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臺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近日,河北省財政廳和省環保局出臺了《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並從7月起開始執行。按照《實施辦法》,今後直接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必須按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

    《辦法》規定,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排版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徵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排版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徵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準排污費。此外,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費將納入財政預算,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並實行排污費按月或者按季屬地化收繳。

    《辦法》提出,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的排污費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和收繳,所有收入直接繳入省級國庫。原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排污費的企業(除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外),自2004年1月1日起,交由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和收繳。排污者依照《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提出復核申請的,如果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應當先按照復核的污染物種類、數量交納排污費,並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排污費數額確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作為排污者繳納排污費的依據。排污者應當在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7日內,填寫財政部門監製的“一般繳款書”(五聯),到財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對不按照規定繳納、徵收、使用排污費的行為,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責任。 (馮志生 孫英明 王曙漢)

    

    人民網 2003年7月15日

    


廢水亂排千年龍華古鎮污染嚴重
山西開始全面清理不法排污企業
穗逾一成公交車尾氣排污超標
排污收費如何計繳?環保總局詳解新規
環保總局:新制度鼓勵排污者減少污染物排放
環保總局副局長汪紀戎詳解企業排污費徵收
新排污收費制度下月施行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