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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專稿 | 錢衛清:什麼是文物“三確”體系?

發佈時間:2024-01-09 17:18:01 | 來源:中國網 · 中國民藏 | 作者:錢衛清 | 責任編輯:楊俊康

【編者按】

本欄目以專業性和權威性為核心主旨,匯聚眾多領域的專家學者,以深厚的學術背景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為讀者提供專業、深入、有見地的觀點和解讀。錢衛清律師團隊希望通過這個欄目,推動文博與收藏專業知識的傳播,促進學術交流,提升公眾對專業領域的認知和理解。錢衛清律師團隊尊重每位專家的學術自由和獨立性,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中國網中國民藏頻道的立場。


近日,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錢衛清律師結合團隊實務與研究,從立法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立法定位等方面對《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提出建議和意見。本文作要點摘錄,文段有刪改。


第一部分  《文物保護法》應當成為納入到經濟、科技、社會發展軌道中的大文物法。

錢衛清律師團隊認為:《文物保護法》不僅是調整文物保護、利用的部門法,而是文物法治體系中最重要最基礎的法律制度。《文物保護法》修訂要抓住技術革新的機遇,突破原有體制限制,銜接民法典和刑事法律,健全文物保護利用體系,變為促進文物開發利用的大文物法。

大文物法體系的範圍更為廣泛:

文物保護法既包括國有文物的保護利用,也包括社會機構、企業、公民個人擁有的社會文物的保護利用;既包括可移動文物,也包括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利用;同時也包括實體文物資源的數據資源,以及文物背後的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等無形資産的保護、開發和利用。

大文物法體系的內涵更為深遠:

數字經濟背景之下的文物資源數字化,是有形文物資源與無形文化價值的結合,文物資源和經濟發展的關係更為凸顯,文物與金融距離更為接近。錢衛清律師團隊所認為的大文物法,不局限于對文物本體保護、佔有、使用、利用的法律關係,不局限于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與考古體系,而是將文物保護利用和國家安全與經濟戰略、歷史傳承與文明保護、經濟發展與社會民生相結合,將文物保護利用納入到經濟、科技、社會大發展的軌道中,將文博事業和文博産業的發展通過法律制度加以引導和規範。

所以,此次《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錢衛清律師團隊提出打破原有文物管理部門立法、文物行政管理模式的利益格局,突破原有文物體制保護、管理、壟斷與限制經營,改變原有部門立法和封閉的認知模式,建立大文物法體系。

文物保護法的修改,應當走出文物行政限制管理體制的一隅,真正與國家經濟文化發展戰略相適應,與促進經濟發展,拉動消費,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相適應,與習近平主席提出來“讓文物活起來”的文博戰略發展體系相適應,借科技東風,抓住機遇,真正融入到國家深化改革中。

第二部分 明確文物法三大問題,聚焦文物“三確”體系。

實踐中,三確體系標準和制度缺失。《文物保護法》中對文物或文物藝術品、古董、古玩的確權、確真、確值三個問題是文博産業發展的核心關鍵,涉及到國家文物安全、文物保護與公民個人的財産安全與人身安全。

現有《文物保護法》之下的文物行政管理與保護機制,與文物藝術品的市場流通、文博産業發展需求存在著諸多矛盾。其中最突出的是文物的來源、真偽和估值。

文物來源的合法性是文物流通的第一困境,倒賣文物犯罪多由文物來源合法性引發。同時,真偽鑒定是刑事司法程式中關鍵環節。文物執法和司法過程中,通常是抓捕、查抄、鑒定、審查起訴、判決的刑事司法程式——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院審判結案,流程推進依據是能否説明文物來源及來源合法性,審判依據則是文物鑒定結論,對文物鑒定級別較低的案件通常會以交易金額來確定刑罰標準。

綜上可以看出,文物來源的確認、文物鑒定、文物價值評估對於文物藝術品的流通交易、文博市場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在實踐中,現有的《文物保護法》之下並沒有完備、健全的文物認定、文物鑒定、文物確權、文物估值標準體系和制度體系。

