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屆三中全會:邁向完全的市場經濟

最新出版的中國《新聞週刊》雜誌刊載幾篇專家文章,就不久前結束的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在完善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政治與法律制度、強調依法治國方面的新突破,以及彌補市場經濟的法律缺失、公民財産權的法律救贖等問題進行了分析。

中國走向——十六屆三中全會勾畫路線圖

中國的市場經濟改革發展至今,一個明顯的經驗就是,建成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政治與法律體制的改革。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完善的瓶頸是政治與法律體制的不健全。地方保護主義、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部門利益超越法律界限,所有這些,都使得真正的市場經濟秩序難以形成。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在於從體制上解決全能主義結構的轉型問題,使公共權力機構能有效地提供統一性的法律,提供基本公共産品。

十六屆三中全會在完善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政治與法律制度、強調依法治國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在政治文明以及黨內民主方面做出新的努力;在決策的科學化與民主化方面有新的嘗試。這些舉措,體現了新一代黨和國家領導集體的政治智慧,也標誌著中國改革已經超越了單純的經濟改革,向更深層次發展。

三中全會:中國改革向深層次發展

文/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李強

從1978年起,中國的改革至今已經走過25年的歷程。在這25年中,有過許多重要的改革舉措。其中,最值得提及的是兩次具有特殊意義的三中全會。1978年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改革開放的基本國策,開啟了中國新的發展道路。中國25年來翻天覆地的變化,其基本動力就是改革開放。

1993年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框架,解決了中國經濟改革的基本方向。25年來,中國經濟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中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方面也取得了令人稱道的成績。

經濟改革所面臨的任務已經不可能僅在經濟領域解決,建成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政治與法律體制的改革

從改革的基本導向來看,這25年改革的重心一直是經濟體制的改革。從最初的農村改革,到其後的城市改革,直至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改革的重心一直放在經濟體制上,通過多種途徑逐漸激發釋放經濟體制的活力,促成經濟的發展。

當然,伴隨著經濟改革,政治體制的改革與調整也一直在進行。其中最為重要而且成就最為明顯的是政府職能的轉化,從鄧小平1980年提出著名的綱領性文件——《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一直到十六大以及最近的十屆人大,中央層面的政府職能轉化取得了重大成績。以國務院系統的改革為例,隨著國資委的成立,國務院各部委作為公共産品提供者的職能和國資委作為國有資産的所有者的職能進行了劃分。這種劃分標誌著在中央政府層面政府職能的轉變取得了重大成績。

隨著以經濟改革為重心的改革取得明顯成就,中國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重要時期。經濟改革所面臨的任務已經不可能僅在經濟領域解決。中國的改革必須解決舊體制遺留的深層體制矛盾,必須在政治改革與政治文明方面做出創新。剛剛結束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宏觀調控體系、行政管理體制和經濟法律制度,以此作為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舉措,這在某種意義上標誌著中國改革已經超越了單純的經濟改革,而向更深層次發展。

市場經濟改革發展至今,一個明顯的經驗就是,建成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政治與法律體制的改革。西方著名經濟學家波拉尼曾言,儘管市場經濟強調市場對經濟的自發調節作用,但市場經濟制度本身的建立卻不是自發的,而是人為的。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要求一種獨特的政治與法律環境。其中,最重要的是,一個有權威的、具有統一性的公正的法律制度,一個能夠提供公共産品的政府。而這樣一種制度的建立,必須以所謂的現代國家制度的完善為前提。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完善的瓶頸是政治與法律體制的不健全。地方保護主義、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部門利益超越法律界限,所有這些,都使得真正的市場經濟秩序難以形成。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在於從體制上解決全能主義結構的轉型問題,通過從中央到地方的轉變政府職能,使公共權力機構有效地提供統一性的法律,提供基本公共産品。

要建立一種現代國家結構。這種國家結構能夠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統一而有效的法律框架,能夠超脫于各種社會利益之上

在經過了20多年的改革之後,中國社會利益的多元化日益明顯,中國改革必須面對這種新的形勢,在轉變政府職能的同時,彰顯政府公共權力的性質,從而使政府得以更好地協調社會多元利益。

改革之前,我國社會也有很多不同的社會階層,但總的來講,除了農民之外,大部分人拿國家工資,做國家僱員,有利益不同,但沒有明顯的利益分化。經過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社會發生了很大變化,社會的利益呈現出多元化格局,出現了諸多不同的社會利益群體。不同群體往往有不同的利益訴求,這些不同的利益訴求有時甚至導致衝突的發生。

