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向公眾發佈該省檢察機關“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工作”典型案例。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攝
強搶拐賣嬰兒的人販子時隔21年落網,最長20年的追訴時效已過,犯罪分子是否就不必受到法律制裁?
5月30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向公眾發佈該省檢察機關“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工作”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拐賣兒童案件超出法律規定的最長追訴時效期限,但在檢方準確計算時效之後,讓犯罪分子得到應有懲罰。
四人拐賣9個多月大男嬰
21年後被抓獲
2000年9月的一天,張某某、申某某、黃某甲、黃某乙四人圖“掙錢快”,共同商量“弄個孩子賣”。不久他們採取兩人蒙面入室、兩人在外望風的方式,把一名九個多月的男嬰從一戶人家中搶出,後將孩子以1.3萬元價格賣給外省一對夫婦。案發後,民警開展大面積摸排,因當時偵查手段有限未能確定犯罪嫌疑人。
2021年5月,公安機關通過技術偵查手段確定被害人,並循線追蹤,一舉抓獲四名犯罪嫌疑人。此時,距離案發時間已過了21年。此案中的4名嫌疑人以出賣為目的綁架嬰兒並出售獲利,按規定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追訴期為20年。但根據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不再追訴。
案件已超20年追訴期
檢察官補充偵查後依法提起公訴
眼看著犯罪分子近在眼前,卻很可能無法懲辦,令負責公訴的檢察官心中焦急。該案的檢察官考慮到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重新計算追訴期的幾種例外情形,“這個案件,超過追訴期了嗎?是否適用刑訴法的幾種例外情形?”
檢察官對此案開展了全面審查和自行補充偵查。在進一步完善拐賣兒童犯罪相關證據的同時,檢察官調取了四人前科犯罪材料,證據顯示:4名犯罪嫌疑人曾于2000年7月23日至2001年6月9日間連續盜竊,並被判處刑罰。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本案嫌疑人在追訴期內又實施盜竊犯罪,追訴時效的起算日期就應為2001年6月9日,到期日應為2021年6月9日,案件依然在追訴期限內。
檢察機關快速準確適用法律,依法提起公訴。最終,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四年不等的刑罰。
“拐賣兒童犯罪挑戰社會底線,歷來是刑法打擊重點,入戶強搶嬰兒出賣,更是突破了人性的底線。在該案中,對於時隔二十餘年,可能超過最長追訴時效期限的案件,檢察機關不放棄任何一個細節證據,注重對追訴時效的審查,多方求索、嚴密論證,依法從嚴追訴。”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趙志剛表示,“對於這類多年前發生的拐賣兒童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檢察機關應細緻審查追訴期限內犯罪嫌疑人有無再犯新罪,依法確定追訴時效起算時間,讓正義‘雖遲必到’,向被害家庭、向社會、向人民交上了一份盡職盡責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