“三確”標準體系缺失和文物司法鑒定程式缺失,是目前文物市場交易和文博産業發展的癥結所在,爭議解決很容易走向刑事司法程式,加之文物犯罪打擊程式化,導致文物行政管理、行政處罰、刑事偵查、司法審判等沒有科學、完備的標準和制度,文物行政管理體系的文物認定、鑒定替代了司法審判。

在錢衛清律師團隊代理和諮詢的大量文物犯罪辯護案件中,幾乎審判結果最終依賴的僅僅是文物行政管理體系下的鑒定報告。文物犯罪案件中,司法機關嚴重依賴文物行政體系鑒定結論,導致無據鑒定綁架司法。錢衛清律師團隊也曾經遞交建議報告給司法部,建議文物藝術品鑒定納入司法鑒定體系,根據司法鑒定規則體系進行“有據”文物鑒定,但目前司法鑒定體系仍然未將該部分納入司法鑒定體系中。

一.文物認定

文物認定不能用絕對化思維定式來判斷。人類現有認知無法掌握文物藝術品的器型、時間、地點、空間、時空、材質、工藝的全部資訊。對文物藝術品的認定和鑒定只能通過科學、規範的論證體系進行綜合判斷和有限判斷,而不是絕對判斷。

根據《文物保護法》規定,文物認定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行使職責。2009年《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也規定了文物的行政認定。在《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之下,各地出臺文物認定的辦法。

但由於文物認定的相關規定脫離現有文物行政管理的現狀,過於原則性和籠統,不具有可操作性,公民個人難以向戶籍地縣級以上文物管理部門對文物進行認定,僅有部分博物館根據自身管理需求才會申請文物認定。《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所有權人或持有人書面要求認定文物的……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決定並予以答覆”難以實現。

總的來説,一是文物認定相關規定過於簡單,不具有操作性;二是文物認定標準未建立,科技檢測和目鑒操作具有隨意性;三是文物認定缺少規範制度,權責不明晰,缺少兜底條款,實踐中權利難以落實和保障;四是客觀條件不足,基層文物機構的人員配備、組織機構、設施建設、科技設備等都不具備文物認定的能力。因此,目前國家關於文物認定的管理辦法和制度形同虛設。

本次《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中“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准”。錢衛清律師團隊認為:文物認定標準和辦法不能由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局單獨制定,應當多部門聯合建立科學規程和監督體系,上升為行政法律規範,由國務院制定。目前關於文物認定,從《文物保護法》該款制定至今,除不可移動文物發佈了一定的認定標準外,其他可移動文物認定標準規範一直沒有啟動。此次徵求意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中沒有對此有所突破和規範,是一個缺陷,錢衛清律師團隊建議針對文物認定制度落地,設置明確政策制定和執行單位。

二.文物鑒定

文物鑒定不同於文物認定,我國現有體制下,文物鑒定和文物認定是非常混亂的,文物認定是行政行為。

國家文物局授予其行政體系內博物館、博物院等事業單位、研究機構文物鑒定資質,且不提供對外或市場鑒定,亦不提供鑒定標準和規範。文物鑒定市場發展受阻、萎縮,不能適應文物藝術品、文博市場發展的需求,導致文博市場鑒定亂象重生。

規範和標準缺失是文物鑒定市場混亂的首要原因。目前市場文物鑒定包括日常文物交易鑒定、拍賣鑒定、各類鑒寶活動、遠端線上鑒定等的文物鑒定,鑒定人員資質不一,更多文博體制內工作人員或退休人員在各類鑒定機構挂名進行鑒定,資質繁雜難以統一,導致市場鑒定魚龍混雜。

文物鑒定市場信用崩壞的另一個主要原因是權責不明,缺少監督。鑒定機構提供鑒定服務和鑒定諮詢,需要有相應的權責體系。鑒定人員簽字與鑒定機構蓋章,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權責明晰,才能保障文物鑒定逐步在市場中實現優勝劣汰,真正促進文物鑒定的健康有序發展。

