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總局副局長汪紀戎詳解企業排污費徵收

    總量排污收費標準是如何制定的?新排污收費制度給企業提出什麼新課題?執法和監督力度如何保證?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針對《條例》出臺的過程、我國排污收費制度改革的重點和如何確保《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順利實施等公眾關心的問題,記者日前採訪了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汪紀戎。

    記者:為什麼要出臺《排污費徵收管理使用條例》?

    汪紀戎:排污收費作為我國環境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對於促進排污單位的污染治理、籌集污染治理資金、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等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從1982年國務院頒布《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到2002年,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共徵收排污費594億元,其中374億元用於35萬多個排污單位的污染治理,220億元用於環境監測和執法能力建設、宣傳教育培訓等方面。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原有的排污收費制度已不能適應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改善環境品質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法律依據發生了變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環境保護法律規定,排污費已由單一的超標收費改為排污收費與超標收費並存。二是財政體制發生了變化,要求對排污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模式。三是有關排污收費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十分薄弱,力度不夠。為解決上述問題,修訂《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等排污收費相關規定勢在必行。

    記者:公眾對《條例》出臺的過程比較感興趣,能否簡要介紹一下這方面的情況?

    汪紀戎:國務院領導以及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國家環保總局等部門對改革和完善排污收費制度非常重視。從1995年起,原國家環保局和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務院法制局就在世界銀行的援助下開始排污收費制度改革的研究,經過3年的努力,完成了排污收費制度和標準體系的總體分析與設計;排污收費理論與標準制定方法;水污染物、居民生活污水、大氣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廢物排放收費方法與標準等六大類收費標準的研究,提出了總量排污收費標準方案。1997年11月,原國家環保局、國家計委、財政部共同組織有關專家,對研究結果進行評審驗收。評審驗收結果表明,新的排污收費標準核定方式與國際接軌,也符合我國環保目標和總量控制要求,是科學合理、基本可行的。1998年,國家環保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在杭州、鄭州、吉林三個城市開展總量排污收費試點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效果。2000年,國家環保總局在反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向國務院提交了《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送審稿),2002年1月,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並於2003年1月公佈。

    在《條例》的基礎上,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部門又相繼發佈了《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關於排污費徵收核定有關工作的通知》等配套規章。

    記者:相對於舊的排污費徵收管理辦法,《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對我國的排污收費制度做了哪些重大改革?

    汪紀戎:《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出臺,標誌著我國排污收費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其核心內容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為適應污染控制從濃度控制向濃度和總量控制相結合轉變,從點源治理向流域、區域綜合整治轉變,從末端治理向源頭和生産的全過程式控制制、實行清潔生産轉變的要求,《條例》明確規定,將原來的污水、廢氣超標單因子收費改為按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為單位實行總量多因子排污收費。其次,對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全部用於污染治理;環保執法資金由財政予以保障,從制度上堵住擠佔、挪用排污費等問題的發生。同時,在加大環保執法力度、規範執法行為、構建強有力的監督、保障體系、加強政務公開等方面也做了明確規定。

    記者:《條例》對環境監管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汪紀戎:《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加大了排污收費的執法和監督力度,對不按規定繳納、使用排污費的,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條款;同時,對環保、財政、價格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挪用公款等行為也規定了行政或刑事處罰條款。各級環保部門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與行政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共同制定行之有效的獎懲措施,保證執法公正廉潔。

    對排污費徵收工作進行稽查,是嚴格執法的重要保證,《條例》規定,下級部門應當徵收而未徵收或者少徵收排污費的,上級環保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責令排污者補繳排污費。省、市環保部門要據此規定,從排污費申報核定入手開展稽查工作。

    記者:如何保證《條例》順利實施?

    汪紀戎:排污收費制度改革給全國環保系統、環境監察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提出了一個新的課題。在時間短、任務重、要求高的情況下,如何在思想觀念上、工作方式上、履行義務和維護權益上儘快實現轉變,適應改革的需要,保證《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及各項配套規章的順利實施,保證向新的徵收、使用、管理體系平穩過渡,是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

    各級環保部門應主動向當地政府彙報排污收費改革情況,積極與財政、價格、經濟主管部門協調配合,保證《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順利貫徹實施;要通過各種方式向社會進行廣泛的宣傳,使公眾和排污者理解排污收費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義。

    各級環境監察機構也需充分利用徵收範圍擴大、收費的污染因子增加的有利條件,對轄區內的污染源進行全面的摸底調查,通過排污費的申報、核定和計徵工作,準確地掌握污染源的數量和污染物排放的種類、數量,在依法、足額徵收排污費的同時,對各類污染源的排放情況進行系統的分析,建立污染物排放基礎數據庫,為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管理、環境統計等各項環境管理工作服務。

    關於環境保護執法所需經費,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已出臺了相應的辦法,各級環保部門要主動與本級財政部門協調,提前做好專項資金的使用預算,確保環境保護執法所需的經費和有關保障手段不受影響。

    各級環保部門應積極組織和引導企業負責人和環保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學好用好《條例》,特別是要幫助企業學習了解排污費徵收管理方式調整的依據、調整的重點,幫助企業解決污染治理和排污費繳納過程中碰到的實際問題,使其儘快適應新的排污費徵收、管理與使用方式。(記者王冬梅)

    

    《工人日報》 200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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