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電子垃圾 難逃法律懲罰

    去年初,美國巴塞爾行動網BAN等環保組織散發的有關調查報告稱,中國廣東等地已經成為美國的電子廢物處理場之一,國內外媒體也對此作了大量報道。最近,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走私固體廢物的案件作出判決,因犯“走私固體廢物罪”,瀋陽安光有色金屬再生有限公司被判處罰金30萬元,該公司總經理張建民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台灣商人杜專忠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15萬元。該案的依法審理和宣判,表明瞭國家堅決打擊非法進口固體廢物特別是電子廢物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

    基本案情和審理過程

    瀋陽安光有色金屬再生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2000年初,張建民被任命為瀋陽安光有色金屬再生有限公司總經理,並全權負責該公司的經營。在業務往來中,張建民與台灣商人杜全才達成口頭協議:瀋陽安光有色金屬再生有限公司為杜全才進口固體廢物。於是,利用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和國家環保總局下發的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瀋陽安光有色金屬再生有限公司在2001年5月至9月間通過錦州口岸為杜全才進口固體廢物7票14集裝箱。其中前5箱為正常進口,從第6箱開始杜全才在集裝箱內夾藏我國禁止進口的廢舊電腦主機。在犯罪行為的實施過程中,張建民、杜全才、杜專忠(杜全才之兄)三人分工明確:杜全才在美國組織裝箱發貨(9個集裝箱),杜專忠在馬來西亞雇用工人拆解、夾藏廢舊電腦(3個集裝箱),張建民偽報品名報關報檢。後該三個集裝箱與從美國起運的其他裝有廢舊電腦主機的集裝箱被航運至錦州港。報關前,杜全才將裝有廢舊電腦主機的真實裝貨明細提供給張建民,張建民故意隱瞞箱內裝有我國禁止進口廢舊電腦的事實,以廢電線、廢電機、廢五金電器雜件的名稱偽報品名報關,偽報裝箱單報檢,致使進口的第6集裝箱固體廢物通關,並被運回瀋陽安光有色金屬再生有限公司重新裝箱,而後在運往廣東南海杜全才工廠的途中被公安機關扣押。另8個集裝箱固體廢物被依法扣押于錦州港。在瀋陽安光有色金屬再生有限公司為杜全才進口的9個集裝箱固體廢物中,共夾藏我國禁止進口的廢舊電腦主機55.1噸,其中杜專忠在馬來西亞裝箱的3個集裝箱內夾藏廢舊電腦主機27噸。

    2002年8月28日,錦州市人民檢察院向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瀋陽安光有色金屬再生有限公司、張建民、杜專忠犯走私固體廢物罪。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8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因為對廢電腦是否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以及何時開始禁止進口等問題的重大爭議,經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該案延長了審限一個月。2002年9月20日,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瀋陽安光有色金屬再生有限公司逃避海關監管,以單位名義偽報品名為他人進口國家禁止進口的廢舊電腦主機達55.1噸,嚴重侵犯了國家海關監管制度和環境保護制度,其行為已構成走私固體廢物罪,屬於單位犯罪,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張建民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明知廢電腦主機是我國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為逃避海關監管而偽報品名為他人進口,且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走私固體廢物罪,應依法懲處。杜專忠明知廢電腦主機為我國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為逃避海關監管,在境外雇工對廢電腦進行拆機分類並將27噸廢舊電腦偽裝夾藏在集裝箱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固體廢物罪,亦應依法懲處。

    2002年10月29日,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單位瀋陽安光有色金屬再生有限公司犯走私固體廢物罪,判處罰金30萬元;張建民同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杜專忠同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15萬元。

    本案涉及的幾個法律問題

    在本案處理中,因涉及有關廢舊電器進口管理法規文件的適用時效問題,錦州海關、錦州市人民檢察院和錦州市中級法院曾專門走訪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2002年8月27日,錦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支局就本案爭議的焦點,即廢電腦是否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以及禁止進口的起始時間問題,致函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請求予以明確:(1)廢電腦自2000年4月1日後是否已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2)《關於進口第七類廢物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0〗19號)和《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對廢電腦禁止進口在實施時間上是否存在矛盾,即廢電腦依法禁止進口應從何時開始,這兩個文件對此問題的規定是何關係?

    針對錦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支局請求解釋的兩個問題,2002年9月11日,國家環保總局以《關於有關廢電腦屬於國家禁止進口廢物問題的復函》(環函〖2000〗237號)作出明確解釋:自2000年4月1日起,我國即已禁止進口廢電腦等廢電器産品。

    關於我國禁止進口廢電腦的時間問題

    1995年通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國家授權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貿易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可以用作原料進口的固體廢物的目錄,未列入該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

    為實施該規定,原國家環保局、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局和國家商檢局1996年3月1日聯合發佈的《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和第八條規定:國家環保局會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和發佈《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附件一);凡未列入本規定附件一的所有廢物,禁止進口。該目錄所列第七類廢物為“各種廢舊五金、電機、電器産品”。

    2000年1月26日,國家環保總局會同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聯合印發了《關於進口第七類廢物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0〗19號)。該通知第一條明確規定,自2000年2月1日起,第七類廢物不包括廢電腦、廢螢幕及顯示管等11類廢電器。

    由此可見,廢電腦、廢螢幕及顯示管等11類廢電器已經被從《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中剔除。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條關於未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廢物禁止進口的規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廢電腦即已被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明文禁止進口。

    關於《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五批)與《關於進口第七類廢物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0〗19號)的關係問題

    2002年7月3日,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環保總局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關於進口第七類廢物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0〗19號)等規定,聯合發佈了“2002年第25號公告”,公佈了《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四、第五批)。《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五批)規定,國家禁止進口21類“廢機電産品”,其中包括廢“電腦類設備”。該公告同時規定,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就前述《關於進口第七類廢物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0〗19號)和《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五批)(外經貿部公告2002年第25號)二者的關係而言,後者所列國家禁止進口的廢機電産品範圍,包括了前者所列禁止進口廢電器産品的絕大部分,但其範圍又超過前者所列範圍。因此,就整體而言,《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五批)(外經貿部公告2002年第25號)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但就其所重申國家自2000年4月1日即已禁止進口的廢機電産品而言,仍應理解為自2000年4月1日起即已被國家禁止進口。認為《關於進口第七類廢物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0〗19號)明文所列廢電腦等廢電器産品自2002年8月15日起才被國家禁止進口的觀點,與國家環保、海關、外經貿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廢物進口環境管理規定不符,也不符合廢物進口環境監督管理的實際情況。

    本案對控制“洋垃圾”非法進口工作的啟示

    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入和中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正式成員,我國參與國際貿易的廣度和深度都將得到進一步的拓展。“洋垃圾”漂洋過海進入我國的可能性相應地增大了。

    對非法進口廢電器及其他“洋垃圾”並涉嫌走私犯罪的案件,環保部門要按規定的程式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並積極配合司法機關依法嚴肅處理、主動配合海關穩妥地做好退運工作,從而震懾固體廢物走私犯罪,遏制“洋垃圾”氾濫的勢頭。 (別濤、趙柯)

    《中國環境報》200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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