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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對未成年女兒實施家庭暴力 法院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

發佈時間:2022-06-23 15:10:14 來源:揚子晚報 作者:吳菲菲 萬淩雲 責任編輯:代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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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網6月23日訊(通訊員吳菲菲 記者萬淩雲) 6月20日,鎮江經開區法院丁卯法庭,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中,法官當庭宣讀了一份《家庭教育指導令》,這也是該院發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導令。

“情緒激動起來,我也説不出......”在法官、心理諮詢老師的輕聲安慰下,原告王女士忍不住哽咽出聲。今年2月25日,王女士將丈夫訴至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已經徹底破裂,請求判令離婚。

6月23日,承辦法官汪海濤介紹,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李先生存在對其未成年的大女兒李某某實施輕微的家庭暴力行為。

“當時,我只是想要矯正大女兒的性格,害怕她長大了以後吃虧。”庭審過程中,李先生對法官説。

法院認為,李先生作為未成年人李某某的父親,在履行監護職責中,存在不當行為,對其女兒實施了輕微的家庭暴力。這一行為,主觀上忽視了李某某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客觀上對李某某的身心健康形成傷害,依法應予糾正。

為此,法庭責令李先生接受家庭教育指導,要求他多關注女兒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參加親子活動,不得對孩子實施家庭暴力及其他侵犯孩子身心健康的行為。並且,明確“如義務履行人違反本指導令,本院將根據法律規定,視情節嚴重,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面對這份“沉甸甸”的指導令,李先生承諾以後會與王女士友好商量,以正確的方式教育引導女兒健康成長。

現場

當天庭審結束後,丁卯法庭還邀請了鎮江實驗學校德育主任、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家庭教育高級指導師蔣靜,對李先生及王女士進行了輕鬆的交流及心理諮詢,並對李先生進行了第一次家庭教育指導。

蔣靜老師説:“夫妻間的矛盾是引發親子問題、家庭糾紛的主要原因。應當主動調和夫妻關係,以自身言行教育引導好自己的兒女。”

在接受心理諮詢後,雙方的態度都有所緩和,原先的自我保護與阻抗也漸漸放下了,同時各自承認了在家庭互動中的缺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父母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積極教育引導子女,以正確思想、方法和教育方式,幫助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汪海濤説。

校對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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