錢衛清律師團隊認為:文物鑒定應當由官方機構建立行業規範與監督管理制度;其他權威機構建立鑒定標準,建立考核監督體系和人員培訓體系;第三方機構承接文物鑒定服務、諮詢服務。建立權責明晰、管理監督完備的制度規範。

三.文物確權

根據《文物保護法》規定,公民、企業法人可以合法持有文物,可以相互轉讓、贈與、繼承文物,也可以從文物商店購買、拍賣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購買文物,文物來源是多樣化的。同時,《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第45條,第82條提出“文物收藏單位不得徵集、購買來源不合法或者來源不明的文物”。

按照《民法典》物權編規定,持有即所有。將持有者的權利賦予行政機關來加以明確,只會造成行政權力擴張,加劇壟斷。

從國有文物來看,除了考古以外,大部分博物館是接管各個渠道的相關文物資源,包括接受民間捐贈、收購,這些文物的終極來源難以明確,但從法律上來看來源是很清楚的。

在博物館藏品徵集、藝術品交易領域,為了確保藏品徵集合規、交易保障,律師事務所通過盡職調查、認證等服務提供文物確權的服務,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律師事務所的文物藝術品確權在文物藝術品市場中已經被廣泛認可,大成錢衛清律師團隊根據文物市場交易規則,通過法律合規調查和證據論證體系,創立的“有據確權”法律服務被納入司法部門律師服務産品庫,廣泛應用,成為律師行業藝術品確權服務的標準。

四.文物確值

關於文物藝術品的確值即確定價格,在文物市場中也是非常混亂的,通常鑒定機構會出具價格指導,鑒定和評估為一體,難以對市場形成規範的價格指導。目前鑒定評估、鑒寶類節目、拍賣評估等都無法形成具有公信力的價值評估體系。

文物藝術品有據評估制度缺失、管理缺位、市場壟斷等造成了無據評估的現狀。文物藝術品的評估應當依據財政部《資産評估法》或《價格法》,由資産評估協會和評估機構機構依據其法定職能對有形資産、無形資産包括文物藝術品進行評估確值。同樣遺憾的是,此次《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中未提及確值規則和價值確定的權利主體。

文物藝術品的估值和其他資産評估一樣,需要制定規則、培訓評估人員、認定評估公司資質,並授予其相應的評估資質,而後文物藝術品在該領域的評估方可視為有法律效力的有據評估。

錢衛清律師團隊認為文物藝術品的確值,應當建立科學規範的有據評估制度體系。古代藝術品有據評估的程式必須堅持“依法評估、方法科學、依據客觀、責任明確”的原則,具備以下幾個要素:

一是主體適格。評估機構內具有評估資質的專業人員進行評估,並從程式上保證“回避制度”落實;

二是委託合法。權利人基於合法的目的和意思表示做出委託。

三是估價方法選擇有據。估價方法的選擇應根據評估標準進行,採用客觀科學合理的方法。

四是數據參考合理。數據參考要盡可能全面,在市場資訊充分的前提下,提取包括拍賣、徵集、文物商店、古玩市場等的各項數據。

五是評估報告完整。評估報告應包括從委託合規、主體適格、評估規範到評估結果的全過程。

六是責任明晰。參與整個評估過程的人員在各個環節承擔的責任予以明確。

第三部分 構建有據三確體系,促進文博産業發展

《文物保護法》修改,重構三確體系,明確文博産業發展的市場標準和規範,是《文物保護法》應有之責和修改重點。

文物保護法修訂的過程,既是國家立法的不斷進步,也是全民普法的過程,是文物法治理念逐步更新的過程,是公眾更為客觀、理性認識文物法制體系和文博市場的過程。從長遠來看,有據三確體系的建立,有助於中國文物藝術品需要在世界建立自己的話語權和定價權。


編輯:楊俊康

統籌:莊洪海

校對:劉全海

審核: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