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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是不是政治犯

    福建廈門遠華走私集團頭目賴昌星,1999年與其妻子攜三名子女逃到加拿大,目前仍在繼續申請“政治避難”。據最新消息,經加拿大難民法庭裁決,賴昌星可望于近期獲釋。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朱邦造就此發表談話指出:“賴昌星是遠華特大走私案的首犯。加拿大政府一再表示加拿大不會成為犯罪分子的避風港,我們希望在賴昌星的問題上,加拿大有關方面也能按照這個原則處理這個問題。”加拿大移民局也反對給予賴昌星政治難民資格,認為應該將賴昌星遣返中國接受刑事審判,因為他所涉及的並非政治案件,他並不是典型的政治犯。

    政治犯通常是指在某一國從事反對現政權或侵犯其政治秩序的活動而被緝捕的人,如果流亡到他國,往往可以享受不同於其他罪犯的待遇,比如一般不會被引渡回國。賴昌星到底是不是“政治犯”?如果是,加拿大方面似乎有理由根據某種“國際慣例”為他提供政治避難場所;如果不是,便沒有任何理由不應中方要求將其遣返回國,以接受中國法律的審判。

    嚴格地講,賴昌星只是一個走私犯罪分子,儘管其走私規模之大、危害之嚴重、性質之惡劣都堪稱“中國之最”,但他畢竟沒有直接從事顛覆政府、危害國家安全的政治活動,因此如果稱之為“政治犯”,證據似嫌不足。然而,如果認定賴昌星涉及的只是單純的經濟犯罪與刑事犯罪,與政治活動無關,那又未免太小瞧賴昌星的狼子野心,太低估遠華走私大案在政治學上的研究價值了。

    據截至目前的查處結果,遠華走私大案涉案人員共600多人,從公安部原副部長到福建省公安廳原副廳長,從廈門市委原副書記到廈門市原副市長,從廈門海關原關長到廈門市政法委原副書記……在遠華集團大肆施展的“五子登科攻勢”(車子、房子、票子、女子、本子〈護照〉)面前,這些頭面人物紛紛與賴昌星稱兄道弟,沆瀣一氣,織成了一張全方位、多層次的走私腐敗網路,對廈門這個地方事實上構成了一種“結構性顛覆”的危險。我們盡可以説,像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廈門海關原關長楊前線這樣的大腐敗分子,別説一下子揪出幾個、幾十個,就是揪出了幾百個上千個也絲毫不足為惜,他們完蛋得越多、越徹底,只會使中國社會越純、越乾淨。但是不要忘了,在當前腐敗分子“出生率大於死亡率”(有許多數據支援這一結論,如上海檢察機關統計,今年上半年貪污賄賂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十幾個百分點;江蘇檢察機關統計,上半年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2.4%,查處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腐敗要案比去年同期上升32.6%)的嚴峻形勢下,賴昌星將一批批高級公職人員拉下水去,使他們喪失信念,背叛職守,乖乖為走私分子保駕護航,自覺進行著破壞國家經濟基礎的走私犯罪活動,他賴昌星不是在真刀真槍地挖共産黨的墻角又是在幹什麼?

    當年項羽目睹“秦始皇帝遊會稽、過浙江”之盛況,忍不住對他的父親項梁説:“彼可取而代也!”可謂一語道破天機。賴昌星是個土包子,也許不會喊“吾可取而代也”之類的口號,但卻並不妨礙他苦心經營起一整套完備的組織機構,大有將廈門的海關、商檢、邊防、港務、外代、船代甚至司法、口岸、金融、行政執法、經濟管理等部門“取而代也”之勢。按照當地一些人的説法,遠華集團已經成了廈門的“第二海關”,賴昌星就是廈門的“地下關長”。“第二海關”不僅在“第一海關”的庇護與配合下大肆走私,而且還堂而皇之地壟斷了廈門的走私業務,其他人要走私必須通過“第二海關”代理,由“第二海關”收取10%到70%不等的“水費”(該項收入竟佔到集團總收入的一半),否則就將受到“第一海關”等部門的嚴厲查處。廈門這些年來(除遠華集團外的)走私活動之所以顯得很不景氣,媒體上也經常可以看到海關成功查處走私活動的報道,其秘密正在這裡。遠華集團如果得以繼續從事經濟運作及其延伸的政治運作,一俟時機成熟,誰能保證“地下關長”賴昌星不會黃袍加身,一呼百應,率領“第二海關”一舉取代“第一海關”?

    6月4日出版的第23期《新民週刊》,根據“來自中央4.20專案組的第一手資料”披露,1997年9月8日,88層的遠華大廈舉行奠基儀式,賴昌星邀請了北京一家牌子一向很正的歌舞團前去助興,一幫經常在大型主旋律慶典或晚會上露臉的著名歌星、舞星傾巢出動,在廈門人民大會堂連續演出3天,還臨時自編自演節目,為賴老闆唱盡讚歌。有個以專門演唱革命歌曲著稱的“豪情萬丈的著名女歌唱家”,始終不理解中央為什麼要“動”遠華公司,在北京多次為賴昌星鳴冤叫屈:“賴老闆,多好的一個人哪,為什麼要查他呢?”據説這名歌唱家只是陪賴歡娛數夜,賴竟給了她1000多萬元的“感情費”!報道還披露,199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迎接國家領導人赴港參加回歸慶典,特地購買了一輛黑色賓士防彈車,後來香港方面將該車拍賣,賴昌星志在必得,攜重金赴港競拍,花1200萬港元買下了這輛具有特別意義的轎車。在中國,暴發戶們辦“堂會”、玩女人、買轎車原本是稀鬆平常的事,但從上述種種“壯舉”與“豪舉”中,人們不難看到賴昌星在這些方面的獨特“品位”,不難看出他的某種微妙的政治意識和政治追求。

    在非嚴格意義上將賴昌星稱為“政治犯”,當然不是要幫助他在加拿大申請“政治避難”,而是要提醒國人高度重視一個鐵的事實:大大小小的腐敗行為一日得不到有效制止,腐敗分子們挫傷社會元氣、動搖國家根基的罪惡活動就一天也不會停止;反腐敗鬥爭事關國家和民族的危亡,從本質上講是一場嚴肅而殘酷的政治鬥爭。那種認為腐敗活動是社會轉型時期可以容忍的“必要的代價”、甚至是促進體制改革的“潤滑劑”的人,我看如果不是“政治犯”們的化裝師和吹鼓手,不是早已在國外找好了後路、一有風吹草動就能溜之大吉的新老權貴,至少也是一些不知政治為何物因而對自身政治利益所在缺乏清醒意識的糊塗蛋。

    《北京青年報》200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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