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乳餵養能夠增強嬰兒免疫力,增進母子感情,但是一場車禍,導致哺乳期婦女李某受傷,遵醫囑不能哺乳嬰兒,額外産生了購買奶粉的費用,無奈之下,李某要求肇事方賠償替代母乳的奶粉費用和因無法哺乳造成的其他損失……請看本期案例!
案情簡介
李某今年1月榮當寶媽,還沒休完産假,就遭遇了交通事故,導致左腿骨折,住院治療20余天。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無責任。治療結束後,因侵權人未依法履行賠償責任,李某將侵權人訴至法院。李某的訴訟請求包含了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損失,除此之外還包含了一項特殊的訴訟請求,即賠償“奶粉錢”。李某認為,事故發生時其正處在哺乳期,因事故受傷不得不使用藥物治療,無法繼續用母乳餵養孩子,額外産生了購買奶粉的費用,故向侵權人主張該損失。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某提交了治療期間購買奶粉的發票,以及醫院出具的禁止使用母乳餵養的醫囑證明,以上證據能夠證明其確因本次交通事故導致額外支出了“奶粉錢”。
侵權人抗辯稱,“奶粉錢”並非法定賠償項目,李某的該項主張無法律依據。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在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後,李某因接受藥物治療,不得不放棄母乳餵養,係無奈選擇,同時其支出了額外的“奶粉錢”。雖然我國法律並未將“奶粉錢”明確規定為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但在本案中,該損失係因侵權人侵害李某人身權益而造成的實際財産損失,與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係,且侵權人存在過錯,故侵權人應在合理範圍內對李某支出的“奶粉錢”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