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舉債2500萬自殺 法院為何判丈夫不需償還?(組圖)

2017-04-18 13:07:06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近日,妻子舉債2500萬自殺新聞引起熱議。妻子欠債2500萬自殺後,丈夫被追債人告上法庭。但是,法院卻判丈夫不需承擔償還妻子的債務。這是怎麼一回事?夫妻之間的債務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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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則妻子舉債2500萬自殺的新聞引發關注。生活中,夫妻一方瞞著另一方對外借債的情況是比較多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該償還這部分債務嗎?實踐中,很多人都搞不清楚這個問題。接下來,法源小編針對丈夫欠債妻子是否要還的問題,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丈夫欠債妻子要還嗎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是,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該條雖推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同時還規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産清償”之規定。

  該款規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過當事人雙方的起訴抗辯、法庭審理、舉證質證等訴訟程式,最終由法院作出裁判進行認定,顯然在執行程式中是不能認定該例外情形是否存在。因此在執行程式中依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徑行認定夫或妻一方作為共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從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為被執行人缺乏法律依據,不應直接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而應當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在取得針對被執行人配偶的執行依據後合併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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