規座談會,邀請了市場監管局、農業農村局、公安局、食品藥品檢驗中心及人大代表等從事食品安全監管、檢測方面的專家、業務骨幹參加。與會人員提出建立農産品追溯制度、召回制度、自檢自查制度,加強生産人員安全培訓、完善農産品初檢及第三方檢測等建議。某畜牧公司承諾將完善企業管理制度,保證合法合規經營。
2022年5月6日,克拉瑪依市院根據案件集中管轄規定向烏魯木齊市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綜合考慮某畜牧公司案發後及時採購了新的雞飼料加工裝置,彌補了飼料加工管理漏洞,且承諾通過完善企業管理制度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等因素,基於服務“六穩”“六保”、督促企業完善合規管理考慮,決定提出要求某畜牧公司承擔銷售價款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即35907.84元的訴訟請求。2022年7月22日,經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調解,檢察機關與某畜牧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實現了全部訴訟請求。調解協議生效後,某畜牧公司已將全部賠償金交由克拉瑪依市院上繳國庫。
克拉瑪依市院于2022年8月9日向某畜牧公司制發企業合規檢察建議,督促企業落實制度建設,啟動合規整改。某畜牧公司書面採納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建議,已制定《豬肉和雞蛋生産環節過程品質安全自檢自查制度》《飼料原料及投入品檢測制度》《農産品品質安全培訓制度》等一系列企業管理制度,並在企業內部組織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學習,並承諾為克拉瑪依市場提供安全合格的農産品。整改期間,克拉瑪依市院開展産品品質“回頭看”,向克拉瑪依市農業農村局調取了案發後對某畜牧公司産品的抽檢報告,並自行委託檢測機構對該公司生産的雞蛋隨機抽檢,結果均為合格。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民事公益訴訟的追責功能,通過對違法行為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加大其違法成本,對潛在違法者産生震懾與警示作用。為促進企業長遠發展,檢察機關同時開展企業合規審查,通過檢察監督關注案涉企業不合規的根源所在,積極推動案涉企業合規整改。對整改力度大、效果好、配合度高的企業在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上予以綜合考慮,以此作為企業合規整改激勵措施,推進司法助力整改措施落地見效,確保企業“真合規”“真整改”。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訴劉某等29人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食品安全 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懲罰性賠償
【要旨】
針對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危及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的行為,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的基礎上,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對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違法銷售金額大、受害人覆蓋面廣的違法行為人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有效震懾食品安全領域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劉某夫婦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從李某等人經營的養殖廠購買未經檢疫的病、死牛進行屠宰,並將未經檢驗檢疫的牛肉等食材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銷售給張某某等人經營的餐廳、肉店用以加工銷售。經寧夏回族自治區動物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認定,公安機關查獲的牛肉、牛內臟等物品所涉及的死亡牛犢屍體系不明原因死亡;經中衛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劉某夫婦等人屠宰、銷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畜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經寧夏五嶽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劉某等29人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金額自1177元至603444.8元不等,共計1331908.8元。
【調查和訴訟】
劉某等29人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沙坡頭區院)在履行審查起訴職責中發現。2021年5月、6月,沙坡頭區院對劉某等20人以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先後向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沙坡頭區法院)提起公訴。沙坡頭區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經審查認為,張某某等9人雖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遂于同年9月17日對劉某等29人向沙坡頭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支付其所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共計13319088元。案件審理過程中,因李某等20名被告主動足額繳納了懲罰性賠償金5796650元,檢察機關訴訟請求已實現,沙坡頭區院遂撤回對該20人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
2022年3月11日,沙坡頭區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沙坡頭區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履行職責。同年4月8日,沙坡頭區法院認定被告劉某等人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危及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同時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支援沙坡頭區檢察院全部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決劉某等9人承擔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7522438元。一審宣判後,各被告均未上訴,判決生效並進入執行程式。目前,懲罰性賠償金已執行到位1241589.77元。
【典型意義】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本案中劉某等29人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牛肉等食材持續時間長,數量大,銷售金額高,涉及人員多,安全隱患大,危害後果嚴重。檢察機關積極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責,在各被告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上,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主張銷售數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讓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不敢再犯,不能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