這種新的形勢對政府的公共性提出新的要求。面對多元化格局,政府必須超脫各種具體的利益,進一步彰顯自身的公共性,協調不同利益,為它們之間通過市場交換滿足各自要求提供一個制度環境。否則就會使社會矛盾得不到及時解決,以致潛伏甚至激化,這對我們社會長期穩定來講是相當不利的。

在今後若干年內,政治改革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加強民主建設,這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問題。經過二十多年改革,隨著利益的多元化以及政治表達的公開化,隨著整個民族文化教育水準的提高,輿論形式的多樣化,中國政治文明的建設面臨空前的機遇。如果能夠把握機遇,更多地吸納人民大眾對政治的參與,實現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中華民族幾代人夢寐以求的建立一個民主文明的現代國家的理想就可能實現。

如果用現代學術的語言來表述,上述三方面任務,從總體來講,就是一個現代國家的構建問題。改革開放之前的政治制度是一個全能主義制度。在全能主義制度下,政治、社會、經濟高度一體化,國家統攝一切,與社會缺乏明顯的分殊。今天,為了完善市場經濟制度,為了能夠協調多元的社會利益,為了有可能容納社會大眾的參與,政治體制的轉型是不可或缺的。

這種改革的核心是在轉變政府職能的基礎上,實現國家與社會的逐步剝離,以新的方式建立一種現代國家結構。這種國家結構能夠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統一而有效的法律框架,能夠超脫于各種社會利益之上,真正起到公共權威的作用,而且這樣一種體制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將社會大眾的參與政治行為與政治決策,納入整個政治過程之中。這些方面無疑是我國改革進入新階段後所面臨的重大任務。

十六屆三中全會在完善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政治與法律制度、強調依法治國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在政治文明以及黨內民主方面做出新的努力;在決策的科學化與民主化方面有新的嘗試。這些舉措,體現了新一代黨和國家領導集體的政治智慧,也為完成上述艱巨使命提供了絕佳的契機。

走向完全的市場經濟

中國目前的市場經濟體制還是一種不完全的市場經濟體制,是政府主導和過當干預(“官治”)的市場經濟體制。因此要加快推進改革,更大程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文/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張文魁

25年前,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中國民眾開始用“春潮”來形容其後的經濟改革。1984年,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了《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國正式提出要建立“有計劃的商品經濟”。1992年秋,十四大正式提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最終摒棄了計劃經濟體制。

翌年,影響了中國經濟改革十年來基本走向的“50條”誕生了——當年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決定》分10個部分,要點有50條。它勾畫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並作為綱領引領此後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

如何評價50條在實踐中的執行情況?儘管出現過一些曲折和反覆,但總的來説中國經濟改革堅持了市場取向。這一取向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市場機制逐步成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方式;二是企業逐步成為對市場信號做出反應和在市場競爭中獲得利潤的微觀主體。

基於此,下一步的經濟體制改革,不是另起爐灶,而是在已經初步建立的體制框架基礎上繼續努力,做“完善”的文章。

文章主要從哪些方面做起呢?

中國目前的市場經濟體制還是一種不完全的市場經濟體制,我們可以將這種不完全概括為政府過當干預和向國企傾斜。

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最重要的障礙,就是政府職能轉變太慢,干預過當。1998年以來,國務院推行了政府機構改革。事實上它僅是機構改革分流了一些人——機構進行了重組,但沒有實現職能轉換。

十四屆三中全會的“50條”中有7條從7個方面對政府轉變職能有一個較全面的描述。其中的第16條提出:轉變政府職能,改革政府機構,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迫切要求。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主要是制訂和執行宏觀調控政策,搞好基礎設施建設,創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政府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國民經濟,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産經營活動。

這10年來,這幾條也是執行的最差一點,進展最慢。當年,我們已經提出了的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逐步建立法人投資和銀行信貸的風險責任,用項目登記備案制代替現行的行政審批制,把這方面的投融資活動推向市場,國家用産業政策予以引導。今天看來,這些仍然沒有真正做到。

國有經濟改革不到位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另一個重要障礙。這主要體現在政府對國有企業的傾斜上。

政府對國有企業進行或明或暗的保護和照顧,其他類型的企業在行業準入、資源獲得、市場拓展等各方面必然會受到抑制,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平等自由競爭就受到了破壞。

保護國有企業,也為政府的審批制度找到了藉口,不利於政府職能的轉換。政府部門還是沉溺于過去的審批制度,甚至要借所謂的“宏觀調控”之名來強化審批制度,這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南轅北轍的。

接下來的問題是如何把文章做好。

鋻於國際上建立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不同模式的經驗和教訓,中國建設市場經濟體制的真正目標應該是建立在法治和平等競爭基礎上的市場經濟。

