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敬璉江平雙高對話 宏觀調控面臨立法缺失隱憂

昨日,經濟學家吳敬璉、法學家江平——兩位德高望重的學者在歲末展開了一場經濟對話。他們發出了有力的聲音:目前國內宏觀調控最需要填補的就是立法。

在這場被學界尊稱為推動宏觀調控向前發展的“雙高對話”中,兩位在各自領域都站在最高點的學者達成共識——改善宏觀調控的重要舉措是法制化,而宏觀調控的許可權界定不明影響調控效果。

宏觀調控

仍然存在隱憂

近兩年來,“宏觀調控”已成為最熱門的經濟詞彙,與它對應的是幾項象徵經濟過熱的指標,如固定資産投資、工業增加值等。今年下半年,這些指標已經走出一條平穩回落的曲線,這説明宏觀調控已經初顯成效。

不過,兩位學者對此卻同時指出,目前的宏觀調控措施仍然存在隱憂,最主要的問題就是立法。

“央行對南方證券、德隆係、遼寧證券等企業實行再貸款沒有法律依據;匯金公司給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注資450億美元沒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保障,這些資金很可能有去無回。”吳敬璉説。

江平也隨即指出,地方政府審批項目,卻將項目的經營風險轉嫁給企業,一旦政府要“調控”或停止這些項目,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責任認定,企業將白白承擔損失。

宏觀調控許可權

首先要有法律認定

“宏觀調控首先要有法可依”。兩位學者從不同的研究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但落腳點卻是這同一句話。

在吳敬璉看來,應該首先對宏觀調控的許可權作出法律認定,規定出“哪些是宏觀調控應該管的,哪些權力應該還給市場”。此前,他也曾經撰文強調,引起全國性能源損耗的經濟“重型化”發展趨勢,很多都是各地政府調節的結果,而這本應該由市場來調節。

江平則認為“宏觀調控代表的是公權,市場經濟主體代表的是私權,而私權是市場經濟的權利和目的,所以必須承認市場經濟主體的優先權利”。江平建言,除了以法律形式明確宏觀調控的許可權和操作程式外,還要設立“公權行使的救濟手段”,對因宏觀原因造成的企業損失進行賠償。

法律界定不明

將影響調控效果

宏觀調控面臨法律缺失,而現有的相關法律也存在不足。江平對《公司法》提出了自己的意見,認為其存在矛盾和模糊不清的內容。

在《公司法》第8條關於公司設定的內容中,規定符合本法條件的都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接下來卻又馬上加上一條,“必須報經審批的,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江平認為這一條款並不明確,比如如何界定需要審批、需要誰審批等內容都未在法律中進行説明,這給界定宏觀調控的權力帶來了阻礙。

同時,吳敬璉則向承擔宏觀管理重任的各國家機關呼籲一定要做到“依法調控”,對《行政許可法》等現有法律要認真執行。(張黎明)

北京晨報 200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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