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傑:增強國資管理機構內生動力
魏傑

    中國現有國有資産管理體制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國有資産歸中央所有,地方分級管理,也就是地方政府沒有所有權,而只有管理權。這樣做的一個嚴重結果,就是導致了國有資産在交易上的較高社會成本。

    保證專司機構權責對稱

    中國現有國有資産管理體制的重要弊端之一,就是在國有資産管理上實行分權制,也就是好多政府機構分別擁有國有資産管理上的某個方面的權力,例如,現在是國有資産的資産權歸財政部管,投資權歸國家計委管,正常運營是歸經貿委管,人事權歸大企業工委管,再加上主管部局的業務管理,可以説是被“五馬分屍”,其結果只能是相互扯皮,相互推諉,相互爭權奪利,從而使得我們難以對國有資産實行高效管理。

    因此,國有資産管理體制上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要使國有資産管理的專司機構實現責任與權力的統一,即責任與權力相對稱,因而國有資産管理的專司機構就不僅要管理資産,還要管理人,還要管事,從而行使作為出資人而應有的全部權力。我們應該記取原來的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的教訓。原有的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只有一點點並不充分的管理資産的權力,除此之外,既沒有管理人的權力,更沒有管理事的權力,因而無法對國有資産實施有效管理。所以,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國有資産管理的專司機構既要管理資産,又要管理人,還要管事,這是非常正確的。國有資産管理機構應該擁有作為出資人的全部權力,只有這樣,國有資産管理專司機構才能完成自己應有的責任,實現責任與權力的相對稱。

    調動二級政府積極性

    中國現有國有資産管理體制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國有資産歸中央所有,地方分級管理,也就是地方政府沒有所有權,而只有管理權。這樣做的一個嚴重結果,就是導致了國有資産在交易上的較高社會成本,更嚴重的是,這樣做還導致了地方政府對國有資産的漠不關心,沒有關愛國有資産的積極性,因為地方政府沒有對國有資産的所有權,得不到作為所有者而享有的應有利益。例如,前一段時間在準備實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減持過程中,地方政府幾乎沒有任何積極性,甚至阻礙此項工作,因為上市公司幾乎都是隸屬於地方政府管的,但國有股減持所得的收益卻與地方政府沒有關係,全部進入中央財政之中。

    由此可見,在國有資産管理問題上,要注重調動中央與地方的兩個積極性。

    如何在國有資産管理上調動中央和地方的兩個積極性?經濟學界曾提出國有資産應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所有的建議,認為中央所有、地方分級管理不利於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對於國有資産分級所有的提法,曾經有人擔心這樣做會涉及到國有資産要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進行産權重新界定問題,這是一個太繁雜而且難以較快完成的工作,所以不贊成國有資産分級所有的提法,黨的十六大報告對於這個問題提出了一個新的提法,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行使對國有資産的出資人權力,而且十六大報告強調中央政府作為出資人的權力應主要體現在基礎設施、資源性資産、涉及國計民生的國有企業的資産方面,別的方面的國有資産的出資人權力,都應交由地方政府。這樣做既規避了那種明晰産權難以具體界定、但又必須要搞的國有資産存量産權的界定問題,又能夠極大地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因此,從出資人的權力上討論調動中央與地方的積極性比較好,而且十六大報告對中央政府作為出資人的範圍也作了有效的限制,這是對的。

    (作者單位: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國際金融報》 200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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