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家 警惕“意向金”陷阱!

上海市民宋軍夫婦想看一套位於浦東大道上的二手房,仲介公司卻要他們先支付5600元“意向金”。看房心切的宋軍如數交出了“意向金”,不想,事後這5600元差點有去無回。來自市房地資源行業投訴中心的統計顯示,目前市民有關仲介公司違規操作的投訴已經位居各類房地産投訴的前三位。有關人士提醒購房者,在與仲介公司打交道時,千萬別被巧立名目迷花了眼。

前些時候,一家仲介公司向宋軍夫婦推薦了位於浦東大道1097弄的一套二手房,看房前,要求他們先支付該套住房房價1%(5600元)的金額,以“表示購買之誠意”,同時還得簽訂“購買意向書”。如果三天內不想買這套房子,“意向金”就可返還。宋軍覺得堂堂一家公司,返還承諾總不會有何問題,便答應了。簽訂時,宋軍沒有在意合同中的諸多空格,按照工作人員的提示,分別在“意向金之支付”和“買方義務”兩欄上簽了字。

第二天中午,宋軍夫婦在仲介公司工作人員陪同下實地看了房,結果覺得這套房子並不如意,趕緊在下午三點左右把意見告訴了仲介公司。豈料怪事發生了:仲介公司説,此時該房賣家已經同意出售該房,按照合同約定,買方于賣方同意出售後,有反悔不買或不按約簽訂合同行為的,就屬違約,必須支付仲介公司意向金的50%作為仲介酬勞,另一半作為買方違約,由仲介公司交給賣方。

“不是説好了,三天內不要,可以退還‘意向金’嗎?什麼時候又冒出了這樣的約定?”宋軍夫婦真是氣不打一處來,可此時那一式三份的意向合同全在仲介公司那裏。夫婦倆跑到仲介公司仔細一看合同,這才發現果然有這樣一個屬於“買方義務”的條款。這份合同除了約定有關意向金支付的內容外,還包括約定了如何簽訂買賣合同、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等內容。原先還是空白的空格上,不知何時填上了該房賣主的簽名。按照仲介公司的説法,經過買賣雙方和仲介公司三方共同簽署,這份合同便算生效了。

簽訂三方合同,當事的三方並不同時在場,這是什麼理?宋軍夫婦一紙訴狀,將仲介公司告到了法院。最終,夫婦倆贏得了這場民事官司,可是這期間耗費的精力,卻再也無法挽回了。(記者張奕)

《解放日報》200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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