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毅夫:國企監督效率緣何低下  

    針對國有企業監督效率是否天生低下的原因,主張産權改革的觀點認為,國有企業因公有化程度高,委託-代理層次就多,初始委託人與最終代理人之間的距離遙遠,監督效率也就越低。反之,通過私有化消除這種多層次的代理結構(大眾-政府-國有企業經理人員),建立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直接聯繫(持股人-私人企業經理人員),可以獲得更高的企業效率。

    其實,就現代大型企業來説,企業無論是採取何種所有制,都不能回避委託-代理問題。即使在私有制的公司形式下,所有者仍然要分層次地把資産經營權委託出去,即通常採取持股人-董事會-企業經理人員的委託-代理形式。董事會成員一般所佔股份很少,有些甚至根本不持股。在現實中,通常是經理人員聘請董事會成員,而不是董事會雇用經理。因此,事情並不像想像的那樣,在委託-代理層次上有什麼實質性的差別。如果委託-代理層次是影響大型企業效率的主要因素,就不會出現像控股集團這樣多層次委託-代理的企業制度了。

    對於私有制條件下的委託-代理結構來説,資訊不對稱、激勵不相容和責任不對等的問題都是存在的,如果沒有競爭性的市場以形成反映企業的經營績效的充分資訊,經營者侵犯所有者的問題同樣得不到解決。無論層次多寡,代理人都可能違背委託人的意願。而當一個競爭性的市場解決了充分資訊問題之後,每個層次的資訊是透明的,責任也是明確的,委託-代理關係就不會因為層次不同而有什麼差異。同時,政府作為一個必要的制度安排,本身也具有各種保障服務效率和激勵機制的制度約束。政府職能本身的激勵手段,對它在管理國有企業方面的行為也是起作用的。

    其次,我們來看國有企業是否天然具有預算軟約束的性質,因而其行為與私有企業有所差異。目前,不少人的觀念認為,國有企業必然伴隨著軟預算約束,而改變國有制就可以消除軟預算約束現象。事實上,國有企業的軟預算約束是特定的發展戰略的産物。由於國家賦予國有企業以種種政策性任務,企業不能完全按市場競爭的方式生存和發展,因而形成與國家之間的軟預算約束。但國有企業並非註定要永遠承擔這種政府指定的政策性任務,因而軟預算約束也就不是其必然的性質。事實上,許多私人企業在履行政府賦予的政策性任務的情況下,也形成了軟預算約束。

    第三,看國有企業是否缺乏對經營不善的企業進行有效懲罰的機制。主張産權改革的觀點觀察到,在私有制下,消費者對成本高、服務差的企業可以通過“退出”進行選擇和懲罰。然而,“退出”不是消費者表達其不滿意的唯一途徑,另一种經常被採用的途徑是直接表達不滿或向有關管理部門“抱怨”。只要消費者的意願可以反映到管理部門或監督者那裏,就會直接採取措施,即使不經過資本市場。而且即使是私有企業,一旦具有壟斷的性質,消費者的退出也受到限制。當大型企業經營不善面臨破産時,政府因擔心造成失業等社會問題,也會採取措施。最後,國有企業並非註定要具有壟斷地位,企業懲罰機制的核心在於一個公平競爭市場的存在。

    第四,在進行了一系列放權讓利的改革後,國有企業擁有了比過去大得多的經營自主權,也在大得多的程度上要承擔企業經營的財務後果。同時,一方面國家仍然沒有從根本上放棄傳統發展戰略目標,價格扭曲仍然存在,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持社會安定,國家仍把相當一部分社會性職能留給國有企業負擔,使得在企業一級生産性經營與社會性服務不能分離。而與傳統的政企不分所不同的是,由於放權讓利形成的新的責任體制和財務約束方式,企業目前要由自身來承擔這種政企不分的財務結果。既然遺留的種種社會性負擔抹煞或干擾了企業真實經營績效的評價,企業有動機,也有藉口與上級政府主管部門討價還價,爭取直接的或間接的補貼和其他軟預算約束。

    可見,目前國有企業面臨的政企不分現象,歸根結底産生於對企業的放權讓利式改革所提供的企業自主權和利益動機,與國有企業目前仍然承擔一系列不對等競爭條件之間的矛盾。能不能把國有企業的社會性負擔從企業生産性經營中剝離出來,完全取決於一系列外部環境的改變。如果不能通過宏觀政策環境的改革消除價格扭曲、産業結構扭曲和勞動力市場不發育的問題,貿然進行産權制度的改革,只能造成通貨膨脹、失業和增長衰退等問題。

    因此,只要競爭性的市場尚未發育成熟,直接干預就無法避免。因此,産權改革也好,融資結構的改變也好,都無濟於事。即使實現了私有制,私人所有者如果不能通過競爭性的市場獲得關於企業經營的充分資訊,面臨的選擇只有兩個:一是當他在企業中投入的股本較小時,他直接干預企業經營的成本過於昂貴,以至得不償失而放棄干預。另一種選擇是當他在企業中的股本較大時,對自身利益的關心仍然驅動著所有者干預企業經營的細節。問題的本質如此,無論融資結構如何,即無論是直接融資,還是間接融資,無論所有者是以股權的方式擁有企業,還是以債權的方式擁有企業,只要企業經營結果是其利益所在,他必然要對企業進行干預。相反,一旦存在著競爭性的市場,所有者可以獲得關於企業經營的充分資訊,他就沒有必要關心企業經營的細微末節,因為過多的干預反而是成本昂貴的行動。在這種情形下,無論是國家作為所有者,還是私人作為所有者,都不會對企業經營作過多的干預。同樣的道理,這時採取什麼樣的融資結構也就不重要了。

    《中國證券報》 2002年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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