所謂的法治市場經濟,是指政府官僚機構和政府官員對經濟的管理是在法律框架下依照法定的程式來進行,是指法律的通過和法律的執行都應該得到強有力的約束和制衡。法治市場經濟也允許政府實施比美國甚至比日本、南韓政府更多的經濟干預,但前提是在法治的基礎上。

所謂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是指國企同其他所有制類型的企業在市場中平等競爭,國企不能得到“官方”的傾斜。

為此,我們至少應該作好這幾方面的努力,加快國有經濟佈局的戰略性調整和國企改革;加快發展非公經濟;不但用法律文本,更要用立法和司法系統來約束政府的行為;要明確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邊界、各級政府之間事權和財權的邊界;對政府規制和産業政策進行規範;加快發展要素市場等。

在14日晚公佈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公報中,我們看到了許多讓人興奮的語句:混合所有制、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完善宏觀調控體系、行政管理體制和經濟法律制度、保護公私財産權等。這些都充分體現了在法治和平等競爭基礎上走向完全的市場經濟的精神。

彌補市場經濟的法律缺失

儘快完善與市場經濟運作、市場經濟秩序和制度實施等密切相關的法律體系,是支撐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初級走向中期的關鍵

文/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 李曙光

過去25年的實踐和探索,雖然使中國初步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框架,但“框架”發育程度較低,仍不健全,計劃經濟時期遺留下來的深層體制問題還未得到根本性的解決。

因此,十六屆三中全會強調,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主要任務之一,是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完善宏觀調控體系、行政管理體制和經濟法律制度,建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機制。從法律角度來説,我們缺乏一些與市場經濟運作關係最密切的關鍵性法律,具體表現為民商經濟法的發展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失衡現象非常嚴重。

關於市場經濟運作的法律——主要涉及市場進入、市場交易和市場退出——存在著如下問題:一些關鍵性法律依然缺失,已經制定的法律在不同程度上相互衝突、缺乏可操作性

關於市場進入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證券法》、《企業法》,目前市場主體法非常混亂。現行公司法,實際上是一部以國有企業為本位的立法,公司法中存在著許多對國有企業的特別規定。這些規定背後實際隱藏著對非國有企業的歧視,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不同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的需要。

另外市場進入的門檻很高,把許多民營企業擋在了外面。《公司法》要加緊修改,《公司法》修改的目標是在理念上將國家本位的《公司法》改造為公司本位的《公司法》,更多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而不是政府管制,同時強化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

與市場交易密切相關的法律,已經有一些,包括《合同法》、《擔保法》、《證券法》。但《擔保法》和《證券法》缺陷甚多,目前也沒有一部統一的《反欺詐交易法》。

當前,《證券法》的修改是焦點。《證券法》出臺于1998年年底,當時亞洲金融危機餘音猶在,中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也不夠豐滿,對年輕的證券市場如何定位想得不透。因此,現行《證券法》過多強調紮緊籬笆,防範風險,原則性條文較多,限制性和禁止性條款比比皆是,不太講究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訴性。尤其是入世後,現行《證券法》中的許多制度和內容與國際證券市場的遊戲規則相背離。今天,在全面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整體推進我國資本市場開放發展的新一輪改革中,對《證券法》進行與時俱進的修訂就顯得尤為迫切了。

《證券法》的修改應與《公司法》的修改同步進行。可以考慮把《公司法》中有關股份公司股份發行和轉讓的部分放入《證券法》中,而將《證券法》中證券交易部分分離出來,獨立形成一部證券交易單行法,徹底理順《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三者之間的關係。

《證券法》應對目前的金融分業經營體制進行重大調整(尤其是在QFII制度實施以後),建立混業經營體制,適應金融競爭形勢,併為下一步中國金融改革預留空間;證券交易應細化規則、改善監管、強化責任。《證券交易法》應允許期貨期權交易、建立“做空”機制,允許銀行資金入市,廢止國有企業禁入制度,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放鬆對券商融資和交易的限制,以在證券市場聚集人氣,活躍交易氣氛,放大股市功能。同時強化對投資者利益保護,建立證券民事賠償制度。

目前中國證券市場中廣泛存在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惡意欺詐等行為,這些行為直接損害到投資者的利益,也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證券法》應該增加對證券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區分連帶責任與補充賠償責任,允許法院直接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

在退出市場方面,我國目前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市場退出法——《破産法》。在WTO談判時,西方人反覆強調中國不是市場經濟國家,因為中國沒有一部市場經濟的破産法。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把制定《破産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規劃當中,《破産法(草案)》已經數易其稿,可以説已經處於臨産期。

