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領導幹部選拔條例 十六大前組織建設的“重頭戲”  
崔士鑫

    ●用人機制有許多環節,首先也是最重要的環節是選拔任用關。一旦提拔任用選錯了人,代價就會極其慘重。

    ●考慮到近些年來一些領導幹部在廉政方面出問題較多,《條例》規定領導幹部的考察,除德、能、勤、績外,還注意突出了“廉”,增強了針對性。還規定,對部分考察對象要委託審計部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條例》專門增設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一章。同時,將任職前公示制度、任職試用期制度、部分領導職務聘任制度、引咎辭職制度,也在《條例》中確立下來。

    今年7月9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正式頒布。

    在舉世矚目的黨的十六大召開之前,頒布這一《條例》,意義自然非同尋常,也自然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縱觀《條例》的各項內容,回顧1995年中央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人們印象最深的,是此次頒布的《條例》又向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又邁出了一大步。

     引人關注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近年來,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越來越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

     這也難怪,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工作雖然並不是與每個人都直接有關,但一個人身在社會之中,或者本身就面臨著被選拔任用的問題,或者被那些選拔任用領導幹部所領導,或者受到黨委或政府部門的影響,而在這些部門中,領導幹部的作用舉足輕重。因此,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自然就會受到人們的強烈關注,這一方面的腐敗,也是影響最壞、危害最烈的腐敗。

     在反腐敗鬥爭中,因經濟犯罪而落入法網的中高級領導幹部已非個別,呈上升趨勢。這些人,有的是握有權勢之後,受不住腐蝕而蛻化變質的,但不少卻是在提拔重用之前,已有收受不義之財的問題,或是沉迷于燈紅酒綠之中而為群眾強烈反映,但是這樣的人卻能登上領導崗位,這説明,我們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制度還有亟須完善的地方。因此,深化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能夠確保任人唯賢的用人機制,已屬刻不容緩。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用人機制有許多環節,首先也是最重要的環節是選拔任用關。一旦提拔任用選錯了人,代價就會極其慘重。

     好機制首先要有好“章程”。中共中央于1995年2月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原則、基本程式和基本方法,是我們黨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方面第一個比較全面、比較系統的文件。幾年來的實踐證明,《暫行條例》在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建設高素質黨政領導幹部隊伍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暫行條例》頒布已有7年多,7年中,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中央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同時,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進展,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黨的建設及幹部工作的理論研究,也取得了一批新的成果。面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暫行條例》在內容和形式上已不能完全適應工作的需要。推出一部與時俱進、更加完善的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條例已成必需。

     修訂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更趨完善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是在1995年中央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修訂的內容主要有七個方面,全面體現了中央的要求、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結果等,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更趨完善。

     如《條例》充分體現了中央對領導幹部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特別是根據江澤民總書記在中央紀委第七次全體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考慮到近些年來一些領導幹部在廉政方面出問題較多,《條例》規定領導幹部的考察,除德、能、勤、績外,還注意突出了“廉”,增強了針對性。還規定,對部分考察對象要委託審計部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注重擴大幹部工作中的民主,也是《條例》的重要內容之一。《條例》在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職等環節進一步體現了擴大民主的要求。比如;將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規定為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必經程式。還規定,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發佈于部考察預告。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根據十五屆六中全會決定精神,規定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可以採取口頭、舉手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近來年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也被《條例》認真加以吸收。《條例》專門增設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一章。同時,將任職前公示制度、任職試用期制度、部分領導職務聘任制度、引咎辭職制度,也在《條例》中確立下來。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外的有關程式也得到了完善。比如,從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實際情況看,地方黨委書記辦公會在醞釀提出考察對象中起著一定作用,但《暫行條例》對此沒有規定,與實際工作有些脫節。修訂後的《條例》對此予以確認和規範,既明確了書記辦公會的有關職責,完善了工作程式,又有利於防止以書記辦公會代替黨委常委會進行決策。考慮到部分領導幹部在黨委討論決定後、正式任職前,要進行公示,以及部分領導幹部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等情況,專門增設了“任職”一章,對相關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根據各地建議,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不同任命形式的任職時間作了統一規範。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措施也得到了強化。正式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度等。

     即使是表述形式也注意到了規範化。與《暫行條例》相比,《條例》的表述更為準確,邏輯性更強,更加便於操作。對近幾年來中組部組織的《暫行條例》貫徹執行情況檢查中,各地反映不便操作或實際工作中難以做到的有關規定,這次修訂時作了必要修改。比如,《暫行條例》規定,提拔任職的必須經過三個月以上的培訓,多數單位反映難以做到。現在改為“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一年內完成培訓”。這樣規定,既有明確要求,又較為可行。

     十六大前組織建設的“重頭戲”

     今年將召開黨的十六大,地方各級黨政領導班子陸續進行換屆,黨的幹部隊伍正處在一個整體性新老交替的重要時期,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亟需進一步進行規範。同時,一些地方和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是當前廣人幹部群眾反映比較多的熱點問題之一。由中央重新修訂並頒布《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採取一系列措施貫徹《條例》,意義重大。

     首先是對於落實十五屆六中全會決定精神,進一步完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增強幹部群眾對反腐倡廉的信心,從組織工作方面為迎接黨的十六大召開營造良好氣氛,具有積極的意義。因為《條例》體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了中央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成為黨關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規章,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

     因此,人們有理由相信,只要認真學習貫徹《條例》,按《條例》辦事,嚴格履行程式,嚴格把關,認真落實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給予認真查處,就一定能夠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建立健全科學的幹部選拔任用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推進幹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形成朝氣蓬勃、奮發有為的領導集體,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執行,保證黨的事業的興旺發達和國家的長治久安。

    人民網 200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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