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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理念的哲學基礎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9 月29 日 | 文章來源:光明網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中共中央于2004年9月提出的重要執政理念。今年2月,胡錦濤總書記指出,建設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提高管理社會事務的本領、協調利益關係的本領、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本領和維護社會穩定的本領。深刻領會並認真貫徹這一重要理念,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而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和諧社會理念的演化歷程

古往今來,在許多思想家的著作中,都把社會和諧作為一種理想的追求和美好的模式。例如我國古代的思想家孔子就提出過“和為貴”的觀點,並將“仁”作為其哲學思想的核心,主張“恭則不侮,寬則得眾,信則人任焉,敏則有功,惠則足以使人”,其政治理想是建立“天下為公”的大同社會。又如古希臘思想家柏拉圖在其名著“理想國”一書中設計了一幅正義之邦的形象,主張“公正即和諧”。

16世紀以來,在西方文藝復興、産業革命的影響下,西方的一些思想家提出了自由、平等、博愛的思想,力求構建公平和法治的社會。例如盧梭就提出人生而平等,並主張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孟德斯鳩以“法的精神”為出發點,認為要採取以法治國的方針,保護公民權利不受侵犯。我國近代偉大的民主革命家孫中山先生曾主張將來在中國乃至全世界建立一個沒有壓迫、沒有戰爭、天下為公的大同社會。

馬克思主義的誕生,為和諧社會的理念提供了科學的內涵和實現的途徑。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人類社會是一個不斷進步的、自然的歷史過程,其發展的決定性力量是生産力和生産關係、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矛盾運動。社會進步的衡量尺度是生産力的發展、文化的發展,以及人的全面發展和解放的程度。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産黨宣言》中指出,未來社會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裏,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自由發展的條件。毛澤東在其《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一文中,提出了妥善處理社會各方面和各階層之間矛盾的原則和方法。鄧小平在撥亂反正後提出的統籌兼顧、安定團結的指導思想,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指明瞭方向。可以説,中共中央明確提出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念,是在繼承的基礎上對馬克思主義的一項新發展。

和諧社會理念的哲學基礎

眾所週知,對立統一是唯物辯證法的基本規律。任何一個社會的成員之間和各類群體(同類成員的集合)之間都存在著差異、對立和矛盾,但它們之間又存在著互相依存的關係,從而使它們能夠在一定條件下共處於一個統一體(社會)之中。在某些情況下,各類群體之間對立和矛盾會發展到十分尖銳的地步,甚至發生對抗,從而造成社會的動蕩,還可能導致社會的質變。

從哲學上説,和諧是協調一致的統一,是對立統一的高層境界。和諧雖包含著和對立統一相同的質和量方面的差異的統一,但這些差異的相容程度卻大為增高。在和諧社會中,雖然也存在著差異和矛盾,但各種差異不能離開統一而獨立地表現出來,否則就會破壞了和諧。

在和諧社會中也是有同有異的,成員之間和各類群體之間的差異、對立和矛盾仍然存在,但由於和諧社會具有以下幾個特性,可以大大減少産生對抗的可能性。

一是和諧社會具有統一性,保持大同小異。由於和諧社會中成員的目標基本一致,其價值取向大體相近,彼此之間較易建立誠信和友愛,因此其成員之間的差異較小,對立和矛盾也主要是非對抗性的,因而有利於達成並鞏固社會的和諧。在可持續發展的共識下,也有利於促進人和自然的和諧相處。

二是和諧社會具有包容性,可以求同存異。由於和諧社會中堅持民主和法治,會逐漸形成一種公共理性,作為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基礎,因此其絕大多數成員會自覺地服從公共理性,並尊重他人在民族、性別、職業、世界觀、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異,保障其公民的權利,從而防止差異的擴大,減少因對立和矛盾導致對抗的概率。

三是和諧社會具有調適性,能夠增同減異。由於和諧社會中的成員在法律的範圍內享有充分的自由,能夠較好地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因此在成員之間的相互影響下,會産生一種自組織作用,形成推動社會發展的活力,從而可以增加共識、減少差異、化解矛盾,防止對抗,保持社會安定有序地發展。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主要措施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事關國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運,為此需要採取以下幾項主要措施。

1.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中國共産黨是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領導核心。黨的領導作用首要在於政治領導,要按照與時俱進的精神,不斷提出符合世界發展潮流、符合中國實際情況、符合人民群眾心願的指導思想,例如“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等,以增強社會的凝聚力及和諧度。黨的核心作用主要表現為“統籌全局,協調各方”,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執政黨要通過其黨員依法掌握和行使公權力,並對其黨員進行指導、教育、幫助和監督,各級黨組織本身應當從戰略高度上提出適當的方針和政策,而不宜過多地參與行政和經濟事務的管理。

2.堅持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法律是每個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的硬約束。要堅持並完善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根本政治制度,不斷提高立法的系統性、科學性、公平性和適應性,做到“有法可依”,同時還要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的效率和效果,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政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必須有來自法律或法規的授權,嚴禁自行創設行政強制手段。在處理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財産權利的事項時應特別慎重,如發現錯誤一定要及時糾正,必要時應依法給予賠償。除法律手段外,還應適當採用紀律(對部分人的硬約束)和道德(對全體社會成員的軟約束)的手段,來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儘量避免因矛盾激化而産生對抗。

3.提高人民的教育、文化水準。沒有整體素質較高的社會成員,就不可能實現現代化,更不可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此應當將普及教育放到特別重要的地位,要以義務教育為基礎,以公辦教育和民辦教育為支撐,實現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兩翼齊飛,以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道德和文化素質,大力培養有創新能力的人才。

4.擴大和鞏固統一戰線。統一戰線是中國共産黨奪取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的一項法寶,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法寶。統一戰線應當高舉愛國主義的旗幟,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建設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鬥。要堅持、發展並完善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認真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基本方針,創建寬鬆穩定、團結和諧的政治環境。各民主黨派也應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加強與所聯繫的社會成員之間的交流和溝通,維護社會穩定,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宏偉事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作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民建中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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