實踐中,由於破産案件數量越來越多,對破産政策的調整和破産行政事務也會越來越多。中央政府應成立一個專門的部門來管理破産事務,負責制定破産政策和新《破産法》的實施。關於破産案件的審理,建議在全國各級法院建立專門的破産案件審理庭。在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條件具備的前提下,應建立國家獨立的破産案件審理體系,即設立獨立於地方法院的專門的破産法院,在國家最高法院的節制下,成為自成一體的國家破産法院體系。以審理涉及跨地區、散佈于全國各地的債權人利益、具有全國意義的破産案件。

關於市場秩序法律與市場經濟發展之間的失衡方面,法律界一直提倡制定《反壟斷法》,這是規範市場秩序的基本法律。在整個市場經濟中沒有一部反壟斷法,統一的市場秩序基本上不能建立

中國制定《反壟斷法》有幾個深層動因:一是中國由計劃體制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提出了這樣的法律需求,即必須在建立市場經濟的同時,建立一個公平競爭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二是中國目前的壟斷現象極其嚴重,壟斷阻礙了經濟的持續發展。鐵路、電信、銀行、金融、新聞這些行業目前存在較多的壟斷現象。市場運作過程中經濟力量過度集中、廠商合謀、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等經濟壟斷行為非常嚴重。行政壟斷也很厲害。三是中國自身處於一個大規模的結構調整的過程中,同時受到世界第五次大規模收購重組浪潮的影響。中國《反壟斷法》在維護公正市場秩序、保護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利益等方面發揮著市場經濟基本法的作用。在整個市場經濟中沒有一部《反壟斷法》,統一的市場秩序基本上不能建立。

《反壟斷法》應設立專門的、權威性的執行機構。反壟斷執行機構分為兩套結構,一套是中央執法機構,負責處理全國和地區間的競爭與壟斷問題,包括制定政策法規、對反壟斷進行調查,對反壟斷進行行政裁量。一套機構是地方執法機構,負責處理地方和區域性的競爭壟斷問題。同時,在反壟斷過程中,應制定民、刑事制裁措施和司法救濟規定,應該更多地發揮司法機構的作用,法律允許壟斷受損者提起反壟斷訴訟,法院不應拒絕受理正當的反壟斷訴訟案件。這樣,《反壟斷法》就可以通過競爭政策、政府的反壟斷調查與裁定、當事人的反壟斷訴訟等不同層面功能的發揮來達致維護市場經濟公平和競爭秩序的目的。

建議將現有的《國有資産法》應更名為《國有資産管理法》或《經營性國有資産管理法》,在條件不成熟時,應儘量把該法的涵蓋面縮小,以名副其實

在中國經濟轉型期,由於歷史的原因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形成了博大豐饒、數量龐大的國有資産(尤其是國有企業等經營性國有資産),而且由於産權權屬不清、管理職能不明、政府角色錯位,國有資産流失現象嚴重,因此對國有資産的盤點,對其關係的認識和理順不是短期能完成的。在這種條件下來制定一部涵蓋一切、盡善盡美的《國有資産法》,幾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但在中國現階段,國有資産的經營和管理是經濟改革中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同樣需要得到立法的規範。

建議將現有的《國有資産法》更名為《國有資産管理法》或《經營性國有資産管理法》,在條件不成熟時,應儘量把該法的涵蓋面縮小,以名副其實。這部“小法”主要解決四個問題:一是給新成立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法律上定位,明確其權利、義務和責任;二是明確界定中央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地方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分級管理國有資産的權屬關係;三是在國有經營性資産和非國有經營性資産之間劃定邊界。四是規定國有資産的交易規則、定價機制以及交易程式等問題。

該法應具備可操作性和可訴性。可操作性指的是該法的頒布將提供産權細化的具體辦法。可訴性指的是該法應規定有對抗國有資産管理者的“合適”監督者,同時,當國有資産發生流失和權屬糾紛時,能夠訴之於司法機構。

制度實施的失衡表現在四個方面,應儘快得到糾正

首先是司法管轄權問題,現在地方司法保護主義很嚴重,應該建立一個與地方利益分離和獨立公正的司法管轄體制。

其次是憲法司法化問題。目前憲法不能被直接引用為當事人起訴的依據,這在實踐中是個很大的問題。違憲在經濟生活中較多的發生,而公民卻不能用憲法武器直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還有制度安排和訴訟成本問題,現在一些制度規定不合理,有些法院處理案子不考慮訴訟成本,不考慮當事人的支出,而只考慮自己的便利,沒有人文關懷,例如上市公司銀廣夏和大慶聯誼案的審理。

