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若干規定實施辦法出臺  

    (王雷鳴)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近日聯合製定下發了《關於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就加強中央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做好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作出明確規定。

    

    據介紹,辦法確定了從嚴治黨與自我約束、建立健全紀檢監察監督機制與加強企業管理、德治與法制相結合的三項原則,重點規範企業領導人員在決策方面的不規範行為和中央紀委反覆強調的企業領導人員的家屬、親友經商辦企業嚴重侵害國企利益的行為,同時,還就企業領導人員離職、離(退)休後的從業行為,做了可行性規定。

    

    辦法不僅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從業、重大決策、經營管理等行為作出了廉政規範,提出了可操作性的要求,而且制定了相應的實施與監督措施,採取了建立職位禁入制度、建立廉政檔案、加強述職考核和簽訂從業承諾書等辦法。辦法對企業領導人員有時可能會出現的一些行為,如企業領導班子決定的兼職和兼職取酬問題,經濟交往中無法拒收的錢、物、獎勵和贊助問題等,均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解決辦法。

    

    辦法指出,中央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新華社 20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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