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康:防止或有負債對財政的倒逼

    我國自1998年以來實行擴大內需方針和擴張性的積極財政政策,大規模舉借長期建設國債,五年間累計發行長期建設國債6600億元,這對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髮揮了顯著作用。同時,國債規模的適度掌握界限和風險防範問題,也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在對此問題的研究中,人們發現,除了名義指標所能反映的國債規模(顯性負債)之外,客觀上還存在著為數不小的一塊“隱性負債”規模,並且在能夠確認其實在性的負債規模(直接負債)之外,也還存在著為數不小的一塊“或有負債”(contingentdebt)規模。這種國債名義(狹義)規模與國債全口徑(廣義)規模的差異,在世界各國一般都存在,問題是由於中國正在經歷劇烈的社會轉型和深刻的經濟轉軌,各種矛盾錯綜複雜,交織而來的壓力和多方面的制約因素,使中國現階段形成的廣義國債與名義國債間的差異系數(對比值),比一般國家要大得多,或者説隱性部分的相對份量,要大得多。因此,要全面、客觀地認識中國國債規模及其政策與管理問題,就不能不考察全口徑的國債的現實規模,包括隱性負債和或有負債規模。本文僅就或有負債的情況作一些初步探討。

    或有負債,是有別於直接負債的另一負債類型。對債務主體(負債人)來説,直接債務屬於任何情況下都要發生、不可推卸的債務;或有債務則是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可能多發生、也可能少發生的債務,往往表現為由某一或某些事件、因素觸發而形成的支付要求。或有債務的相當大的一部分屬於隱性債務。與通過法律或合同確定的顯性債務不同,隱性債務是指由於産生債務的原因暫時難以明瞭、或出於某些考慮被有意“視而不見”,處理成非直接、非公開形式的債務。隱性的或有負債,大都是基於政府道義責任、公眾期望和政治壓力而産生的,雖不是明確的法律意義上的債務,但通常不能不由政府及財政來“兜底”。在一定的條件下,隱性債務會顯性化,其中的或有債務,會或多或少地演化為必然、直接的債務。

    從現階段我國國家廣義債務的內容來看,最主要的或有債務我認為至少應提到如下幾個方面: 國有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良資産(NPL)中最後需財政核銷衝賬的部分 幾年前我國組建了華融、長城、東方、信達四家資産管理公司,專職負責處理工、農、中、建四家國有獨資銀行的不良貸款,剝離的NPL規模在14000億左右,近期的實際資産處置操作中,不良資産的變現回收比率,大致在30%左右,但最終處理結果(原設想十年為期)能使回收率達到多少,現在還難以準確估計。這一塊公共部門債務的不確定部分,帶有或有負債的性質。

    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産問題,與國有銀行的情形相似而同理,資産處理或是由本企業進行,或是由國家指定的機構進行。

    國有企業潛虧部分 國有企業賬面上業已翻明的虧損額,成為廣義公共部門債務中顯性負債的直接債務部分,而為數可能也不小的“潛虧”數額,則屬於隱性負債中的或有債務部分。這些潛虧的形成原因,與少提或不提折舊、拖延賬務處理等有關。1998年前有關部門(銀行、國有資産管理局等)的抽樣調查中,曾得出當時國有企業“三分之一不虧或營利、三分之一明虧、三分之一潛虧”的基本判斷,這説明國有企業潛虧的問題不可忽視。財政在經濟動態發展中可能或多或少要為之“兜底”。

    地方、企業“統借自還”、“自借自還”外債以及地方擔保債、變相擔保債的財政兜底部分 我國地方、企業按規定程式統借或自借、同時明確為“自還”的外債,一旦發生償還困難,實際上往往還會産生政府不能坐視不管的還債壓力,因為其緊密關聯于“地區形象”、“國家形象”和“改革開放大好形勢”而不得不施以援手。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門出具了正式擔保或變相地以某種方式給予擔保承諾的企業外債,在發生償還困難時,矛盾首先傳遞到地方政府環節,地方政府無力解決時,矛盾又會上交到中央政府層面,壓力在相關部門間傳導(有時部分分擔)之後,最後總是會歸結到財政“兜底”來把事情擺平。近年這種案例時有發生,證明它是現階段公共部門或有債務的一個實際組成部分。

    農村信用社、供銷社系統及農村互助合作基金壞賬中需財政兜底部分 農村信用社、供銷社及農村互助合作基金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或民間互助經濟組織,但近年發生的壞賬處理和與之相聯繫的支付危機中,往往需要由地方政府出面、財政出錢來兜底保一方平安。於是這也構成了中國現階段公共部門或有債務的一個實際組成部分。

    社會保障資金方面的或有債務 世界銀行的研究估計,1994年中國的隱性養老金債務為當年GDP的46%-49%左右(換算為絕對值是21509-22912億元人民幣)。後來由國家體改部門與國外保險機構聯合進行的一項課題研究估測,近年我國養老金隱性債務累積規模按相關因素(一系列變數)的中值為計算依據,也要高達37000億元人民幣左右。當然,這是一種或有債務,並非馬上産生償債壓力,即使假設其全部轉為直接債務,也是分散地發生在今後30年左右的時間段內,但其間社保體制因素變動的效應,可能是難以全面估測的。另外,近年因體制變革而導致的失業明顯增加,按照國有企業的富餘人員和社會新增失業人口初步估計,近年實際上需領失業救濟金的人口約為3000萬人。如按照每人年均3600元和平均每人一年失業期計算,一年需救濟金1080億元,而1997年籌集的失業保險金僅為49億元左右,不到所需費用的5%。而且,這些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培訓等費用也是龐大的。近年過渡的辦法是以原行業和企業的“再就業中心”承擔主要費用部分,民政系統的失業救濟金僅覆蓋正式登記失業率的部分。但從長期看,這一塊支出需規範地體現在社保體系的支出中。

    BOT項目所形成的政府或有債務 中國近年已實施的BOT項目為數不多,主要是外資舉辦的電廠、水廠等,純內資的僅有泉州刺桐大橋等個別案例。但20世紀90年代中期世行專家在研究分析中國政府或有負債問題時,已把BOT項目所可能形成的政府或有債務納入視野。在BOT項目實際運作結果與預想出現較大背離、投資方的強烈不滿形成對“地方投資環境”和“政府形象”的壓力與強烈負面影響時,是有可能發生由財政兜底的支出需要的。因此,從今後中長期的經濟發展看,這也確屬一個應考慮的或有負債因素。

    此外,其他方面的一些因素或不可預見的突發事件均可能引發或有負債。

    所以,對中國名義國債依存度指標和國債負擔率指標的經濟意義和政策含義均不能過於看重,而必須統籌考慮公共部門全部債務的累積情況及其結構狀況,特別要防止和控制隱性債務和或有債務對財政的倒逼。

    《經濟參考報》200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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