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總局:新制度鼓勵排污者減少污染物排放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副局長汪紀戎表示,將於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將通過排污收費這一經濟杠桿,鼓勵排污者減少污染物的排放,促進污染治理,進而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

    排污收費制度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1982年,我國發佈了《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確立了排污收費制度。截至2002年底,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共徵收排污費594億元,其中374億元用於35萬多個排污單位的污染治理,220億元用於環境監測和執法能力建設、宣傳教育培訓等方面。

    汪紀戎説,排污收費作為我國環境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對於促進排污單位的污染治理、籌集污染治理資金、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等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和財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原排污收費制度難以適應環保工作的實際需要,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法律依據發生了變化,根據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排污費已由單一的超標收費改為排污收費與超標收費並存;二,財政體制發生了變化,要求對排污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模式;三,有關排污收費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十分薄弱,力度不夠。

    汪紀戎表示,新出臺的條例解決了上述三個問題,使我國能夠更好地利用排污收費這一經濟杠桿來保護和改善環境。 (記者秦傑 鄒聲文)

    

     新華社 2003年 200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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