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戰初期和抗戰勝利後我軍兩次醞釀實行軍銜制度
許多人都知道,我軍的軍銜制是建國後的産物。但恐怕很少有人知道,戰爭年代我軍曾兩次醞釀在全軍實行軍銜制度,只是因為受當時戰爭環境和物質條件的限制,這一願望未能實現。
抗日戰爭初期,紅軍改編為八路軍、新四軍之際,中央軍委總政治部在1937年8月1日《關於新階段的部隊政治工作的決定》中就指出,我軍將“採用官階制度”。這個“官階”,就是軍銜。1939年4月1日,八路軍總司令朱德、副總司令彭德懷,致電中央軍委主席毛澤東和中央書記處,提出“部隊日益擴大,正規軍各種制度亟待解決。擬照國民革命軍編制區分,規定部隊中各級幹部之等級(三等九級制)”。同年5月30日,八路軍總司令部頒發了《建立等級制度的訓令》。訓令指出,“等級制度的作用,在於嚴明職責與賞罰,興奮部隊官兵的上進心,建立上下級的正確關係,因此增強部隊的紀律和戰鬥力。”
這次擬議的軍銜等級,是按當時國民黨軍隊的銜級設置的,為6等16級:上將、中將、少將;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准尉;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一等兵、新兵。
訓令發佈後,八路軍領導機關和部分正規部隊曾進行了評銜活動,東北抗日聯軍也做了實施軍銜的準備工作。但當時除了駐蔣管區“八路軍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而授了銜之外,整個部隊由於“敵後鬥爭日益艱難,遊擊性日益增強”,一時難以授銜。特別是1941年和1942年的兩年間,是抗日戰爭中最艱苦的階段,授銜工作不可能繼續進行。1942年4月,中共中央和中央軍委發出指示,停止了這次軍銜制度的實施。
抗日戰爭勝利之後,國共兩黨于1945年10月10日簽訂了“雙十協定”,1946年1月10日簽訂了“停戰協定”。1946年1月31日,由國共兩黨、其他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代表舉行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政協決議”,國民黨接受了我黨和平建國基本方針。為了適應這一新的形勢,中共中央于1946年2月24日在《關於軍隊整編的若干問題的指示》中指出:“我黨軍事幹部應該請求政府加委,取得正式官銜,以便將來在國防部佔有一定地位”,“由國家按級一律待遇”。因此,黨中央決定“我軍各級幹部即須實行將校尉的正規制度”。
“雙十協定”
《關於軍隊整編的若干問題的指示》下達後,在我軍部分機關和部隊幹部中,即開始評定軍銜等級。這次擬定的軍銜等級,與1939年那次基本一樣,也是6等16級,除將新兵改為二等兵外,其他各銜級設置和銜稱均未變。
1946年3月7日,新四軍、山東軍區政治部發出《軍隊官兵階級説明與規定》,對新四軍官兵階級(軍銜)作了明確規定:
新四軍軍長、政委為上將,副軍長、副政委為上將與中將,參謀長為中將;
師長、師政委,軍區司令員、政委為少將,副職及參謀長、政治部主任為上校;
團長、團政委為上校,副職及參謀長為中校;
營長、教導員為少校,副職為上尉,特種兵提高一級;
連長、指導員為上尉,副職及資深的排長為中尉;
排長為少尉;
司務長為准尉;
副排長為上士,班長為中士,副班長為下士;
戰鬥小組長、司號員、衛生員為上等兵,老戰士為一等兵,新戰士為二等兵。
我軍這次評銜工作剛剛開展不久,蔣介石便撕毀了“停戰協定”,發動了全面內戰,此項工作只得停止。
我軍1955年首次實行軍銜制
新中國成立後,人民解放軍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有了政治上和物質上的堅實基礎,經過幾年的準備,于1955年正式實行軍銜制。
軍銜等級是軍銜制度的核心。這次軍銜等級設置,參考了蘇聯、朝鮮等國的軍銜體系,並根據我國辛亥革命以來軍銜發展情況,共設6等19級:
元帥兩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
將官四級:大將、上將、中將、少將;
校官四級: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四級: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軍士三級:上土、中士、下士;
兵兩級:上等兵、列兵。
我軍1955年的軍銜等級屬於以蘇聯為代表的“東方型”軍銜體系。在實際實行中,有兩點變化:一是由於毛澤東本人的意見,大元帥銜設而未授;二是為安排十幾萬副排職幹部,暫設准尉一級軍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