最後還有法官素質問題,這與建立一個法律職業共同體有關。從法學教育界到律師,到檢察官、法官,怎麼構築一個能夠向社會擴展的法律社會基石,大家討論比較多的是法官的素質問題,因為它影響到一些好制度的實施。

公民財産權的法律救贖

財産權——財産的取得、財産權的保護和財産權的轉移等制度是一個社會的核心問題,它關係到社會的發展和穩定

文/北京大學法學院人民代表大會與議會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蔡定劍

在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中國公民幾乎沒有私有財産,也沒有財産權的概念。一個社會中公民沒有財産,社會就不能進步;如果公民有財産而得不到法律保護,社會就不會有穩定。所以,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依法保護公私財産權正當其時,其意義不但深刻而且極其深遠。

了解西方社會歷史的人都知道,西方資産階級革命和現代的民主代議制度的建立幾乎是因為財産權的問題而引發的。憲政史上兩個最早的憲法性文件——215年的《大憲章》和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都是英國貴族迫使國王簽訂的,其中許多條文都與保護財産有關。如國王非經貴族的議會同意不得向人民徵稅和募債;非依法律和司法判決國王不得剝奪人民的土地和財産;承認貴族的封地繼承權;不得強佔民房等。到後來發展為“不出代議士不納稅”成了資産階級要求參政的革命口號。

從某種意義上説,正是資産階級保護私有財産的需要,才通過不同的革命方式建立起資産階級政權。資産階級革命的旗幟上寫著的幾個大字就是為了保障“生命、自由和財産”。無産階級革命在某種意義上説也是在馬克思號召要奪回無産階級自己財産的鼓動下推動起來的。財産權——財産的取得、財産權的保護和財産權的轉移等制度是一個社會的核心問題,它關係到社會的發展和社會穩定。

在中國現階段,公民財産權保護中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公民房屋因強制拆遷受到侵犯。如果一個社會公民的住房得不到法律保護,就談不上財産權的法律保障。此時通過修憲和完善法律加強對公民財産權的保護是非常英明之舉。

如何加強對公民財産權的法律保護?下列原則是應該在有關法律中加以體現的:對政府徵用房屋和拆遷行為,公民應該有知情權,有與政府協商談判權,有獲得司法救濟權;確立“非經法律規定不得剝奪、限制公民財産”的原則;“政府對公民財産的徵用應依法律程式,並事先給予充分合理補償”;沒有法院的強制執行令任何人不得對公民財産強制徵收;對任何以經濟和商業目的的財産徵用,都必須按民法自願、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

特別是涉及經濟和商業項目與公民財産權的關係,必須用合法的經濟手段來解決問題。那怕是政府從事經濟建設項目,也應該使用經濟手段,而不應採用行政手段。因為,政府之所以有權徵用公民財産,在法理上並不是依據國家所有權,而是依據國家主權行為。經濟行為顯然不能解釋為主權行為。所以,對公共利益必須做出嚴格的限制,而不應被濫用。濫用權力就容易造成政府對公民財産權的侵犯。

目前關於什麼是“公共利益”和如何處理“公共利益”與個人財産權的關係的問題,在不少地方沒有得到解決。比如現在各地侵犯公民房屋的財産權都是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確實規定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什麼是“公共利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國外法律的普遍規定,國家徵用土地必須出於公共利益目的,而公共利益是有明確限制的。主要是指:國防、政府設施,直接的公用事業,如教育、交通、環保等項目。即使符合國家出於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徵用土地,也必須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財産權,給公民以充分、合理的補償,並且嚴格依法定程式進行——徵用必須符合法定的所有條件,否則屬於違法行政。

據此,現在一些地方把經濟開發區建設、投商引資項目、大型商用建設、房地産開發和商業性的城市改造都説成“公共利益”,這是沒有根據的。

還有一種行為,就是建休閒廣場,搞綠化美化,被很多人認為是公共利益行為。這是值得質疑的。從形式上來看,建休閒場所和搞綠化會使較多的人得到享受,被搬遷的人可能是少數。但是,是否是公共利益不能簡單地看得益的人數多少,還要看事物的性質和價值。一個健康社會的道德價值不允許把多數人的享樂建立在少數人的痛苦之上。同樣,不能説為了多數人的休閒就可以讓少數人無家可歸。

個人財産可以為公共利益作犧牲,但不能説都是無條件的,還必須講價值的平衡,程式的公平和正義,要體現法律對公民財産權的保護。

人民網 200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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