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會堂"商標該不該保護

    12月27日,本報報道了《“人民大會堂”香煙遭質疑》一文,對“人民大會堂”香煙商標是否屬於註冊不當和搶注行為提出了疑問。日前,生産“人民大會堂”牌香煙的廠家——遼寧煙草公司營口捲煙廠對此進行了解釋。

    該廠駐京辦事處主任李平對記者説:“我廠始建於1909年,是具有國家煙草專賣經營生産企業許可證的捲煙生産企業。‘人民大會堂’商標是我廠于1960年11月30日依法註冊的老牌號商標,至今已有40餘年的歷史。由於我廠遵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因商標文字、圖形改變等原因,至今已分別註冊了4次。”李平表示:“因為我廠已擁有‘人民大會堂’的商標所有權,因此只有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有權裁定該商標是否為註冊不當或搶注行為,其他單位無權確定。”

    至於該廠是否與人民大會堂管理局有聯繫,李平説,他們廠于1986年1月開始派專人在人民大會堂銷售“人民大會堂”牌香煙,直到1993年12月雙方才結束這種長達8年的合作關係。

    記者同時又與人民大會堂管理局取得了聯繫,據有關負責人介紹,營口的這家捲煙廠現在與人民大會堂管理局既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又沒有任何經濟往來。

    1998年12月,該捲煙廠又以“人民大會堂”字樣和建築圖形重新申請註冊,人民大會堂管理局在2000年4月21日在法定期限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了異議。

    記者了解到,今年12月1日剛剛實施的新《商標法》在其第十條第一款中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也是在這一條中規定:

    “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戴菁菁 袁祖君)

    《北京青年報》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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