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抄襲難判定,不代表法律容忍度高
編者按:近日,著名微網志音樂人“耳帝”製作了一個長達十二分鐘的視頻,細數15首涉嫌抄襲的著名歌曲,並相繼附上兩首作品供觀者指摘。
網上吃瓜群眾紛紛驚呼:如此之相似,必是抄襲無疑!
這15首還不過癮,豆瓣某小組中又有“好事者”奉上20首涉嫌抄襲的音樂,其中不乏標榜“創作型歌手”甚至“音樂天才”的著名音樂人,而被抄襲的作品除了國外小眾的音樂外,甚至還包括國內知名歌曲、著名電影配樂、知名遊戲插曲等。
音樂和其他藝術形式的抄襲相比,判定難度更大、標準更模糊,這或許是各種明目張膽的抄襲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音樂創作形式更難判定抄襲
音樂抄襲界有其“生存鄙視鏈”。最為高明的是以“致敬”或“靈感來源”為名的不露痕跡的抄襲;其次是對普通人往往不會接觸到的音樂的抄襲,比如北歐不知名歌手的不知名旋律,或者國內犄角旮旯處某民族風歌曲;最後便是對於耳熟能詳的經典曲目的明目張膽的剽竊。
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民間的音樂愛好者,即便稱不上是專業人士,也常常對涉嫌抄襲的歌曲輪番“大起底”。早在2007年,名為“龍抄手”的博主便一下子曬出了近250個涉及港臺和內地眾多知名音樂人涉嫌抄襲的“對比案例”。此後,對於音樂抄襲以及版權紛爭的討論不絕於耳,也逐漸有音樂創作人以法律為武器對簿公堂,討要説法。
但是,較之於總能引起軒然大波的文學創作抄襲事件而言,音樂抄襲在輿論場上並不怎麼起眼,甚至會讓人誤以為法律或市場對於音樂抄襲的容忍度較高。但事實並非如此。
法律中對於“抄襲”的認定標準永遠跟不上變化著的音樂形式。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表示保護原創音樂作品創作者的權利,對於被認定為抄襲的一律予以懲罰,賠償原創作者的損失。但是,法庭上並非一兩個網友説了算,更不是原創作者的一紙訴狀來決定,而是取決於真實有效的證據。
■ 怎麼判?
1 判定抄襲借鑒“兩個原則”
我國對於“音樂抄襲”的判斷原則借鑒了美國的“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所謂接觸原則,即被控侵權人有合理的機會聽到或者看到原告版權作品。接觸的成立是認定抄襲的前提。
實質相似性原則,即被指控抄襲的音樂作品和原創作的作品之間具有實質上的相似之處。而這正是實務界和學術界的難點所在,也是原創作品難以被保護或者抄襲作品得以逃脫法律制裁的問題所在。即便在經驗豐富的美國法院,也不得不承認沒有明確的標準判斷兩個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相似性,法官對於真相的判斷往往依賴於雙方律師的證據和辯論。
2 “八小節雷同原則”不是絕對的
我國對於實質相似性的判斷有兩種方法,一是八小節雷同原則,二是主屬和弦相同相似原則。但在具體的個案中這些原則也可以予以變通,比如“敖包相會”訴“月亮之上”一案中,僅以6小節雷同便判定構成抄襲。網上可以找到該案的庭審現場視頻資源,法官在此案中就有力地保護了原創作品。我國對於相似性的判斷通常由法官委託專門機構予以認定,如中國版權研究會版權鑒定專業委員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等。這些專門機構出具的專家鑒定意見將作為重要證據之一呈給法官。
3 跨國抄襲維權困難
著作權侵權糾紛是典型的民事糾紛,民不告,官不理,即便有再多專業或非專業人士扒出“真相”,也無法追究抄襲者的法律責任。且不論很多外國原創者對於被抄襲之事無從知曉,即便知道了,也可能只是發發臉書或者推特宣誓一下主權。
更糟的是許多人存在“皇帝新衣”的心理: 粉絲們不忍心看到花銀子買各種周邊養了多年的創作型愛豆竟然是個小偷;國人不願意承認引以為豪的中國風歌曲、日漸崛起的華語實力唱將竟然只是個歐美N線小歌手的搬運工……被抄襲者甚至在輿論上都不佔上風。
4 “無意識抄襲”不能免除法律責任
此外,理論界有一個音樂作品抄襲的抗辯事由——“潛憶抄襲”,也就是無意識抄襲。如果被控抄襲人提出抗辯理由,認為自己並不是有意識地抄襲,而是因為潛意識裏記住了曾經聽到過的旋律,因而創作出了涉嫌抄襲的作品。美國在司法實務中承認潛憶抄襲可以成為豁免的理由,但是我國以及英國、加拿大等眾多國家的法院並不認可“無意識抄襲”的正當性。
但是,法庭之外的輿論裁判場上,涉嫌抄襲的音樂人常常以此為推脫的理由,僅承認受到過某些音樂或創作者的影響,但絕口不提“抄襲”的事實。或者,有些不忍愛豆人設崩塌的粉絲們在網上用這一理由而聲嘶力竭地為之辯白。
“抄襲”的動力是速來的熱錢
不可否認,音樂市場的風雲變化如此之迅速,法律難免應接不暇。法律對於抄襲的認定主要是從旋律入手,音樂的其他元素不在考慮之列,比如編曲。在電子音樂大肆流行的當下,在主旋律類型化而編曲制勝的搖滾界,編曲水準的高低恰恰是歌曲“獨創性”之所在。
原花兒樂隊主唱大張偉就曾因《喜刷刷》、《化蝶飛》等多次陷入抄襲門。去年,他改編表演的電音版《愛如潮水》被音樂人梁歡在微網志指出抄襲國外知名DJ編曲。這一事件並未進入法庭,抄襲與否也暫無定論。但這也給華語樂壇的創作圈敲響了警鐘,原來DJ也不是想當就能當的、想愛就能愛的;原來創作還是容不得半點投機心理的、鑽不得半點空子的。法律現在沒有對此予以規定,並不意味著對“編曲抄襲”的縱容,輿論和市場仍然可以作為音樂作品賽場上的裁判。
但從另一個層面説,音符是有限的。所謂“音樂”本天成,妙手偶得之。一首音樂的背後是一個音樂公司以及産業鏈下眾多嗷嗷待哺的員工們,經濟利益驅動之下的商業性創作,難免多了幾分煙火氣而少了些許自然底色。資本的邏輯在於效益最大化,喜歡來錢快,來錢多。但吊詭之處在於,創作並不是流水線上的製作,耗費時間精力甚至運氣。平衡之下,身懷理想的音樂人或許會抱著僥倖心理偶爾試錯。
並不是每個人都願意也可以如朴樹一般任性地故意遠離商業氣,小心翼翼地保護那份上天恩賜的創作靈感。打動人心而經久不衰的音樂往往來自於創作者內心的創傷和靈魂深處的叩問,創作者也只是生活中的凡人,靈力爆表的時刻是有限的。競爭激烈的音樂市場遵循優勝劣汰的社會達爾文法則,但自由經濟市場的假設前提應該是人人理性。什麼時候消費者能夠獨立判斷,什麼是值得購買,什麼應當淘汰,熱衷通過抄襲生成“快消品”的音樂創作,也會大大減少吧。
□文靜(法律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